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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扒下大磨叽的裤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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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下大磨叽的裤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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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6-5-9 2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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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磨叽哼唧了一夜,弄出这么个逻辑混乱、狗屁不通的东西,居然还有人认为不错。哈哈,闲来无事,扒一下大磨叽的裤衩,让他献献丑。

                         [百姓生活] 简批柴某的谬论兼敲柳二的脑壳 [color=rgb(85, 85, 85) !important][color=rgb(85, 85, 85) !important][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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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柴冠宏和孙水泉二位律师的辩护词,让我看见了:狼狈为奸,巧言令色,虚张声色,色厉内荏。

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只代表委托人权益和自己利益的律师。柴、孙二位的辩护词里很多用语,既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也丧失了律师的操守。可以说那二位是律师中的败类。(重点:此话作为旁观者或法律的执行者可以那么说,作为周秀云的辩护律师不能那么说。)【这话说明大磨叽对我国的律师制度和诉讼法规很无知。律师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律师通过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既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也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性进行监督,并非仅仅代表委托方的权益

既然“十分感谢法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平与公正,”那说明法庭在辩护之时,还是公平与公正的。那么“希望并且相信法庭能够把公平和公正坚守到最后的判决。”又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判决无罪就是公平正义,否则就是不公平非正义了?【你是否明白审判要经历那几个程序?庭审和判决是同一阶段吗?哈哈,自问自答,得出风马牛不相及的结论,来扣在别人头上,这是什么逻辑?】那如果周秀云的辩护律师也对法庭做同样的陈述,那法官应该如何坚守公平和公正?所以,作为旁观者说这样的话可以理解,而作为只维护自己的当事人权益的律师,这样说就有涉嫌迫坏法律的公平、公正,干扰法庭的正常依法判决。就好像,王文军的上司不能在法庭的陈述中说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一样。【逻辑混乱

“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这大词捅的,是想干扰法庭依法公平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和周秀云的律师也捅这些大词,也说不是在维护周秀云的合法权益而追究王文军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为了维护中国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那法官是维护中国警察的“执法权”呢还是维护中国全体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才算是公平公正呢?【典型案件的判决结果,的确会影响到所涉及的群体,起到案例的教育作用。因此,要求法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有什么不对吗?

“不要把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搞颠倒,如果把顺序搞颠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颠倒了,责任也就颠倒了。”这段话说得很好。也是全篇辩护词唯一值得肯定的亮点。

“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顺序,这个原则应该首先适用于周秀云等民工们。作为警察的王文军们,接警后到达现场后,前面纠纷的种种事实真相并不清楚,只是听了纠纷一方的陈述而已。而现场并没有发生打砸抢的行为和现象。也就是说没发生具有社会危害的犯罪【民工没有打保安?】。而所谓的殴打,周秀云的儿子和那些民工们,因为保安的制止产生的肢体冲突认为是保安打人,他们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这种一面之词和不是当事人的保安队长的一面之词一样。为何王文军们不采信民工们的一面之词,却只听信保安队长的一面之词,就认定民工们是“犯罪嫌疑人”呢?在还不能判定犯罪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就态度蛮横的询问激起民工们情绪的反弹,从而不愿意以平和的态度配合,这难道不是执法者警察的错误在先吗?这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原先的人民警察,很多现在却得不到人民支持的重要原因。因为,那些“害群之马”以他们的蛮横无理玷污了人民警察为人民那个荣耀。也使得现在很多的民众不是爱戴保护他们利益的警察,而是害怕欺压他们的警察。【胡扯,警察不是神仙,不可能在现场甄别陈述的真假,必须先查明身份,固定当事人的身份,然后带离现场,尽快恢复现场秩序,去公安机关制作当事各方和目击者的询问笔录,固定口供,结合视频资料等其它调查材料来印证口供,判断真伪。带离是措施,不是处罚,这是法律授权给警察了的,当事人必须配合!】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我不明白了,在一个停工的工地上,在一个门卫室里的争吵,破坏了什么“秩序”?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如何确定纠纷的哪一方在破坏“秩序”?是民工们因为认为周秀云儿子被保安殴打而跑来说理呢?还是保安队长认为民工们殴打保安呢?纠纷双方的争吵,既没影响工地的正常施工,也没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有什么需要迅速恢复的秩序?莫非警车胡乱占道影响了马路上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那好像应该是警察破坏了秩序。【社会秩序是你这样理解的吗?哈哈,怪不得你不明白了!

