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高局长的旧文,《有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论点就在“存在XXX真理“,但也只是弱弱地存在,你论证了一个存在XXX的真理,然后呢?这个存在的真理,在何层面指导社会实践?其内容又如何?如何确定此真理乃是真理?
这些内容都是没有的。
如果只是承认存在这么一个闪光的真理,它能决定什么呢?恐怕从反对的意见来说,这个真理并没有决定太多的内容。如果说社会组织的模式,是被这个真理决定的,然而从古到今,人类社会的组织模式却一直在变化着,直到今天也没个定型,按照归纳法,可以认为,今天流行的社会组织模式,未来仍然会发展和变化。
如果它决定不了社会的组织模式,那它是否决定了人类的道德内容?好象也没有决定具体的道德内容,因为从古到今的法律一直都有所变化,现在认为被侵犯的人权,古代却认为不侵犯。而哪怕是现代,有的国家认为侵犯的,有的国家也认为没侵犯。可见,就算存在这样的道理真理,它也没有决定全部的道德内容。
如果说,这些真理,是天赋的,但人未能认识和实践应用。如同勾股定理的存在一样,还没发现不代表它不存在,这个逻辑可以说得过去。但是,当我们发现了,就应该能拿出来应用。它应该是具体的,不是模糊的,是直言的,不是含糊其辞地。
事实上,人类社会实践,一个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实现共处和发展。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只能为这个目的服务,所以这个所谓真理,也没那么玄乎。只是因为这个目的永恒地存在,所以,才有用真理包装起来的相处的原则。但是,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是在进步的,人类内部分成了各种阶层是客观存在,所以,这些共处的原则需要在内容和形式上相应地变化着。可见,就算是存在着真理,它实际的表现形式也未必是一种,而是多种形式,与时俱进的。
人除了是群体生活之外,还是有独处的精神生活,因而,这个部分,就不是这些所谓真理能管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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