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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不白的《计划生育法》——中国法律批判(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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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2 21:33 编辑
现在中国大陆的人都知道,正常情况下,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多生了就要有人管,就要受到处罚。作为一个号称是法制社会的社会,对公民的任何行为进行处罚都是要有法律依据的,否则就不是公民违法,而是执法者违法了。可悲的是由于中国老百姓大多数法律素质都不高或是由于几千年的顺民性格的形成,自己没有违法却被有关方面当做违法给处罚了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是典型的一例。据说,多生孩子受处罚的依据就是这个《计划生育法》,但是老马看了三遍《计划生育法》也没有发现关于一个公民可以生几个孩子的规定,唯一的一处是这样写的: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中文的“提倡”是啥意思,傻子都懂吧。难道就是根据这不明不白、不疼不痒的“提倡”两个字,就可以对公民的生育行为随意进行处罚?声明一句,老马在这里决不是“提倡”公民多生,相反我更“提倡”大家都不生,因为中国人实在是太多了,蝗虫一样飞的满世界都是,而且耽误事儿,影响人生的快乐。老马只是觉得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总是显得这么“阳萎”,为什么就不能像老马这样阳刚一些。只许生一个,就写“只许”就是了,你弄一个“提倡”,那么我生了两个,你处罚我,到底是我违法还是你违法?法律就是法律,不是领导号召大家学雷锋做好事的什么讲话,怎么我们的法律制定者都连这点常识都没有,不光是这个《计划生育法》,好多法律都是这样,老马真的不明白,我们这么大的国家,胡总、温总、还有以前的江总,都是找的些什么人给你们写的这些法律呀,不嫌给你们丢人吗。要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出来,有全世界多少人在看呀。不明白,真的不明白。 再举几个《计划生育法》里说的不明不白、言语混乱、随心所欲的地方: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 ......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靠,这都什嘛玩意儿,简直快赶上郭德纲的相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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