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战斗鸡 于 2024-9-12 20:03 编辑
不同时代不同的文化对善恶,好坏都有自己的定义。如果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对人有利的价值观,那么,古希腊的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当时就该被所有城邦采纳,雅典也不会因败于军事独裁的斯巴达而走向灭亡。
不同文化的融合也产生了观念的碰撞与妥协,对好的善的坏的恶的评判标准也会渐趋相同或类似。这不是因为共同遵守某种“普世价值”的结果,而是在认识和实践中,产生了共识和妥协。如果说将来会形成一种“普世价值”,决不是因为这种“普世价值”是符合世界发展规律的客观实在,是某种真理,而是因为各自文化圈的人们达成了主观认识上的共识。就像原来各地的度量标准采用16两制,10两制,英制,后来形成共识,逐渐采用公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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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啊哩这段,本质上无非特殊主义对抗普遍主义的逻辑。但无论你如何相对如何特色,逻辑上都无法证成普遍共性的瓦解。这一点我原帖开篇就提到了。现在的问题是,在啊哩这里,普世价值之是否存在,已经被转换为如下一个问题:既然对是非善恶谁都有各自理解,难有统一答案,那么究竟谁才有普世价值的终极定义权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像啊哩那样,假借定义权之名,干脆直接取消普世价值的存在,客观上必然会留给极权暴政足够的辨护空间。
而事实上,众所周知,民主、自由、人全早已是当今世界公认且通行的普世价值,这不关西方中心主义什么事,也非西方人专利,而仅仅关乎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利益和本性。这里且不说普世的国际法早有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单就法理层面而言,普世的国际法该由谁来定义?
当然由人类良知和理性的自明性来定义;
由法西斯焚尸炉里中骨灰,由猪笼浸河里的寡妇们来定义;
由人类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血的经验教训,从而一步步走到今天文明社会的整个历史进程来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