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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根雕手 烧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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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雕手 烧饼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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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4 0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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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8-24 00:16 编辑

   



    一起纵火杀人案,由“死刑”改“无罪”,“无罪”再改判“死缓”。历经八年时间,这大起大落的判决过山车让网友们直呼看不懂。

   就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也表示,这么多年来,法院二审改判后,再通过高院“改回”的情况很少发生。易延友教授口中说的案件正是被称为“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的“常林锋案”。案件主角,常林锋,曾任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事业有成,家庭美满。可一场大火摧毁了这个家庭。


    2007年9月常林锋因涉嫌杀妻焚尸被警方刑拘,案发现场疑点重重,但经过调查证据直指同样被火灼伤的死者丈夫常林锋,而后常林锋也做出了有罪供述。

    所以一审判决常林锋为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在律师赵运恒帮助之下,常林锋一反常态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辜,推翻之前的供词,并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


   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常林锋也是准备良久,掏出了万言书用来翻供,声称原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自己承认杀妻的有罪供述,是因为不合法的审讯方式,同时掏出自己因为审讯病情加重的证据——已经没有手型的“根雕手”。

     2013年3月,结果下来了。二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常林峰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不充足,罪名不能成立,宣判常林锋无罪。可常林锋还没得意多久,也就是北京高院审理8年后,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重审二审的判决,改回常林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但由于此案系家庭矛盾的激情犯罪,结合案件事实,决定判处死缓。宣判后,常林锋被当场收监。法庭上,常林锋挥舞着被大火灼烧成的“根雕手”说,我会再申诉的。


       常林锋案经常被拿来和辛普森杀妻案比较,常常说常林锋没有辛普森这样的福气。其实辛普森能够胜利得益于美国法律所规定的毒树之果原则:即证据来源是有毒的,那一脉相承的证据也一定有毒。毒树之果不可食,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也绝不采纳。

      辛普森利用这个原则通过强大的“梦之队”律师团,将诉讼中出现的证据逐一击破,最后大获全胜。常林锋一案中也是用了中国式的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获得了八年的自由。

      常方律师表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收集的情况,同时将检察院通过鉴定部门对死者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排除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表示怀疑,认为其为法院做有罪推定后的暗示后的结果。

      最后对检方走访和勘查的漏洞做出质疑。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从而推翻自己的供述,降低检测报告证明力,致使“常林锋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疑罪从无,最后无罪释放。可为什么还会被抓呢?

     不同于美国毒树之果,一切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都不可用。中国法律的证据收集,对于不按程序所收集的证据并不是一味的抛弃,而是认定证据收集存在瑕疵,证明力降低。

   其实对于非法证据收集,常林锋一方的证据也不堪一击。

    其一,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对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如果现在视角来看的确存在审讯程序问题,但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审判时间可能不人性,但不能称其不合法。

    其二,常林锋病情加重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由于技术落后,没有保留相应的审判录像,但这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施加了暴力,也有可能是环境导致甚至是他自残以脱责。

   试想下,如果一个杀人犯杀完人后自残,然后被抓捕后不积极接受治疗,企图通过自己的伤痛让别人认为自己在审判时被实施了暴力,用公众的同情心免罪,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在八年后又改判的原因。其中不难怀疑这个案件在这八年期间对中国司法带来了多大的影响。

