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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小赵踹断包工头老李的肠子算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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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踹断包工头老李的肠子算正当防卫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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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9-2-21 1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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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起案子,在网上炒的很热:福州青年赵某见义勇为被拘留。


   据网传,简要案情是赵某陪妻子在家待产,忽听楼下有女人呼救,遂下楼,将正在踹门的一男子李某打倒,因该男子抓住他的三个手指不放,他就朝其肚皮上踹了一脚。随后,警察赶到,将涉事三方带回调查,李某因伤住院,赵某被拘留。


   网上多数人认为赵某是见义勇为,不该被拘留;李某是强奸未遂,应该受到处罚。


   按常态,这事闲大喷子肯定会蹦出来一阵狂喷,但很反常,他屁都没放一个。原因估计就是现在翻盘的事太多了,我们所了解的所谓事实,都是掐头去尾、别有用心剪辑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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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2-21 11:48 |只看该作者
才过完年,你俩就开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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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2-21 11: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3-3 06:49 编辑

   据福州警方通报,“包工头老李与呼救女子(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多次交往,当晚一起喝酒后,回到女子租住的公寓式楼房。”由此可见,双方显然是熟人了。老李为什么偏要进去过夜?过去是否在此过了夜?有无性交易?是否放鸽子?强行进入住宅是否就是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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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2-21 11:50 |只看该作者
肺话蛮多 发表于 2019-2-21 11:48
才过完年,你俩就开掐了吗?

引蛇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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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2-21 12:42 |只看该作者
我也在奇怪。警方只是在赵某的处理问题上不停地反转,再反转。却不提李某的事。

到底是不是被害人同住的女生报警的?报的什么警?警方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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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9-2-21 12:4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醉笑陪君三万场 于 2019-2-21 13:09 编辑

李某他爸是不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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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9-2-21 13:04 |只看该作者
刑事拘留只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刑事处罚。李某的肠子被赵某踹断了,这会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做法医鉴定,以鉴定结果为依据,才能给案件定性。因此,其间对嫌疑人须拘留,防止逃跑、串供、继续危害社会等。如果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则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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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9-2-21 13:10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么说,对“见义勇为”应该适当宽容。跟正当防卫还不一样。

毕竟不是两个人打架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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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9-2-21 13: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3-3 06:54 编辑

我估计是这一对男女过去就有过交往,当天酒后,男的硬要去女的住处睡觉,双方发生纠缠、争执。女的室友不知就里,呼救,结果,年轻力壮的赵某闻声赶来打了年老体弱的李某,造成了伤害。女的肯定没有什么严重的伤,否则会有伤势鉴定结果。那么,事发时,就是一个男的想进屋去,女的不让进的酒后的扯皮事情,至于男的是否想强奸,此刻尚无证据证明有明显犯意,结合现场环境分析,公寓楼道和有室友的室内,都不可能是实施强奸的地方。因此,只能说是有非法侵入民宅的犯意。劝阻、拉扯都足以制止,暴力殴打,甚至在对方倒地后猛跺其腹部,就过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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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9-2-21 14:2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2-21 13:14
我估计是这一对男女过去就有过交往,当天酒后,男的硬要去女的住处睡觉,双方发生纠缠、争执。女 ...

    二啊,你这智商过年后是不是换了猪脑了,还TM思考呢,笑死你哥我了,这案子让福州公检打架你没看到啊,公安坚持证据合理,伤害事实存在,可是检方的否定已经很明确了,肯定当事人是见义勇为,不予起诉。有啥说的,这案子再说也就那个熊样,本身社会上做好事的人就不多了,万一这个当事人进去了,这可比彭宇所造成的后果厉害的多,你还以为当局都是你这个猪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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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9-2-21 15: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3-3 06:56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2-21 14:24
二啊,你这智商过年后是不是换了猪脑了,还TM思考呢,笑死你哥我了,这案子让福州公检打架你没看到啊 ...

舆论强奸法律。当时,只是两个人酒后扯皮,且已经有人报警,有人围观,除了撕打、踹门,并无非常紧急的危及人身或财产的状况,强奸更是不可能,旁人以劝阻、拉扯的方式即可阻止,结果是打得对方致残重伤,不是防卫过当是什么?警方依法将其拘留有什么不对?本来很普通的一起案子,被媒体掐头去尾、添加强奸的佐料一忽悠,扇起了舆论,发动了喷子,就事实、法律啥的都没用了。这比办错某一起案子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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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9-2-21 15:17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2-21 14:24
二啊,你这智商过年后是不是换了猪脑了,还TM思考呢,笑死你哥我了,这案子让福州公检打架你没看到啊 ...

只要男女拉扯,女的呼救,就可以把人打残?
     什么叫假想防卫你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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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9-2-21 15:28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2-21 14:24
二啊,你这智商过年后是不是换了猪脑了,还TM思考呢,笑死你哥我了,这案子让福州公检打架你没看到啊 ...

老李是被小赵朝肚皮跺了一脚,才断了肠子的,这说明当时老李已经倒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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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9-2-21 15:30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2-21 13:10
不管怎么说,对“见义勇为”应该适当宽容。跟正当防卫还不一样。

毕竟不是两个人打架对吧。

错,若非正当,何谈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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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9-2-21 15:3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2-21 15:30
错,若非正当,何谈义勇?

