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2-6-8 21:35 编辑
这就是万恶的美帝国主义的普通法法治。
Rule of law
法治
法治---与强权统治相对立,其古老的政治理念包含着两种不同却相关的含义。首先,法律应该主要由具有普遍适应性的一般法组成,而不是君主或者ZF所下的特别命令或者法令。如果ZF必须主要通过颁布一般法实现其目标,那么,对特定个人或者团体实施不公平对待的机会就会减少很多,这些人可能是某个名声不好或者遭受蔑视缺乏有效政治补救方式的人。普遍性保障了平等性;同等问题应该同等对待。
其次,法律不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反映,与此相对,它应当以理性为基础。法治通过使被统治者免于遭受到统治者强行意志的行使来保障个人自由,通过能够提供恰当依据的一般法或原则使其免受强迫。这两种含义显然有关系: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普通法进行,其主旨自然因有利于公众利益而被支持,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公民,皆免受独断专权之残害。法治的本质,与专权与强权正好相对立,这由美国最高法院作了清楚的表述:法律不仅仅是如同权力行为一样被实施了的意志,它也不应该是针对某个特别人物或者特别案件的特别规则,专权。。。不是法律,无论其表现为某个帝王本人的命令还是非个人的多数人的命令。
(后面还有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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