   常林锋被捕后表示自己仍然会申诉的,可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相信,没有一个犯人会逃离法律的追究,无论是8年还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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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8-24 00:15 |只看该作者
07年,报社副总编杀妻焚尸被判死刑,6年后为何改判无罪?
大唐王者归来 2022-04-11 18:38
导读:
妻子死于大火,丈夫被控谋杀后焚尸。
消防部门出具报告:死者倒地的地方就是起火点;法医鉴定报告说,死者心血管和喉管中未检测出一氧化碳,说明死者是被扼死后火烧。
丈夫又是除了死者,唯一出现在现场的人;而且,夫妻感情不好,丈夫还有情人。
本人在后期的审讯中,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作为丈夫的报社总编常林峰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处死刑。
可是,一年后常林峰却被改判无罪。
十五年前轰动一时的“副总编杀妻”案,被称为中国的辛普森案,背后到底有何隐情,被告是否有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让我们把目光回到十五年前,看看案子的来龙去脉,判断一下被告是否有罪。
“着火了,着火了”,凄厉的呼喊声划破夜空的宁静。
2007年5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某住宅楼的一个单元突然冒起滚滚浓烟,不久燃起熊熊大火,火舌迅速窜出楼层,“着火了”的呼声不绝于耳。
楼内的很多居民在睡梦中惊醒,有不少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火情就是命令,辖区消防队接警后迅速出警,消防车呼啸着于5时14分到达现场。
几分钟后,火势被扑灭,现场所有人都长舒一口气。
可是就在这时候,令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
消防员在一层楼梯拐角处竟然发现一具被大火烧焦的尸体。
机警的消防员没有去移动尸体,而是掏出电话报警。
死者是谁?如何被烧死的?
死者马燕燕,该楼3层的住户,时年42岁,职业是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
法医发现,其身体已大部分已严重炭化。
法医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那意思是,死者不是被活烧死的,是被扼死后焚尸灭迹的。
很快,消防部门的火情报告也出来了:尸体被发现的地方,就是这场火灾的起火点;火灾原因:有放火嫌疑。
那么,谁最有就可能是凶手?
警方调查发现,当晚,死者马菲菲和丈夫常林锋(中国电子报)住在一起,凶手还能是谁?
然而丈夫常林锋此刻也被烧得不像样子,面部、四肢都被大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惨不忍睹。
哪有为了杀妻,把自己烧成这个样子的?
再说了,一日夫妻百日恩,咱老百姓都懂的道理,人家高级知识分子不懂?
除非......除非两人感情不好,丈夫又出轨,想离婚妻子不同意,才会出此下策。
接下来警方的调查,还真发现了此类事。
常林锋和马菲菲是自由恋爱,1988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但是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为此到处求医问药。
直到结婚13年,即2001年,双方才有了一个宝宝,夫妻喜不自胜。
可是,不久又传来一个不好的消息,孩子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不玩不说话。
夫妻俩心急如焚,将儿子送到青岛一个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孩子的病给了夫妻俩很大压力,也给他们的感情带来危机,矛盾不断,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调查中警方还发现,常林锋有个情人,名叫常慧慧。
火灾现场没有第三者;死者系死后焚尸;死者倒地的地方是火灾起火;人为纵火;夫妻感情不好;丈夫有情人。
这一系列的事实,让死者丈夫、41岁的常林峰成为重大作案嫌疑人。
2007年6月29日,常林锋被监视居住。
为什么没有逮捕,因为常林锋也被严重烧伤,正在治疗。
常林锋被监视居住的时间长达近3个月,为了防止他逃跑,一直带着脚镣。
期间,警方一直在对他进行审讯;但是,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了妻子。2007年9月26日,常林锋被刑拘并被送进看守所。
十天后,他突然承认就是自己杀了妻子。
常林锋说,2007年5月15日,案发当晚,常林锋因为业务上的事忙到23时左右才回家。
这时候妻子说话了:“我一位深圳的同学带孩子来京治病,想住咱家,可不可以?”
常林锋当时在洗脸,没有说话。
妻子说:"到底同意不,你倒是说句话啊。"
常林锋火了:“我工作一天了,还没有喘口气,你就这样着急,能不能不用这种语气跟我说话?”
夫妻俩互不相让,唇枪舌剑,最后发展到动手。
开始是扔东西后来到互相厮打,直至常林锋将妻子掐死。
之后,常林锋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着了火,放到楼梯拐角处,制造出妻子逃生过程中被烧死的假象。
2010年5月,在火灾发生3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常林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到此,案子应该画上句号;可是此案再起波澜,常林锋当庭翻供,并提起上诉。
常林锋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我是冤枉的”、“莫须有”。
他挥舞着根雕一样的双手,激动地喊道:“我要上诉!”。
2011年3月23日,万众瞩目的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
全国各大媒体记者自然不会放过现场报道的机会,审判庭旁听席早已满座,走廊上也都是人,甚至法庭大门外也可以看到记者的身影。
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常林锋虽然被指控杀妻焚尸,但是其本人也被严重烧伤,同时他的供述反复、相互矛盾。
还有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看法截然不同,这让此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
经过6年的看守所生活,加上曾经的烧伤,常林锋看上去苍老许多。
因遭遇火灾,他的双手已经严重畸形,不能拿东西,只能用手臂夹着诉讼材料。
但是在庭审中,他显得精神饱满,在这个决定自己命运的重要时刻,他不能不全力以赴,“死活”,在此一举。
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
早在一审宣判前,常林锋就向中院递交了一份长达23页的应诉书,上面详细叙述了遭遇刑讯逼供的过程。
常林锋说,自己是遭遇了“超强审讯”,同时因为病痛折磨受不了,想尽管出去治疗烧伤,才违心认罪。同时伤情耽搁不起,一旦延误就可能致残。
常林峰还说,因为他也不知道怎样回答能过关,只能靠揣摩审讯人员的意图,不断编造作案过程,导致自己的供词一次跟一次内容不一样。
后来,因对方没有安排自己去治疗,就不再做有罪供述。
常林峰还说,自己鹰爪一样的手是延误治疗形成的。他说受伤后到专科烧伤医积水潭医院治疗,烫伤部位已基本痊愈,院方也出具了痊愈证明,还给我配备了进口的、以防手部畸形的特殊手套。
但是,警方把我从医院带离,受审时我遭到电击,以至于刚长出的嫩皮层层脱落,防止畸形的手套被拿走,造成了我双手畸形。
常林锋说:“失火当日晚上我11点半回的家,回家后,妻子和我讲了她朋友到家中借住的事情,我说我先搬到单位住。之后我们便各自在南、北屋里睡觉。
凌晨5时左右,我被‘着火了’的呼叫声惊醒,然后就跟妻子一起往楼下跑”。
“但是冲到二三层和二层的缓步台附近,高温和浓烟挡住去路,我又折了回去,跑到5楼一家住户家里躲避,躲到邻居家卫生间的窗外,一直等到救援,但妻子并未跟过来。我以为妻子去了四层邻居家。”
常林锋还说,自己和情人常慧慧是因为业务认识的,两人只是偶尔见面,并没有到如胶似漆的地步。
常林锋除了诉说刑讯逼供,还说自己遭遇轮流审讯。
除此之外,他认为法医报告模棱两可,不能证明自己有罪。
对此,警方是如何回答的?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北京市高院二审时,有刑警、法医等3名警察出庭作证,而在北京市一中院重审时,出庭作证的警察增加了几人,此外还有新的法医鉴定人和律师聘请的专家证人。
警方说,审讯常林锋的时候只有两个人,不存在轮流审讯。
但是,常林锋律师赵运恒出示了审讯笔录,证明在10多天审讯里,先后有六、七人分为三组,不分昼夜轮番对常林锋进行审讯。
对此,警方证人说:"我说的两名审讯人员,指的是每次审讯时有两个人。"
警方证人还解释说:“通宵审讯是我们正常工作安排,因为现有法律关于审讯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
赵运恒律师说,尽管如此,但是他的当事人遭到刑讯有事实根据。
“常林锋被抓时,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曾进行报道,还拍了视频。”
“上面显示,常林锋双手当时的除了表皮有伤,手指形状是完好的,还活动自如;而现在常林锋的双手严重变形,像鸡爪一样,已经基本残废,只有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动。”

