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居民路某的老婆偷人,在宾馆开房被路某跟踪而至,骗开房门,捉奸在床。
惯常,奸夫和嫖客一样,只要不是光溜溜趴在女人身上被别人踩住了屁股,那都是要弄出很多借口来不承认事实的。这个刘姓奸夫也是,百般抵赖不过,才承认事实,自觉羞愧,恳请原谅。于是,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奸夫拿出两万五了事。
哈哈,也不知这价钱是怎么定的,反正挺好,因为自古都说奸近杀嘛,这样了结此事,没出人命,利于社会安定。但是,刘奸夫事后又感觉赔偿两万五有点肉疼,跑去派出所控告路某敲诈勒索,路某遂被立案、羁押。
路某的老父亲救子心切,找到刘某,退“赃”两万五,希望能以此免除或减轻儿子的刑罚。不久,淄博法院宣判,路某犯敲诈勒索罪,坐牢6个月。按说,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两到五千,敲诈两万五只判六个月,似乎有点蹊跷。
案犯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路某从被拘到判,已经羁押了不少时日,因此,获罪不久就出来了。出来了内心不服呀,妈的,老子老婆被搞了,老子还要坐牢,这是什么世道?恨不得要上梁山啊!好在他法制观念并不淡薄,没有走极端去报复社会,而是相信法律,坚持不懈的上访申诉。
终于,山东省高院有明白人,将案子发回淄博法院重审。
淄博法院重审认为:奸夫刘某,在明知路某妻子系有夫之妇并育有一子的情况下与之通奸三年,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案发时出于羞愧,与路某协商做出赔偿,路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改判无罪。
路某的父亲老路某一听改判无罪了,老泪纵横,忽然拍案而起:既然我儿无罪,那么,奸夫刘某就该退款!他收的两万五,是我救儿子的钱!于是去法院民庭起诉。法院告申庭予以立案,并送达开庭通知,案由:不当得利。
其实,这是一个很普通的案子,奸夫破坏他人家庭,造成精神损害,双方协商后,拿钱了事,纯属民事。派出所接到奸夫报警敲诈,完全可以不予立案,因为这是报警人有错在先,双方是协商赔偿,并非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达成的。
至于刘某收受的两万五,当时路某在押,老路头完全可以主张是自己拿出的退休金,刘某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办案,一定要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并应考虑社会效益,才能真正做到惩恶扬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