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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7 00:00 编辑
大致看了一下,觉得反方帮辩少点,俺先帮反方来一篇。
既然是命题辩论,那首先当然是审题:“卖淫应该不应该合法化”(简称合法化)?其中“卖淫”本身不是中性词,在普罗大众的意识里“淫”代表淫乱、道德败坏。也就是说“卖淫该不该合法化”在观念上等同于“道德败坏该不该合法化”?象这样的问题咋辩,就算你铁嘴钢牙、口吐莲花,说“应该”的也只能是白费口水,明摆着名不正言不顺,又岂能令天下人信之、服之?
再有合法化的内涵是什么,是自由化、随意化还是法治化、规范化?这问题辩论双方应该有个共识,合法化不代表理想化,模糊的概念不能做“呈堂证供”。如果是法治化,那法治后对性服务业的影响究竟是什么,有没有结合国情做过严肃的论证和前瞻性研究,那些该松,那些该紧,依据是什么,这些有吗?我看是没有,无非是“跟着感觉走”,拍着脑袋说“应该”,到时候把别人和自己一起带沟里,这在历史上是有惨痛教训的。
象这样的辩论,既然当初不幸当上了正方,就注定要费很多力气去做无用功,天下事小赢凭智,大胜在德。虽说正方辩才、文笔、技巧、气势、精神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但无奈先天不足、大势难违,当初抽签领去的就是狗尾巴花籽,咋培育也养不出富贵牡丹。即使侥幸小赢一下,那也是虽胜犹败,因为观点抵触民意,理念违背民心,国家再怎么“特色”,也不能、不会、不应把“贩卖道德败坏”当法规发布出去。
刚才看了下当初提卖淫合法化议案的那位律师的近期报道,口径变了,原来说自己的议案是被“枪毙”,如今改为“胎死腹中”,看来根本就没“生”出来(人大出议案是有条件限制的,至少要符合议案范文要求),而且说今年不再提了。九年啊,咋地也该发个“最执着建言奖”,尽管建言内容有点雷人。性学专家李银河也是赞成合法化的,但在比较正式的文字中把卖淫改为“性工作者”,把合法化改为“非罪化”,虽然读着有点绕口,但用心良苦。
性这个事改革开放前管的太死,现在已经松了很多。总的来说,目前的管理办法与当下国情基本适应。退一步讲,如今人们的观念真有那么开放吗?比如哪天儿子领个姑娘来说是女朋友。妈问:在那儿工作啊?阿姨,我是卖淫的。妈说:好啊好啊!卖淫好来钱快,不过怀孕前别乱来哈,免得生了孙子不知道是谁的……
后话:辩题中其实还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合法化究竟合的是哪国法?古法还是今法?如果说是古今中外的法,那这辈子就别干别的了。不过困难总没有办法多,终归还是能辨的,而且那样辩起来或许更能接近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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