一,火灾是放火还是其它原因引起?
辩方律师说:“常林锋供述自己放火,但是起火点是一个临时搭建的棋牌室,线路已经老化,当晚还有人在那里打牌到凌晨,抽烟和线路老化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也存在,但是警方没有排除。”
二、马某到底是不是被扼死?
法医鉴定报告对马某的死亡原因作出结论是:不排除马某被扼压或掐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方认为,这个结论说明,常林锋在和妻子马某发生争执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不排除’三个字作何解释?"
赵运恒律师觉得,所谓的"不排除"就是不确定,或者说是有两种可能。

法医则表示:"我们在鉴定报告里所说的‘不排除’,意思就是死者有两种死因,一个是被扼压一个是被掐勒,无论哪种死因,结论都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是死于火灾。"
律师说,法医关于"不排除"的解释,没有说服力,是自相矛盾。
死者舌骨骨折、淤血是不是窒息死亡症状?
赵运恒律师提问说:“如果真的是舌骨骨折,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生前一种是死后,怎么断定是生前?依据是什么?”
法医说:“是因为我们在舌部发现了淤血。”
赵律师:“为什么在尸检报告书上没有看到“舌部出血”字样?”
法医:“我认为,没有必要写得那么详细。”
赵律师:“.这些东西非常关键,怎么能说没有必要?”
律师还说,即使是生前骨折,扼杀也不是唯一原因,比如恰好被硬物碰到,而且马某的母亲生前患有心脏病、父亲患有脑溢血,马某本人还有晕血想象,因此火场猝死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对于公诉人“死者喉室淤血、双肺淤血,说明死者窒息死亡”的说法,辩方(嫌疑人)聘请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给出不同看法:上述症状在急死,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也会出现这种症状;因此死者不一定是窒息死亡后被烧死的。