我是说,这件事的性质。
首先,不是打架对吧?赵某动手打李某,因为他认为李某非礼邻居。

这是出于义愤。

这是前提。

你是不是警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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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9-2-21 15: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2-21 15:50 编辑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2-21 15:33
我是说,这件事的性质。
首先,不是打架对吧?赵某动手打李某,因为他认为李某非礼邻居。

他认为是非礼与实际上是不是非礼,需要事实证明。这对男女一个是包工头,另一个是娱乐场所的,年龄相差悬殊,却能夜间一起喝酒,说明二人相识并且熟悉。警方通报的用词是“多次交往”。二人回到女方住处,男方要进入房间,女方拒绝,发生争执撕打,女方室友报警。这一过程,尚不足以说明男方就是要进去强奸吧?假想与事实,哪个是客观的?

    假如你在与人发生争执时,我见你掏裤兜,我就认为你是在掏刀了,便假想你要捅人了,就一棍子把你打残了,我还没事,你觉得公平否?正义否?勇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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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9-2-21 15:52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2-21 15:33
我是说,这件事的性质。
首先,不是打架对吧?赵某动手打李某,因为他认为李某非礼邻居。

见义勇为就可以无限度地打人?无限防卫只针对几种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人,其它的防卫都是有限度的。我们不能忽左忽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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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9-2-21 15:5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2-21 15:49
他认为是非礼与实际上是不是非礼,需要事实证明。这对男女一个是包工头,另一个是娱乐场所的, ...

歪理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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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9-2-21 16:00 |只看该作者

女的吃了喝了,男的被吃了喝了,为啥吃喝,双方之前都是心知肚明的。只是后来双方的期望值不一样,发生了争执。男的喝了酒,对方是女的,所以就动手,耍酒疯,这种事多了去了。见义勇为,也要弄清状况,否则,打伤打错了,容易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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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9-2-21 16:3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2-21 16:00
女的吃了喝了,男的被吃了喝了,为啥吃喝,双方之前都是心知肚明的。只是后来双方的期望值不一 ...

哈哈,这事经二师兄一解读,就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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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9-2-21 16:33 |只看该作者
看来赵某的腿功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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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9-2-21 16:41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2-21 16:31
哈哈,这事经二师兄一解读,就有意思了。

     正经女孩会夜晚与一个五十多岁的包工头去喝酒吗?我觉得强奸一说不靠谱。应该是某种交易条件没谈拢,发生了争执的可能性比较大。男的认为你吃了喝了,我也死皮赖脸的到门口了,你又不让我进去了,所以借酒装疯,踹门解恨。当然,这样也是违法的,但见义勇为者完全可以劝阻或将其拉开,等警察来约束处理,不至于将其打断肠子致残。见义勇为不等于可以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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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9-2-21 16:4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2-23 09:36 编辑

本来酒足饭饱思淫欲了,那胀鼓鼓的肚皮,哪里经得起一跺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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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9-2-23 07:50 |只看该作者
你主子都定义是正当防卫了,是见义勇为了,你这厮还在这里唧唧歪歪,你TM是不是觉得身上的这身皮披的不耐烦了?能不能不这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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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9-2-23 09:35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2-23 07:50
你主子都定义是正当防卫了,是见义勇为了,你这厮还在这里唧唧歪歪,你TM是不是觉得身上的这身皮披的不耐烦 ...

他妈的,本来一个正常办案,硬被你们这帮喷子给喷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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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9-2-23 09: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2-23 09:43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2-23 07:50
你主子都定义是正当防卫了,是见义勇为了,你这厮还在这里唧唧歪歪,你TM是不是觉得身上的这身皮披的不耐烦 ...

你别不懂装懂,人家检察院定的是不予起诉。为什么不予起诉?是因为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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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9-2-23 09:51 |只看该作者
   闲大喷子:公安机关对造成伤害者刑事拘留,是诉讼法赋予的权力,目的只是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自杀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强制措施,并非处罚。

   任何案件的调查取证,都需要一个过程,如果一定要证据十足、真相大白了才能拘留或直接逮捕,那么,嫌疑人逃跑了咋办?你们这些喷子们,总是在事后去评论案发时的对错,可笑得很。

    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时,你们不也是强烈要求“控制责任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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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9-3-1 22:32 |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记者陈菲、丁小溪)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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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9-3-1 22:33 |只看该作者

问: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华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并用手机击打邹头部,其行为属于“正在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赵宇在这种情况下,上前制止李华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2.赵宇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不应适用这一规定。首先,从防卫行为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与李华扭打,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阻止、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华一脚,虽然造成了李华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华的身体部位、在李华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问:认定赵宇正当防卫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认定赵宇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法治建设,培育良好社会风尚。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最终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担当。赵宇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时对错误的司法结论作出纠正,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担当精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正当防卫尺度很难把握,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案例形式进一步廓清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这次检察机关对赵宇案撤销原相对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也是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同时,此案从防卫过当纠正为正当防卫,又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可供类似案件处理时参考借鉴,可以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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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9-3-1 23:3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3-1 23:36 编辑

“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还是假想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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