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北冥神功 于 2022-4-5 08:05 编辑
早上看了则新闻,某地一租客因自身原因死于租住屋中,其家人向房东索赔xxxx元。为此相关人等还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有关法律人士还郑重指出,囿于租赁合同相关约束条款的缺失,房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乖乖,真是奇葩!中国当下好些事就是被这些人搞坏的。按说,租客死于房主屋中,对房屋影响不可谓不大,会造成房价的贬值,租赁的困难,房主出于人道,不问你要赔偿也就是了。没曾想,反被恶人倒打一耙,问你来索赔。请问,这人是房东逼着杀害的?压根没道理啊!
更奇葩的是那些法律人士,租赁合同上没有明确标明相关条款,就属于合同缺失,房主难辞其咎。这就更可笑了。
房屋租赁合同只要明确租赁时间,金额,支付方式,租客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生活费用,以及房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归属等等,这就够了。至于所谓的补充明细要特别指出,不能在租赁屋内从事违法违纪的事情,如果不写,房东就要承担监督责任,岂非荒谬。
房屋租赁出去,你房东能二十四小时监督人家干什么?人住的好好的,你能动不动拿钥匙捅开人家的门?荒谬。再则,房屋租赁充其量只是件经济纠纷,它不应该也不该承担超出它应负的责任。难道我们的法是摆设?合约里没注明不好杀人放火,法律就不管了?这是惰政,懒政,不负责任。
我觉得房屋租赁合同不该大包大揽,把自己整成法律的兜裆裤,做好它自己就可以了。
细思起来,把一些公序良俗的事非要以黑底白字的方式在合约里隆重标出,这是邪恶!这是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故意给老百姓使绊子,搞是非,其目的结果都是见不得光的。
忽然想起古代大臣教授君上治国之道,法宜繁复,宜置其密,密则不便,繁则易漏,知其漏而勿改,可使民相斗之,则民无余力针君也!君自可得悠闲矣!
黑,真特么黑,一脉相承,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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