期间,法医还说过"马某活着冲入火海的可能性存在",接着,又在下面的回答中肯定是"死后焚尸",两者也属于自相矛盾。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中,阐述无罪理由时,认为法医鉴定报告多处存在矛盾,因此不予采信,这也从侧面证明了赵运恒的说法。
双方辩论的焦点还是嫌疑人有没有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法医鉴定死者死因准不准确。
关于关押期间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常林锋说,火灾过后他便入院接受治疗,效果很好,医生说继续治疗的话,恢复很快,甚至已经撤掉了纱布。
可是一年之后,常林锋的双手已经变形非常严重,除了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有限度的活动,其它手指已经残废。
关于马艳艳的死因,常林峰请来的专家、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对警方做出的“部扼压颈部造成死者舌骨骨折”说法不赞同。
他说:“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体现骨折的具体部位和原因。本来可以做进一步鉴定,但是尸体已被处理,死因就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2013年3月北京市一中院就备受关注的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作出公开宣判:公诉机关指控常林峰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常林峰无罪。

就在中院做出无罪判决,人们都因为尘埃落定的时候,此案又起波澜,检察院抗诉!
2013年10月29日,常林锋杀妻焚尸案再审这已经是第三次审理,
检察院抗诉理由是:,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检察院这次志在必得,要将嫌疑人绳之以法,他们聘请了司法部顶级专家,还有三位火灾专家,给出了新的证据。

但是常林锋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提出相反意见。
专家说: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
律师:专家结论是根据照片得出的,但是最科学的方法是做生理切片。
痕迹专家和火灾专家:“火势蔓延迅速”是“明火”。
律师:可是警方曾经说常林锋是凌晨三点钟放火,楼上居民也是凌晨三点钟就闻到了烟味,而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是凌晨5时,这无法解释?
如果是常林锋人为防火,怎么会燃烧这么就才会被居民发现?要知道此楼住户密集,几乎每层楼、每个房间都有住户。
检方:正常人死于大火,身体蜷曲,本案死者姿态放松,说明是死后焚尸。而且死者距离起火点很近,如果当时人还活着,出于求生本能也要远离着点。
律师:消防队员灭火用高压水枪冲击,起火点冲击时间最长,可能造成死者姿态改变。
检方:常林锋的双手没有延误治疗,造成残废难以避免。
律师:六年后常林峰到医院就医,经过手术后,其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这该作何解释?
常林锋的儿子是自闭症,一天到晚离不开人,否则就有可能出意外,但是常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不敢去见儿子,只能远远地看着。
由于检方抗诉,常林锋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原来的房子属于案发现场,还不能住人,他只能租房住。
如今我们上网检索常林锋案件,无法得知最后结果,这意味着两种可能,一是此案还没有终结,二是....
结语:
即使案件以无罪告终,外界也会议论纷纷,并不会像杜培武杀妻和佘祥林杀妻案那样赢得一边倒的欢呼,而是争议不断。
很多人认为,常林锋的“无罪”是法律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无罪,跟杜培武是真凶出现,佘祥林是妻子死而复生。
就连辩护律师赵运恒也说,谁也不能说常林锋不是凶手,只是证据不确凿。
但是他又说,如果说常林锋真的是凶手的话,那就是警方给放纵了。
因为警方工作不仔细,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有瑕疵、科学鉴定不科学不严谨造成的。
比如,第一次鉴定完之后既不依程序告知常林峰,也没有保留死者的血样和其他部分的样本,以供第二次检验。
在被告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时,死者尸体已火化,样本也损毁了,最后矛盾重重的鉴定结果无法指证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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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8-24 00:18 |只看该作者
办案不细致,导致翻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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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8-24 07:45 |只看该作者
有罪、无罪、有罪,同一城市法院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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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8-24 12:07 |只看该作者
你这……肿么想起来翻旧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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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8-24 14:25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8-24 12:07
你这……肿么想起来翻旧案的?

刚刚又宣判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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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8-24 19:41 |只看该作者

这手是火灾时候受伤的吧?

因为被羁押耽误治疗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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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8-24 19:42 |只看该作者

没人上诉的话,高院为啥重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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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8-24 20:05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8-24 19:42
没人上诉的话,高院为啥重审呢?

检察院抗诉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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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8-24 20: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8-24 20:11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4-8-24 19:41
这手是火灾时候受伤的吧?

因为被羁押耽误治疗导致的?

