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归隐宋朝 于 2013-7-30 22:09 编辑
文/归隐宋朝
日前,针对视点出现的几篇关于李某一案件的文字,我发了一篇《两害相权取其轻吧》,只是出于对该案审理过程的一丝担忧,并寄希望于公众舆论施以监督。荒漠阳光似乎对此不以为然,提出了应该尊重司法及法律的独立性。其实,这个话题在视点早已有过争论,“偶是来看酱油的”已经对我等的“无知”与“幼稚”普过法。我发现他的观点总是似是而非,蒸不熟煮不烂的没啥可较劲的。看了荒漠阳光的跟帖,我却有了想说点什么的冲动。不是我认为他说错了,而是认为他说对了,对得有些离谱。
一直以来,我钦佩荒漠阳光的学养与人品。他崇尚正途严谨的思维方式,有些形而上学的意味。关于司法和法律可以看出,他深受孟德斯鸠理论的影响,即“三权独立”的理论。特别是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和舆论作用。既要行驶独立而正确的法律程序,也要用法律解决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不要干涉司法,公众舆论也不要影响司法,一切让法律说了算。
道理上没有错,可与实际运作存在差距。去年,新华社有篇社论,大意是说,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已经建立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与英美法系几百年的成就史相比,其发展可谓是极为迅捷的。然而,中国的司法体制建设还没有完全实现荒漠阳光所谓的独立性,也是目前司法工作难以取信于民的症结所在,这是不争的事实。说得再白一些,百姓打官司的成本和门槛依然很高。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行政干预司法,而与之对应形成的就是公众舆论影响司法。百姓认为审判不公就会发端于舆论,舆论过热时就会引起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一开始就干预司法,惹得民声鼎沸,同样也会影响到司法。这种相互间的作用力严重制约了司法的独立性,所以,我一直认为,即使法律体系再健全,也要有一个完善而独立的司法体制。说实话,我无法做进一步的展开,但事实如此。
还是举那个“李昌奎案件”的例子。云南高院那个副院长认为他有权利挑战“人大”的立法权,想把云南高院变成中国废除死刑的试验田,结果该案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重审重判,恢复到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标尺刻度。这样荒唐的案例还有很多,其影响是很负面的。法官本应是法律最忠实的执行者,最应该尊重立法的独立性,可有太多的法官突破了这条底线,这就不能不引起公众舆论的质疑。民众舆论越大至少表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受审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的争议性;二是,百姓对于法律条文越来越明晰。所以,我的那篇《两害相权取其轻吧》主要是针对当下的司法体制而言,以目前的情形看,公众舆论的监督还是必要的。同时,我也指出了“这于法不公”,对此,我们寄希望于司法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吧。
至于,荒漠阳光给出的那条关于吴虹飞案的链接,我就不多说什么了,它应该可以作为我的佐证。以“单纯的法律层面”谈司法体制建设问题,至少在中国目前有些勉强。尽管我承认这个方向没错,但必须把行政和舆论的作用力考虑进去,直至这种作用力完全消失,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逐步实现法律与司法独立的过程。就事实而言,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再说一遍,我同意荒漠阳光的看法,但我更愿意把它看做是一个美好理想或远在天边的美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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