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需要经受多少爆炸?
人民網北京7月20日電(記者袁勃)今天傍晚,首都機場T3航站樓B口傳來巨大爆炸聲,一名殘疾人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到達大廳B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本人受傷。爆炸未造成周圍人員傷亡。 制造这起爆炸案的嫌疑人冀中星,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家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大冀庄村,小学文化。而制造这起爆炸案的起因,则是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声称曾“被东莞治安队员殴打致残,投诉无门”所致。2013年7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此事。而东莞市回应:①冀中星曾从事摩托车载客,与治安队员发生碰撞,倒地受伤②冀中星要求新塘村委会赔偿,被法院驳回 ③冀中星曾多次上访,厚街镇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万元。 东莞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传冀中星在东莞致伤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冀中星及其家人有过三次信访记录,2010年3月30日,厚街镇公安分局曾救助过冀中星10万元,并当场签订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因为此事而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报告》中称,2005年6月28日凌晨3时,冀中星曾在厚街新塘治安队门口受伤。经调查,冀中星于当日凌晨2时40分在厚街从事摩托车载客,途中因害怕警察查车,与厚街新塘村治安队员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当时,冀中星认为其受伤是村委会治安队员殴打所致。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就自己与厚街镇新塘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新塘村委会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38266.99元。 “2007年7月26日,经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的举证不足,事实不符,驳回了冀中星的诉求,判其败诉。之后冀中星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报告》称,经审理,2008年1月3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冀中星虽然存在伤残的情况,但是冀中星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所受的伤残是因新塘村委会治安队员殴打所致,故对于冀中星要求新塘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6374元,由上诉人冀中星负担。经冀中星申请,本院同意其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随后,冀中星进行了上访。《报告》称,2009年9月,冀中星进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访,中央政法委转交东莞市政法委办理,市委政法委将该案转市公安局办理。考虑到冀中星家庭困难,经东莞市公安局协调,2010年3月30日,厚街镇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万元,冀中星对东莞的救助表示感谢,并当场签订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因为此事而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 而据百度百科的百科名片:爆炸案发生后,有网友在新浪博客中找到一名与事主冀中星同名同姓的博主。博主在2006年左右陆续发表的博文中自称被东莞厚街新塘村治安员殴打致终生残疾,有冤无处伸。博主还声称曾把该案全权委托给了东莞市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 原东莞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朝辉证实其确曾代理过冀中星受伤一案。薛律师回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可指证新塘治安员暴力殴打当事人致其伤残,厚街医院出示的医疗记录亦可佐证当事人曾遭殴打这一事实,遗憾的是,东莞市两级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当事人冀中星败诉。之后,冀中星心灰意冷,与律师失去联系。 对于冀中星昨晚在首都机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一事,现已加入公务员行列的薛朝辉委婉表示:不好评价,不过冀中星确实挺冤的。 冀中星在博文中描述,有七八个治安员手持钢管、钢筋挡在路口,在他准备停车时,一治安员手持钢管向他脸部横打过来,把他和乘客龚涛同时打落在地。等他再次醒来时,已躺在厚街医院急诊科。龚涛告诉他,他倒地以后,七八个治安员仍举着钢管、钢筋朝他的腿部、脚部、腰部猛打,直到警车赶到,发现他已昏死过去,才赶紧把他送到厚街医院。 薛朝辉部分证实冀中星上述发表在博文中的说法。薛朝辉回忆,当冀中星的哥哥联系到他时,案件已过了一个月,当时冀中星脊椎爆裂,过得十分凄惨。由于事发凌晨,沿路几无行人,受理该案后,薛朝辉第一时间找到乘客龚涛,龚涛明确指证新塘治安员暴力殴打冀中星。随后,薛朝辉律师要求厚街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但遭拒绝。据薛朝辉讲述,当时厚街警方坚持认为冀中星是在拒绝被查车的情况下,骑车不慎摔倒受伤,只肯以交通肇事立案。 