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再倒车去看我16楼的回复
刚刚去看了一下,改了两个错字,法治打成了法制
如我16楼说的,大陆系的成文立法会条条框框的让残疾人出示证件才能买特价票,英美系的概念法就是残疾人能买特价票不限定非得出示证件。比方说双臂都没有的人,要出示证件是不是有困难?成文法系国度里票务员一定要求出示证件是在法律内啊。但是英美系的法律里有目共睹的,不管是没有双臂的或者失去单脚双脚的都自动归到不用特意出示证件的范畴里了
这两两相比较,大陆系成文法就属于法治过度
再经典的例子就是证明谁妈是谁妈了,户口本都不行,非得管区派出所开证明再公证。这也属于法治过度,现在也不知道修正了没
台湾的身份证后面就有父亲母亲的名字,去办事的话户口名簿都不用另外申请,就能证明父母子女的直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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