在调查纠纷的真相后,在轻微的民事纷争的情况下,警察们完全可以口头训诫一下违规的民工们,让民工们离去从而迅速的恢复秩序。为何要恶狠狠的将民工们带往派出所?是想罚点黑钱呢?还是想帮保安队长出口恶气?从后来派出所发生的违法野蛮殴打事件,很难不让人不产生那种疑问。【如果治安案件都能像你说的这样处理,那警察就轻松多了。可是,被打的一方会同意吗?处理治安案件,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凡是发生打斗的,必须开出伤势鉴定委托书去做伤势鉴定,以防有构成伤害的暗伤存在却当治安案件处理了,受害方会告你重案轻处的!】

公诉人说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柴某不同意这种说法,说“王友志、周秀云一方人多势众,身份不明”那我想问了,人多势众有在殴打保安们和破坏财物吗?有在袭警或干扰其它民众的正常生活吗?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发生,人多势众又怎么了?不违法吧?难道警察们没向保安队长调查王友志及工友们是否工地的民工们?如果调查了,何来的身份不明?如果没调查,那王文军等警官们来干啥呢?只是为了耍威风来的?【警察确定当事人身份,必须查验身份证。不能像你,别人说啥就是啥。拒不出示身份证的,应该带回,核实身份。否则,到时候,张三说是李四打的,李四说是王二麻子,你到哪里找去?如果你被人打了,警察来就训对方几句,让对方走了,你会答应吗?你能保证绝不会因为次日检查发现有6根肋骨骨折也不再追究对方,更不会因为警察没有核实对方身份而找不到打你的人了你不去投诉警察?

事态的发展,得按顺序来不是?先是警察的态度蛮横,使得民工们不愿意配合调查。接着警察高喊民工是犯罪嫌疑人,并违法动用了手铐,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情绪的对立,责任首先在警察吧?那些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哄的,拿着手机到处拍摄,扬言要传到网上进行挑衅威胁的,也是发生在警察违法动用手铐之后。手机拍摄违法吗?难道不是一种对执法行为的正当监督吗?难道警察依法执法还会害怕民众的拍摄吗?那些拍摄正好能够成为执法正当的证据补充。怎么会是挑衅或威胁呢?能够构成挑衅或威胁的,只能是对那些违法执法的黑警察。这是很浅显的道理。【我都懒得再扒你裤子了,露丑露的够多了。警察对有人当场指控的嫌疑对象,有核实身份、口头传唤和遭拒绝后强制传唤的权力,强制传唤依法可以使用械具!】

算了,明白人和糊涂蛋说话很累的,我们等着看判决结果吧!】

而周秀云的谩骂、抓挠、撕扯都是发生在警察违法抢夺了周秀云的手机之后而不是之前。从视频中可以听见周秀云高喊:为什么抢我的手机,凭什么抢我的手机之类话语。之前的警察们给民工们使用手铐时,周秀云只是在用手机拍摄并无过激行为。哪条法规规定警察执法时,旁人不能拍摄了?警察可以随意的抢夺他人的手机了?周秀云索要自己的手机难道不合理吗?在警察们野蛮的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周秀云的过激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不应肯定。但警察们完全可以动用手铐给予制止吧?不要说手铐没了哦。因为,那些被戴手铐的民工们都很老实的坐在了警车里配合,并无反抗的行为或危险举动的迹象,他们手上的手铐完全可以解除嘛。而王文军采取所谓的解脱行为,是不是属于“非常轻微”的“强度对等”,如果死因鉴定是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非常轻微”解释的通吗?法官和公诉人及民众们都是傻子?