苦苦争取立刑事案件无效后,薛朝辉律师随即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新塘治安队所在的村庄对受害者冀中星现金赔偿。 其间,薛朝辉律师因成功考取中山市某机关公务员,把该案转交给同事许名勇律师。昨日,正在外地出差的许名勇回忆,在诉讼期间,其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以及厚街医院的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要求法院认定新塘治安员的殴打行为,并以此要求新塘治安队所在村庄对冀中星进行现金赔偿。而厚街方面则坚持认为冀中星是自己摔伤的,完全否认殴打过冀中星。 许名勇律师回忆,就法律本身而言,这场诉讼,证据明显对冀中星有利,事件的唯一证人龚涛还特地出庭作证。龚涛在法庭上称冀中星确曾在被警车追赶时摔倒,不过并未摔伤,冀中星的受伤完全是在摔倒后被前方赶来堵截的身穿灰色制服的新塘治安队员用钢管、钢筋暴力殴打所致。此外,厚街医院医疗记录显示冀中星被送至医院时遍体鳞伤,这明显不可能是简单摔一下就能摔出来的。 但法院判处冀中星败诉。此后,东莞市中院亦以证据不足以认定新塘治安员有暴力殴打冀中星的行为为由,维持原判。许律师回忆,冀中星心灰意冷,再没有与其联系。 2005年,冀中星的亲属向一家媒体记者吴贤德报料。吴贤德昨晚回忆,当时冀中星的臀部腐烂不堪,腿也断了,浑身气味很重,维生艰难。 出于同情,吴贤德专程为此事赶到东莞。吴贤德回忆,其找了东莞公安、法院、地方政府等多个部门,可惜没有一个部门承认治安员暴力殴打冀中星。随后,吴贤德写了条新闻稿,因种种原因,未能在其所供职的媒体发表。随后,吴贤德还把新闻稿陆续投到东莞报业网等东莞网站,可惜均被删除。此后,两人再无联系。
从以上的资料分析看,百科名片描述的不是很清晰。但综合几点如下:
1、2005年6月事发后,冀中星曾向警方报过案,其亲属有求助过媒体的记者,并聘请过律师打官司。可是,报案不被受理,记者没起作用,而律师的参与,也没有获取法院的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冀中星应该是在无法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被迫回了老家。
2、时隔一年半后的2007年1月,冀中星再次就自己与厚街镇新塘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半年的审理,于2007年7月,宣布冀中星败诉。随后冀中星又上诉至中级法院。又是半年,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宣布维持原判。
3、2009年9月,冀中星进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访,中央政法委转交东莞市政法委办理,市委政法委将该案转市公安局办理。而东莞市公安局好像并没有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认真审理。只是“考虑到冀中星家庭困难,与有关方面协调一下,于2010年3月30日,由厚街镇公安分局救助了冀中星10万元。”
关于第1点,警方的托词是:因整个案件过程没有其他的路人和群众围观,所以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过冀中星。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警方却采信了治安队员的“碰撞事故”的说法呢?为什么不进一步深入调查,找出事实真相呢?其实只要做个法医鉴定,应该可以鉴定出冀中星的伤势主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分局的技术不行可以市局,市局的还不行,还能请求省厅的技术支持啊。有了那个权威的司法鉴定,我想谁在说谎,那就一目了然了。这么简单的问题,我不知道当时警方做了没有?尤其关键的一点,那就是,案件过程中并非没有“外人”。那个乘客龚涛,他既不属于“涉嫌伤害案”中涉嫌伤害的治安队员一方,也不属于被伤害的一方。除非警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乘客龚涛并非普通乘客,而是与冀中星有密切关系当事人之一。才能忽视乘客龚涛的证言。否则,有再多的路人围观,又有何用呢?警方何以解脱偏袒一方的嫌疑?
关于第2点,法院既然受理了伤害案件,那就不能仅仅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还应该要求警方提供事发后的司法伤势鉴定书,如果警方提供不出来,那就是对伤害案件的一种渎职行为。就应该是判处警方作出国家赔偿。而不仅仅是护着警方和治安队员们作出的“举证不足,驳回上诉”的判决。不然的话,杀人案件,警方也可以随便渎职了。那我们的安全靠谁保证?我们建立警察队伍还有何意义?
关于第3点,冀中星进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访,因为,冀中星告的不是东莞市相关的政府和司法机构,中央政法委转交东莞市政法委办理,是合情合理的。可是,东莞市委政法委又将该案转市公安局办理,不知道东莞市委政法委知道不知道东莞市中级法院已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如果不知道,那是对上级转交指示的懈怠或蔑视。如果知道,那还转市公安局则涉嫌渎职了。如同,你告座山雕,他给你转交座山雕的副官处理。你告南霸天,他转南霸天的账房处理。一样的荒谬。
在这之后的2010年3月30日,由厚街镇公安分局救助了冀中星10万元。很有意思的一个款项名目。1,如果证实是治安队员造成的伤害,那应该由相关人员赔偿。2,如果证实是冀中星的无理取闹,那救助只会让讹诈的狮子大张口,根本就不应该救助一分钱。3,如果是因为警方的渎职而造成案件的无法厘清,那就应该是一种政府赔偿。警方应该对冀中星认错、道歉取得理解。那样,也许会让首都机场的爆炸不会发生。
如果,我们的警方不渎职;如果,我们的法院不渎职。也许,我们的上访局就会门可罗雀,门庭冷落车马稀。如果,我们的政法委能够很好的监督司法机关,那我们就能拥有更多的司法公正。如果,我们的司法做到了公正,那我们就不再需要司法委等权力的干预。 如果,我们不再有那么多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就会不再听闻冤屈的爆炸声,不再看见无辜献血流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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