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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女”能否糟蹋?我的一点浅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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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蓝光闪过 于 2013-7-20 06:47 编辑
“陪酒女”能否糟蹋?我的一点浅见/蓝光闪过 陪酒女肯定不能糟蹋,这是常识,也是法律。不仅陪酒女不能糟蹋,糟蹋性工作者,甚至合法妻子法律都是禁止的。强行与业已分居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而判刑的案例不是一例两例,而强奸性工作者而入刑的更是不胜枚举。 李天一咎由自取,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其父母应当负“领导”责任,也无可厚非。但是,他们不是“共犯”,不能负法律责任,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他们无论怎么娇惯李天一,骨子里其一是老来得子爱子心切;其二潜意识是希望他健康成长并光宗耀祖的。他们应该没有惯他无视法律,危害社会的想法。谁都不希望费了好大得劲“种瓜得豆”,事与愿违有时候谁都逃不过。“父债子还”和“子债父还”都是不符情理和法律的。指责他人错误可以,但需要理与智。 律师是干什么的?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包括犯罪嫌疑人。做罪轻或无罪辩护则的确是他们的工作,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犯罪嫌疑人同样受法律保护,享受其应有的权利。但是,他们的炒作非常不当,显然有个人不良意图在其中,而且用词也欠准确。 以上观点多有争论,但争论的焦点还是“陪酒女”可否糟蹋,以及糟蹋陪酒女的危害性和量刑等问题和由此引发的法治精神讨论。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不一定谈的透,或许引来一片哗然,也好,大家一起商榷。 最近,有几起错案被纠正,公正的说并不是一定不是他们做的案,原因是没有直接充分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没有形成锁链,法律上叫做“疑罪从无”,就是证据不足,哪怕就是他作案也不能定罪判刑。没有确凿的证据不能定罪,这是法治精神的一种。法律需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法律也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治精神另一种。我们一种长期存在的观点是,只要犯了罪,那就一无是处,那就可以千刀万剐,法律严惩就结了。这一点,最近“受冤”出狱的一名当事人有很深的感触,“法官的子女不一定是法官”。他的潜台词是什么?就是要求法官重证据,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等合法权利,不是法官的法官子女,也会有类似遭遇。其实,这句话内涵还有很多,有机会慢慢探讨。很多国家的现行法律对“罪”是分了等级的,比如美国有一级谋杀罪,三级强奸罪等区分。就是说犯同样的罪情况不同则等级不同,量刑则根据罪的等级而定。所以,同样是强奸罪,强奸妓女和强奸良家妇女犯罪等级是不一样的,强奸衣着过于暴漏的女子和衣着端庄的女子罪等也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种种。这样的法律规定从人性的深层次考虑了犯罪的原因和法治的精神。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此规定,只是在一些罪名上规定了一些情节加以区分,由法官认定并在这个区间内定罪量刑。这个,目前讲是适合现阶段国情的,但从根本的法治精神出发,对一些犯同样罪名而情节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应该以不同级别定罪量刑的。 话只能说到这个地步,有些话用的通俗语言,不一定符合法律原意,在此说明。前一段有知名法律专家发表过类似观点,但后来自己给删除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大概觉得现阶段说这样的话不太适宜,他们是公众人物总要顾及一点影响,但是我认为这是不敢坚持真理坚持原则的懦弱行为。其实,从彻底的法治精神上讲,强奸“陪酒女”的确在罪等上要有所区分。我不是为李天一犯罪行为辩解,我是从彻底的法治精神角度谈犯罪与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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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不完全等同于法理
法制未必就是法治 李天一案民怨沸腾,反应的深层次的问题,光谈技术层面意义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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