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1-18 10:37 编辑
上周休假,同事相约,去江浙游玩。
其中一站,是嘉兴南湖,党的一大会址。实际上,现在就是一个公园,大门口旁有个建筑,正面卖粽子,反面是厕所,吃了就拉,很是配套。大门门票价60,含渡船费。
购票后,要捺指纹,过安检,最后还要被搜身,交出打火机、水果刀等。我一见如此,将票撕了,没进去。因为这里是公园,不是封闭式交通工具或重要集会场所,服务人员也不是警察,他们根本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对游客搜身!我买了票,就是顾客,本应受到服务和礼遇,不应受辱!
随意搜身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另外,宪法第三十九条还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非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但现实生活中,随便一个机构,就可以出台规定,置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于不顾,贸然对公民强制搜查! 依法治国,路漫漫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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