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条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政治权利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宗教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性别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