王文军说:“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很可笑啊,请问王警官和柴大律师,你们把周秀云看成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呢?还是一根能順力任由你摆布的木头?就好像,某杀人犯举枪瞄准他人脑袋开枪打死人后,哭着喊:如果死者在我举枪瞄准开枪之前,他能及时的反应躲避,那死亡的结果是不是可以避免?我想,所有的人都会回答:是的。(柳二和牛氓会例外。)如果,杀人犯和他的律师以此理由为他的杀人罪辩护,不知道这种不看结果,只是想当然的荒谬会产生出什么样的奇葩果?是不是杀人犯不是杀人犯,死者倒成了找死和该死的笨蛋了?

如果,柴孙二位律师是在做罪轻辩护,很多说的有些道理。可做无罪辩护,那就很荒谬也是在害王文军们啊。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滥用职权罪的五种行为,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将“违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带回派出所后没有经过批准,采取了违法留置措施,仅仅是应当属于滥用职权?把人的肋骨都打断了,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显然柴某自己也说服不了自己。所以,只能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既然同意公诉人的意见,那就是说承认王文军等“犯罪嫌疑人”有一条罪在身了,那还胡扯什么“无罪辩护”啊?真是比柳二和牛氓还厚颜无耻嘛。

2,既然知道李康等之所以没有及时配合王文军核实身份,是因为王文军等人到现场后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声指责王文军和郭铁伟态度不好。那么,王文军等人为何不能在民众质疑他们的真实身份之时,及时的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现在的社会,假警察、假警车都不叫事,假警察讹诈民众钱财那样的事件发生过多起。如果及时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消除了民工们的疑惑,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恶果。执法者的言语不够规范,只是充其量是个违纪问题?而按照顺序,这个违纪问题,恰恰是矛盾激化的导火索。没有这个导火索,也就不会有后面民工们的情绪激动。王文军等人,不但不认识这个导火索的危害,反而变本加厉的厉声说出“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吗”这还不算粗暴执法?这样的“职业病”都是些什么样的警察才会犯?只有黑警察吧?我接触过那么多人民警察可都没有这个职业病。

3,既然知道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那么,王文军在已经控制住了周秀文以后,还不将不再反抗并已失去反抗能力的周秀文迅速押往派出所,而要继续踩着她的头发?其后续措施的是什么?“人多势众”的民工们,可没有围攻警察解救周秀云的行为和意图吧?等待救援警力增援的目的是什么?视频中可以看出,只是为了收缴所有民工们的手机。为什么那么害怕那些拍摄?因为,没有了那些拍摄,就不会有什么舆论的声讨?就可以随得警察们指鹿为马?黑白就可以任由警察们说了算?报道中,王文军高喊:把执法记录仪一直开着,可结果呢?关键的一些东西,执法记录仪的记录都是空白。这又说明了什么?王文军等不但不去“迅速恢复秩序”,还在靠耍威风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拖延秩序的恢复,那是在制造秩序的混乱吧?这仅仅是不够文明那么简单吗?这种“必要”的合理性体现在何处?耍威风的必要吧?

4,不持异议?柴某第二次为他的“无罪辩护”抽了自己的耳光。

5,不是执法对象,为何非得配合警察执法?不配合不构成犯罪吧?那么多路过不配合的民众都得停下脚步来配合警察的执法才行?那些围观的民众也必须得配合警察的执法才行?对着警察拍照就是恶意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是监督警察,配合警察执法的行为呢?拜托柴某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好不?

至于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

1,扯那些有意义吗?法庭是在审理王文军的行为是否违法。而柴某的辩词,和那些“恶意炒作”一样的“别有用心”。法庭难道只是根据网络舆情判案的?

