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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下小蓝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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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21: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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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鱼小溅 于 2024-9-6 21:27 编辑

先普法一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与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赠与财物就不得要回,而将永久的归受赠人所有了。

所以,于法,楚门追回小蓝包没问题。
于理,更不用说了,我的东西我做主,想给谁不给谁,旁人管不着。
仿佛管理组是站楚门的,时隔多年以后,人情世故加持,出来检讨了,,,

唉,原来管理组也曾意气风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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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9-6 22:50 |只看该作者
这是哪一年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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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9-6 23:2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说楚门没错,二花没错,就是色妞的情商不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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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9-6 23: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9-6 22:50
这是哪一年的事啊?

回我偶看他们说好像是18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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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9-6 23:32 |只看该作者
过路的鱼 发表于 2024-9-6 23:30
回我偶看他们说好像是18年的事。

18年啊?这么老的陈年旧账,到今天还扯这么欢?
18年我们还在天涯的关天玩得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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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9-7 00:47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9-6 22:50
这是哪一年的事啊?

好久以前,去看你拍麻子的帖子,看到还在讨论这事儿,就掺和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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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9-7 00:47 |只看该作者
过路的鱼 发表于 2024-9-6 23:29
所以我说楚门没错,二花没错,就是色妞的情商不够而已。

我也支持楚门。是我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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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9-7 00:4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9-6 23:32
18年啊?这么老的陈年旧账,到今天还扯这么欢?
18年我们还在天涯的关天玩得欢呢。

好像是当年轰动事件。
确实挺好玩的。感性和理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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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9-7 02: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7 00:47
我也支持楚门。是我也追回~

不对。你这是把情和理搅在一起了。
楚门是捐给活动主办方(二花)的,她即使要索回,追索对象也只是二花。
人家参与活动支持活动,并且凭实力获得奖品,不欠任何人的。甚至支持活动这个行为,主办方就欠了参赛者人情。
至于到手后不喜欢说了一嘴,主办方或捐赠人都只能受着。即使生气反悔想要追索,也只能向二花讨要,不能针对获奖者。这才是理。
就象我当年买个华为,用了九天一脚蹬了,任正菲至今也没派人来打我。交易结束以后,物权在人家手上,怎么处置都是他的自由。
理解心情和支持行动,并不是一码事。你这法普的,自己都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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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9-7 02:12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02:05
不对。你这是把情和理搅在一起了。
楚门是捐给活动主办方(二花)的,她即使要索回,追索对象也只是二花。 ...

细节不清楚但是支持楚门追回,合法合理。当然严格的程序正义是楚门向二花追回,二花向得奖者追回。但论坛那么点巴掌地方,二花和楚门意向一致,那么实际操作就是一起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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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9-7 09: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7 02:12
细节不清楚但是支持楚门追回,合法合理。当然严格的程序正义是楚门向二花追回,二花向得奖者追 ...

我好像看见了楚门有说她追着二花要的。既然人家不喜欢并公开抨击了,要回来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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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9-7 10:06 |只看该作者
过路的鱼 发表于 2024-9-7 09:42
我好像看见了楚门有说她追着二花要的。既然人家不喜欢并公开抨击了,要回来不就完了。

就是这么简单的事啊,怎么整得那么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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