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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两案”判决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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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判决引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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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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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下午轰动全国的周秀云案终于在山西太原法院宣判,罪犯王文军被法院指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两位涉亊民警分別判处缓刑。
  15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两案均属致死人命的重案,其影响和恶劣程度均特别重大。同是非法残暴夺取他人的生命,不同的是丧命之人有区别,一是草根屁民讨薪农民工周秀云;二是依权仗势,强占強拆的支书村官何建华。一民,一官,一“过失”,一“故意”。均是丢命,判决却截然不同,已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可谓“两案”判决引争议 法律怎能当儿戏?
  按说两案案犯均属重罪,均有因果,均应处以极刑。周秀云案“因”讨薪,而导致被执法者王文军夺去生命的“果”,王文军被指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按说不该如此判决。五年刑应是致人伤害罪法条,而不适用致人死亡罪的法条。若周秀云被王文军打翻在地,踩头发而生还,以五年徒刑量刑适当;可是周秀云被夺去了生命,就另当别论了,即使是农民工的生命也不会如此之贱吧!法当儿戏,重罪轻判,怎能服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理,三岁小孩都懂,案犯王文军执法犯法,残害人命,罪当重处,再轻也当处无期。此案的判罪量刑当否?只有判案法官和最髙法明白。
  贾敬龙案也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是改开以来违背民意,官民对立,强占强拆,強夺民利,结怨致深,寻机反抗而夺人命的典型案例。命案重判理所当然,但也应考虑前因后果,贾敬龙婚房被支书強拆,交涉无果,埋下仇恨,贾经过长时间的犯罪预备,寻机夺去了强拆者村支书何建华的生命,沒有前因哪来后果?夺去他人生命有罪,难道强占他人财产就无罪?贾案属重案,但与王文军案同比,与众多的官黑,官商勾结,打压百姓,抢夺国家人民财产的老虎苍蝇案相比,罪不当死,判死刑缓期执行又为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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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8 11:11 |只看该作者
你想鸡窝里开法庭?
拆了你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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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18 11: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两案不能类比。
前案属于职务犯罪。就是警察有剥夺他人犯罪时生命的权力。可违法滥用了那个权力就构成了犯罪。虽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王警官的主观故意并非想杀人,而是错误执法造成的犯罪恶果。

而后案,则属于主观故意的杀人犯罪。试问,罪犯尽管有那前因,可他没有杀人的权力,他采取了逐级上访的方式了吗?如果各级法院都判他无理,那是该谁反思?是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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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18 11: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偶是来看墓阁的 于 2016-11-18 11:21 编辑

王文军更不能和贪官们扯在一起。
没有哪个贪官不是主观故意去贪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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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1-18 11: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是儿戏,民意也不能成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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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1-18 11:42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1-18 11:19
王文军更不能和贪官们扯在一起。
没有哪个贪官不是主观故意去贪腐的。

说得不错。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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