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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正方观摩团之,卖淫终究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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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观摩团之,卖淫终究是买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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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1: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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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辩论提前到2007年、我刚刚去申请一件事情的时候,我无论如何都无法写出这个贴子,因为我一直深深地期望这片土地上,能够让卖淫合法化————原因很简单,我觉得“合法化”这个事儿,应该是“利大于弊”!
    但是,站在今天这片终因PM2.5出手、才得以让他们没有特供的阴霾天空之下,我无法去坚持过去的这个想法————因为合法化的“利”在何处,我看不到!至于“弊”,无须赘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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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反方一辩还是说说弊端在哪里吧,到底弊大于利多少呢?事实总是胜于雄辩的,最差四十也能胜于熊便啊!
   
    先扯点关于“合法化”的个人闲话,合法化————谁能告诉我,我们有“法”吗?
    前几年,每当我看到有人发帖子去询问————“权大还是法大”的时候,我都会回个帖子说“要比大小,首先是要有至少两个都存在的东西,才可以比较”————在我看来,我们这里,法律是不存在的。
    也许你会说————怎么不存在?只是没有执行而已!
    我想问问————没有执行的还叫法律吗?排在行政程序、党务程序后面的,那还能叫法律吗?
    我觉得————那只能叫WORD吧?!
    -------------------------------

我能明确的告诉你,肯定有法,就像你晚上睡觉看着外面的黑色,你不能说明天没有太阳吧!
在关于您说,在你看来你们那法律是不存在的,我不知道你的那里是哪里?
这玩意就和天气一样,不是有晴天和下雨的,中间还有多云,更有多云转阴,雨夹雪,但是你不能完全否认法律的不存在吧!



    当然,我们会有很多人会说,法制化这件事儿————我们已经在路上。
    对此,我不仅丝毫没有鄙视的味道,而且我充满了敬意————当然,我所致敬的对象,不一定是说这句话的人,而是正在做这件事的人,比如微博上的斯伟江、陈有西、哈尔蒲志强等等(至于法学的具体技术层面争论在此不予考虑)。
        
    是啊,既然我们还在路上,还没走到“位”,我们又为何急于将这个民族的姐妹们抛出去面临“合法化”之后的那些“弊”呢?
    是的,你会说,万事皆有利有弊,合法化之后,我们面临“弊”,但是毕竟、于这个社会或者妓女们会有“利”。
   
    于是,我想问————“利”在何处?

-------------------------
还是先说说弊吧!凯凯童鞋,既然你们是反方,就请先说出弊大于利么,然后在讨论合法不合法化的可能性,这样才有意思点?
         
    话题回到开头,我当初也支持“让妓女的职业合法化”,那时候我觉得有“利”、而且大于“弊”,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消除“法律”与默许
现实之间的灰色地带,不能再让执“法”人员继续因为妓女的存在而收获着现实存在的保护费等等行业贿赂。
    二,是希望无论从疾病防治还是从人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被劫持、被身体伤害却不敢报案)的层面,保护妓女的安全与权益。
   
    可惜这几年,我忽然觉得这样去考虑这些事情很幼稚————因为无论是个人收入被拿去当贿赂、还是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些事情,无论你(我)是不是妓女,其实都已经没有区别。  
   
    这个具象也许有些残忍,所以,我就拿我自己说事儿吧(抱歉,我只是个男的,而且属于长相比较愁人的)————
   
    首先,我不是妓女,我从事的职业都是合“法”的,我不需要贿赂吗?
    好的,如果我只是开个门店,我不需要向税务、城管、工商贿赂吗?
    好的,如果我只是开个公司,我不需要对吃拿卡要们笑迎八方客、恭送四海朋吗?
    好的,我只是一个各行各业,可问题是我不偷税漏税(然后和大家一样让别人随时拿着我的小辫子、坐等被潜规则),能赚到钱吗?
   
    其次,我不是妓女,我的人身与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是的,我不是妓女,可我总要呼吸吧————可是共同身处这样一个会让我们这几代人连考虑未来都觉得奢侈的空气里,我觉得就是带上口罩,都不如安全套防护性病这件事儿更安全一些。
    是的,我不是妓女,我靠着那些已经“合法化”的手艺忙活了半天,也终将需要吃饭喝水吧————可惜,无论是深埋于地下的毒物,还是漂浮于地表的死猪,都让我觉得自己每次喝水的动作非常背叛自己的底线,我甚至觉得要不了多久,凡是有洁癖的人,都会被敏感词或者自己消灭。
    即使自然环境不说,我们这些都是“合法化”的职业————你的“合法”权益能受到保护吗?
    这件事儿,无需等我多说————因为无论是我还是正方的朋友都知道————只要咱们不是日本人,自行车丢了就别去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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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跑题了啊!如果觉得合法化不能保护你的一切,那么请问下,哪个国家能真正做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呢,按照你的说法,法律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国家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另外,说道贿赂的问题,羊毛总是出在羊身上的。

   
    好的————说完了这两件事情————合法化这件事还有意义吗?
    我们貌似没有人是妓女————可是我们和妓女,在这些事情上有任何区别吗?或者说,合法化能改变什么事情吗?
     
