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1,在农村贫困的家庭,兄弟姐妹多,兄弟娶不起媳妇儿,因为交不上彩礼。这时候会有一种变通的办法,换亲,姐妹嫁给未来的嫂子的哥哥或弟弟,这家的兄弟娶对家的姐妹,对家的兄弟娶这家的姐妹。
这种换亲,也是万般无奈之举。这简直就是换购。这能入罪么?
2,人贩子往往都先拐,后卖,甚至伴随其他人身侵害行为,而且,卖方多数时候都是团伙作案,长期惯犯,这时候的卖方身兼数职,数罪并犯。而买方仅仅是出于结婚成家而买,此时,买方顶多还涉嫌类似销赃包庇卖方犯罪。
这中间有动机的差别,有犯罪类型的不同,还有社会影响也不一样。买方为成家,这一点在偏远地区是符合自然法的,从周朝汉朝以来,就有这种习俗,在道德上不以为罪。中国现在实行的是实证法,实证法也不能不考虑自然法。就像中国法律规定人去世后要火葬,但是偏远地区若有人土葬,却又一般不会轻易去依法扒坟。在农村,婚与丧事,自然法是不能轻易违背的。
自然法可以给实证法取代,以实证法治国,但是在婚姻与丧事这两方面宜缓不宜急,我认为应该大力推行城镇化,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然后水到渠成。而不是像商鞅那样急于推行实证法,最后事与愿违落个不好的结果。
3,有些买方并不是成家,而是买了残疾人组织乞讨,或者买来非法强制用工,卖淫。这种情况下,买家恐怕不比卖家轻罪。
4,有些人家买儿童当自家的孩子养大。该如何是好?
……看到小鱼儿说买重于卖,至少买卖同罪的看法,我也想了想。。肯定还有更多更零碎的情况没有归纳出来,写到这儿时发现,买家如果与卖家同罪,那么买家所犯第一罪是庇护,窝藏,知罪不报案。
买家之所以犯罪,根本上是不知道在犯罪,或者知卖家之罪而不报案。为什么不知道在犯罪呢?有些地方的人祖祖辈辈以自然法优先于实证法地生活着,这是习俗的惯性。为什么知罪犯罪呢?那就是为了200%的利润铤而走险。
对于自然法优先于实证法的人的们来说,即使以实证法定买家之罪,也难以根除他们心底的自然法。一个八十岁老头老太太发自内心地知道杀人放火不可行,知道偷鸡摸狗可耻,却不知道收养个孩子或者给儿孙买个媳妇儿是什么罪,这种传统不是凭借实证法条所能消灭的。它的消灭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生活方式。
为了200%的利润铤而走险的犯罪,比如说买黑工开煤矿。比如说买残疾人去大城市乞讨。这种事情应该从根子上规定,凡是强制人身自由的,触犯人身安全的,都是犯罪,不管采用买卖的方式还是自己直接实行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