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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西站文化广场通道中有商户卖假长虹手机后,授权使用长虹商标的公司起诉北京西站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商户索赔。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9000元。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凯虹公司排他许可使用“长虹”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维权。2012年10月,凯虹公司发现陈先生在西站文化广场通道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假长虹手机,且价格低廉。
凯虹公司认为,陈先生构成商标侵权,西站文化广场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陈先生和西站文化广场均认为,凯虹公司要求赔偿数额太高。
法院认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案情,酌定他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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