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着和打手一天弹琴说爱的,可丰县洪波还是一波不平一波又起。怎么感觉各位还在水面上打转转,没沉下去认真思考呢?
说之前,我请大家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这是一切讨论的基础。
一,拐卖妇女的人要不要处理?这点我先澄清下,毕竟没有争辩的意义。
必须处理,还得是严惩。法律如果定的太过宽松,应当建议大会讨论更改。如果只是不痛不痒敷衍了事,无疑是起了反作用,因得失间的巨大顺差,势必造成更多人的铤而走险,为什么不呢?之于因贫因病讨不到老婆的,这是不折不扣的一个法子。
或许有些人还不以为意,但想想,倘若是你的亲属,更或者但凡是个女子,只要偷摸着一棍或者药倒,瞬间可以变卖来钱,这样的结局你们接受吗?
所以,严惩买卖双方是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底线。没有买卖没有伤害,买受人同等罪责。
其二,丰县八娃事件究竟是个例还是普遍情况。我这里需要用调查数据说话。不过,个人觉得这不具备普遍性,事实证明,被拐妇女精神上存在障碍,所以,不必过度放大个例。
其三,惩处,怎么起到预期效果。直接犯罪人有法律制裁。那么充当罪恶的帮凶们呢?仅仅撤职处分是不够的,或者说不够痛。
我们有些案件错判误判,结果来个国家赔偿,这很无道理。这是拿全民的钱替个人错事买单。即如八娃母事件,孩子只管生,父亲入狱,母亲不能自理,这样的家庭,这样的负担该由谁承担?
现在看无非还是倒在国家,社会,爱心企业,但这并不合理。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倘使这般有人有样学样,这恐怕不是社会之福,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应该怎样处理呢?很简单。落实到人,到户。凡是对案件监管,扩散不作为的,都必须纳入赔偿中来。管计生的得罚吧,早关好何至于生八娃,以此类推。惩罚一定要触及他们自身的利益,人才会觉得痛。如此一来,该坐牢坐牢,该处理处理,该赔偿赔偿,国家并不需要支付这些无谓的费用。
规矩就是规矩,规矩不用滥谈人情是可耻的。
我就提这几个观点,再不参与,有这时间,我和打手已经外面溜几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