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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西安燃气维管费收得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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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燃气维管费收得不明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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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2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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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西安两家天然气公司以该市物价局2005(46)号文件为由,收取148.7万天然气居民用户每月1元维管费,全年超过1700万元。维管费虽经物价部门的行政审批,但当地不少居民质疑该笔费用不明不白,涉嫌乱收费。
  用户一头雾水
  今年5月9日,牛女士在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秦华公司)丁白路营业网点购买天然气时,被告知必须先缴纳两年的维管费,每月一元,共计24元,同意交纳维管费用后才能购买天然气。牛女士与该网点工作人员争执后,无奈缴纳了24元维管费。
  记者在牛女士提供的收据单上看到,从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1日,缴纳维管费24元。牛女士气愤地说,“一元钱虽少,但西安秦华公司是政府指定的天然气公司,有大量用户,属于垄断行业,他们每月收取的维管费用哪里去了?”牛女士质疑,用户购买天然气的费用本身就包括了天然气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何还要收取维管费?她认为,燃气公司收取每月一元的维管费不仅是重复收费,而且是乱收费。7月1日,记者来到该网点进行调查,看到许多买气的用户都被收取了维管费。
  记者调查发现,西安市有两家天然气公司,除了西安秦华公司,还有一家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7月10日,记者致电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客服人员称,公司也在收取居民每月1元的维管费。
  公司称维护成本高
  记者了解到,西安秦华公司是西安市政府特许经营的一家天然气公司,特许经营范围为西安市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行政区域范围。其官网显示,截至2012年底,该公司天然气居民用户 134万户,记者随后从西安秦华公司公关部证实了该数字。另外一家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为西安市南三环以南,东含曲江二期、航天基地、西含高新区三环以南、沣东新区长安行政区,截至2013年6月,居民户14.7万余户。记者以西安秦华公司官网显示的居民用户数字估算,该公司每年能收取高达1608万的维管费,而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每年收取176万多元,两公司合计全年收取维管费超过1700万。采访中,很多市民表示,如此巨额的费用,天然气公司收取的依据和用途不明不白。
  7月4日,记者来到西安秦华公司,该公司公关部经理刘敏告诉记者,每月1元的维管费用是根据有关燃气法规和市物价局2005(46)号文件有关规定,燃气经营者为用户提供自建筑红线内管道设施起至燃气用气器具之间的输配气设施维修等服务而收取的,属政府定价。“也就是说,小区所占土地面积范围内至每家每户燃气终端设备之间的输配气设施维修、检测等费用。”刘敏称,天然气公司每年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保障用气安全,该项费用则全部用于调压器定期进行查漏检测、维护维修、管道损毁抢修的支出上。同时,刘敏还告诉记者,此前也一直在收取维管费,只不过是由物业公司或单位代缴,由于缴费率较低,所以现在改为天然气公司自行收取。随后,记者致电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客服人员也给出了相同的说法。
  收费依据不肯露面
  记者查询西安市物价局2005(46)号文件得知,天然气用户被收取的维管费又叫调压器维护维修费,有两种收费标准,分别是每年每户12元和每年每户30元,每年每户12元的维管费是必须缴纳的费用,每年每户30元的维管费客户可自愿选择缴纳。缴纳每年每户12元的用户,天然气公司负责对调压器、管道、阀门等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针对西安市物价局提供的这份文件,很多居民质疑,用户缴纳维管费所享受的服务,其实就是天然气公司的日常维护,而这些服务本身就是天然气用户应该享受的,为什么会变成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批准的依据又是什么?
  7月11日,记者致电西安市物价局价格处,向其求证定价依据,该处一女性工作人员称,对于天然气公司收取维管费的文件,他们只负责制定和下达,让记者采访陕西省物价局。
  随后,记者联系了陕西省物价局价格处,该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天然气公司收取维管费的审批是根据政府有关文件定的,维管费这项费用既然能通过审批肯定是合规的。至于什么文件,该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记者向该工作人员表示要求采访相关负责人,遭到拒绝。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专家观点
  纯属乱收费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宝通认为,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燃气经营企业售气,就应该提供给用户安全优质的气,所以通气的管道,应由天然气供应公司负担建设维修。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西安市物价协会副会长王兴运认为,天然气公司收取每年12元的维管费其实就是打了政府相关文件的擦边球,披着合法的外衣乱收费,属于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王兴运表示,天然气公司对该类公产权的维护、修理、检查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其法定职责,如同入户进行各项检查一样。费用只能在更换易损件、发生抢修事件时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收取,收取费用的对象是公产权人,而且一旦产生费用也应由公产权人和实际用户自行商定,而不是通过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强制性收取。同时,王兴运还指出,物价局的审批文件实际上是在变相默许垄断企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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