辩方说是这样的。忽视了一件事:起火点在二楼拐角处,为什么其他人没跑出来被烧伤或烧死呢?楼梯道里如果没有助燃物,能火势如此凶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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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8-24 21: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4 20:07
辩方说是这样的。忽视了一件事:起火点在二楼拐角处,为什么其他人没跑出来被烧伤或烧死呢?楼 ...

“如果”,那就是假设,只是怀疑,没有证据,利益归于被告,怎么会再次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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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8-24 21: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4 20:07
辩方说是这样的。忽视了一件事:起火点在二楼拐角处,为什么其他人没跑出来被烧伤或烧死呢?楼 ...

即便有助燃物,也要证明是嫌疑人实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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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8-24 21: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日本司法原则是一事不再理,无罪判决后,即便再次发现犯罪证据,在刑案中,也不会再次起诉该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上の一事不再理効は、いったん無罪となった場合、後から有罪の証拠が出てきても再度刑事裁判を行うことはできないという原則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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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8-24 21: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24 21:09
日本司法原则是一事不再理,无罪判决后,即便再次发现犯罪证据,在刑案中,也不会再次起诉该嫌疑人。

刑 ...

这条也在宪法中有规定,事件当时如果是合法的,或者已被宣判无罪,则不可再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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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8-24 21: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所以司法机构需要很谨慎,尽量完美宣判。
也保证了司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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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8-24 21: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当然这个原则也有争议
尤其后来发现罪证后同一事件也无法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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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8-24 21:26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24 21:06
“如果”,那就是假设,只是怀疑,没有证据,利益归于被告,怎么会再次起诉呢?

我的意思是当时侦查人员为什么没考虑调查搜集这些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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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8-24 21:30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24 21:11
这条也在宪法中有规定,事件当时如果是合法的,或者已被宣判无罪,则不可再受刑罚

当时合法,后来法律规定不合法的,后面的法律对过去的事情没有溯及力,不予追究,这是对的。但是,已被宣判无罪,只是因为有可能是受客观条件限制,当时没有搜集到足够的证据,一旦有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的,则应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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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8-24 21:32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24 21:12
所以司法机构需要很谨慎,尽量完美宣判。
也保证了司法安定性

尤其是死刑案件应该慎之又慎,因此,大多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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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8-25 08: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杀手 于 2024-8-25 08:45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4 21:30
当时合法,后来法律规定不合法的,后面的法律对过去的事情没有溯及力,不予追究,这是对的。但 ...


是啊,柳警的观点也是热门争论观点之一,很多人和你一样想法,认为后来发现罪证应该再次起诉他。

日本司法系统对判决有两种制度同时存在
1,如果被判无罪,则同一事件对该嫌疑人不可再次起诉
2,如果被判有罪,日本是三审制度,也就是原审一次,上诉2次的机会,三次结束后,原则不可以再次审判。
但是如果事后发现重大瑕疵,比如,法官涉嫌犯罪,证据重大瑕疵,发现足以改判无罪的重大证据,则可以要求“再审”

这两条都是以保护嫌疑人利益为目的的。
被判无罪,不可再审
被判有罪,还有机会寻求无罪或轻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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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8-25 08: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4 21:32
尤其是死刑案件应该慎之又慎,因此,大多判死缓。

是啊,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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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8-25 08:46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25 08:43
是啊,柳警的观点也是热门争论观点之一,很多人和你一样想法,认为后来发现罪证应该再次起诉他。

日本 ...

我们是二审终审制,但是刑辩律师普遍不被法庭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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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8-25 08: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5 08:46
我们是二审终审制,但是刑辩律师普遍不被法庭尊重。

这就是制度问题了,缺乏真正能实质监督和制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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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8-25 08: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5 08:46
我们是二审终审制,但是刑辩律师普遍不被法庭尊重。

拥有绝对权利,就会导致绝对腐败,司法也一样,没有制衡,就会恣意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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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8-25 08:54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25 08:53
拥有绝对权利,就会导致绝对腐败,司法也一样,没有制衡,就会恣意横行。

司法的问题,一个是腐败,另外一个是昏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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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08: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5 08:54
司法的问题,一个是腐败,另外一个是昏庸。

根源就是缺乏实质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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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8-25 09:00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8-25 08:56
根源就是缺乏实质制衡

那啥不改,问题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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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8-25 09: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25 09:00
那啥不改,问题无解。

我看过日本旧宪法,也就是二战前的帝国宪法,权力体制来看,就是天黄独菜,所以天黄个人的决定,没有制衡和阻拦,一个人的知识结构思维和眼界毕竟都有限制,难免会有出现判断失误的时候。这也是导致日本深陷二战最终战败的根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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