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国首部《慈善法》出台,规定企业做慈善,捐钱可“税前抵扣”。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捐赠支出结转的扣除并没有进行规定。此次,企业所得税法对第九条进行修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昨日下午的审议中,廖晓军委员说,多数国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一般都是在10%左右,有的国家还稍微低一点。“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比,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修正案草案有关结转三年的规定也是合适的,体现了制定慈善法过程中各方面的共识,也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慈善捐赠并依法获得税前扣除。” □大河报记者侯梦菲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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