    好的,也许你会说————既然合法化与不合法化没什么区别,那即使“合法化”也没有什么问题啊?
   
    对这个事儿,我是这么想的————让我们保持一点理想和尊严好吗?
    所谓百善孝为先,在心不在行;万恶淫为首,在行不在心————“心与行”的区别,这两句话诠释的是相当之到位了。
    这件事情,好比说————所有掰开一次性筷子的人,心里都很清楚自己呼吸的空气、喝的水、甚至面前的那一碗面,都不一定比一双别人用过的筷子干净————但是还是会掰开那么一下————然后随着“啪”的一声筷子开裂,自己终会有一点感觉、觉得为自己在这片肮脏的土地上,保留了一丝洁身自好的底线与尊严。
   
    离开这片土地,我们去讨论是否让那些姐妹们合法化,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她们身处一个是不是妓女、是不是从事合法职业都混沌不开、生存状态没有任何区别的土地上。
    因为————她们
身处一个法律仅是WORD、只是写给联合国看的一片土地上,她们即使合法,也不会比其他国家合法化的姐妹们干净。
     
    我甚至在想,如果妓女的职业合法化,能让她们免受各种自然与社会的污秽————我立马改弦易辙,同意妓女的职业合法化!
    因为我觉得,在我自己无法摆脱这一切的时候,我总要有一颗善心————允许一部分人先干净起来!
    ————无论她是妓女还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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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希望凯凯童鞋注意,中国这么多所谓的妓女加上牛郎,你觉得都是逼良为娼,他们都是受压迫的么?那我告诉你,我用事实告诉你,很多卖淫者都是出于自愿的,而不是你说的她们受到各种逼迫以及自然和社会的污秽。 如果不信,可以实地取证嘛?不过别相信那些女人或者男人嘴里说的妈妈住院爸爸得癌症这些话了,这些早在九几年KTV刚刚开始的时候流行的。
    可是,能够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够!   
    好了,既然不能够,既然我们连合法化之后的“利”都看不到,咱们还不如(哪怕是暂时)用“非法化”来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姐妹屏蔽那些“合法化”之后的“弊”吧!
    说得简单点,我们不能只便宜了老鸨子们吧!?


   
    除此之外,我还想说————我们不允许那个伤害这个民族姐妹们的的事情“合法化”,也许于已经崩溃的现实无关————我们只是希望,无论环境多么坎坷,我们这些在困难与污染中坚持活着前行的人们,都需要保留一点关于理想的尊严、保留一些关于自己的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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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做下结束语吧!
反方一辩的思路是,这个社会太黑暗,所以合法不合法不重要,按照这个说法,那我们这些平民连活着都没必要了。

可以理解凯凯童鞋作为一个愤青的想法,但是社会总是在发展,任何一样事物都是有一个完善的过程,所以合法化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至于我们国家能不能实现是一回事,需不需要又是一回事,这还是要区分开来的,毕竟这次的辩题是卖淫需要合法化和不需要合法化的辩论。

另外,凯凯童鞋说的卖淫是伤害民族姐妹的事情,我想告诉你的是,卖淫不光女的卖,男的也卖,这就是一个交易而已,别想得太水深火热,太民族自尊了。现实永远不会崩溃,卖淫还是合法化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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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5 11:13 |只看该作者
鼓掌,说得太好勒~{: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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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5 11:24 |只看该作者
{:soso_e113:}前天看的电视军事节目,中国正研发扰乱中远程导弹的干扰性武器保卫我们唯一的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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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5 13:47 |只看该作者
叫声好,太精彩了就!
咦,反方辩手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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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5 14:42 |只看该作者
支持没商量。{: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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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沙 该用户已被删除
6
发表于 2013-3-15 16:4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同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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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5 19:48 |只看该作者
{:soso_e113:}呦,我闲弟也出来了~~
姐就没时间,不然,就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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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5 20:35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5 11:13
鼓掌,说得太好勒~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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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5 22:17 |只看该作者
记得曾拜读过楼主的一篇题为“不是在去江市的路上,就是在……上”描写楼主因业务应酬在国内某个城市里的风月场所所见所闻的文章,让人大开眼界,试问在现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这种风月场所还如此堂而皇之,那制定卖淫合法与否还有意义吗?

要不要引个索引看看您当初的那篇著作呀{: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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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5 22:21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不在江市,就是在江市的路上(完结)
http://www.bdlxbb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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