2,一边倒的舆论,有什么权威数据?1411位网友跟帖,又能说明什么?76%和24%的网络数据,水军们很容易就制造出来,也许都不需要十个人就行。

3,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那个事件,与王文军的事件完全不同。那个警察是在死者采取了封闭正常通道,阻碍其他没有和他产生矛盾的旅客正常通行后,才出警制止的。他制止的是一种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他的制止,是为了“迅速恢复秩序”的第一要务。他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执法。他保护的,是所有民众的正当权益。哪怕他后来的执法有瑕疵,但初始的错误是死者而不是他。引发后来事态变成悲剧的导火索是死者而不是警察。所以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只适用于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的那位警察,而不适用于王文军等野蛮执法,置人于死,打人伤残的黑警察。

柳二,牛氓之类的喷子们,和柴某孙某一样不是不懂法,而是故意歪曲法律。柴某孙某是为了名和利。柳二是为了以后好胡乱使用暴力手段,不被关进监狱?牛氓则是以后能够让他倒卖国企的行为,能够继续得到黑警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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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9 22: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你个傻二啊,律师应该像你说的那样。可是,个体的律师只是代表委托人,而不能代表什么整体。
在法庭还没判决王文军是好警察还是坏警察之前,柴某的所谓代表之言论,涉嫌干扰司法公正和误导民众判断。造成一种好像法官判王文军有罪就是伤害执法队伍,王的上司就是昏官的形象。只有判决王文军无罪,才是体现公平正义。
这不符合律师的道德操守。不就事论事,那不是律师是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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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9 22: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谈到法律,有空我给你辅导一下“警察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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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9 23: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看懂了吗?当场盘查必须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后。而王文军等人并无按规那样做,才激起民工的不满从而不愿意配合出示身份证。而带去派出所,也是有四项限制的,不是可以随意就带人走的。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民工们因为王文军等人不出示相应证件,对王文军等人的身份怀疑很正常。不愿意出示身份证也构不成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吧?那王文军等人使用警械就属于非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这可都是要求必须做到的。王文军等人第三项就没做到嘛。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五项,王文军等人可是非法抢夺他人的物品,比非法搜查更严重吧?

王文军等人将民工们带去派出所后,违反了第四项哦。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抢夺民工们的手机,不但违反了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的条款(这可是必须的)还有掩盖罪证,消灭证据的嫌疑。要不是漏网一部手机,周秀云死了白死还得蒙冤难辩。

原本,那只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也无警民冲突,因为并无伤者也许财物毁坏,并不构成治安案件。可是由于王文军等人的蛮横无理,野蛮执法,才使得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事件恶化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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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10 06:04 |只看该作者
文不对题。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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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5-10 06:06 |只看该作者
【算了,明白人和糊涂蛋说话很累的,我们等着看判决结果吧!】
————
估计啥时候结果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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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5-10 07:28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5-9 22:04
你个傻二啊,律师应该像你说的那样。可是,个体的律师只是代表委托人,而不能代表什么整体。
在法庭还没判 ...

傻瓜,律师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的观点,本来就是用来影响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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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5-10 08: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10 06:04
文不对题。鉴定完毕。

幸亏文不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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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5-10 08: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10 07:28
傻瓜,律师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的观点,本来就是用来影响法官的。

傻二,律师只能靠事实和法律去影响法官,而不能靠说什么自己是在代表什么整体,是代表什么正义,法官如果不按照我的观点去判决就是什么伤害了什么整体,就是不公正之类的话去影响法官。因为这类的话与事实和法律没有必然的关连。只是代表了自己的观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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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5-10 08:42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5-10 08:35
幸亏文不对题。

又没拨小裤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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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5-10 09:31 |只看该作者

大磨叽喜欢挂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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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5-10 09: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扒下来干嘛?
奥,柳二要帮阁老洗裤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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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5-10 10:05 |只看该作者
楼上几个6毛,没事扯裤衩干嘛~~信不信首版姐封了你们的IP、ID,连同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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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5-10 14: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已阅。柳2,赶紧了,给大磨叽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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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5-10 19: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老磨一直裸奔,他还有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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