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救济。如果八孩女不是被拐卖妇女,就是一个平常患精神病的女人,而且老公可能被判刑;那么***对这个家庭应该进行如何资助?我不知道,但一定有相应的制度。那么,***的救济就应以此制度为基础。出于八个孩子和此事的特殊性,可给与一定额外的照顾。
二、关于处罚。对董先生的处罚,应征求八孩女的意见,如八孩女的病情始终治不好,应根据孩子的态度及调研到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应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董先生的态度,可给予一定从宽。
三、法律制定的逻辑。社会问题是多维度的问题,法律只是维度之一;单纯的依靠法律实现不了社会问题的完全解决。关于拐卖现象的法律手段,应符合以下两个方向:
a、尽量不要让家庭或受害人受到二次或加深伤害,即需保障家庭及受害人的权益;面对无可挽回的既定事实,必须务实的考虑受害人当前和日后的权益。
b、因拐卖家庭的情形有较大不同,在法律严肃性的基础上,要增加其灵活性;同时充分要发挥法律惩前毖后的作用,减少后续类似现象。
根据上述指向,可制定以下法律措施:
1、重罚拐卖份子,轻罚买受份子。拐卖份子的目的是单纯的谋利,买受份子为的是生活(不仅仅为生孩子,网爆们动则将被拐卖妇女定性为生育机器,以增加买受人的罪行,何其可笑!)。出发点完全不同,主观恶毒也有较大差异,此其一。另外,现实中各拐卖家庭情况各异,买受人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差异较大,且往往存在后续责任,应为问题处理留存较大空间,此其二。
实际意义上,生产、贩卖、消费环节,紧紧卡死贩卖环节,即拐卖份子,就可以较大的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可借鉴某些国家或地区“卖淫合法,嫖娼犯罪”的方法,给与一定区分对待。法律的目的是较大程度上解决某些问题,在能基本实现该目的的基础上,应增加其灵活性及人性化。
2、买受份子量刑结合被拐卖妇女态度。买受人必须受到惩罚,因为其行为损害了别人的权益,获得了自己的权益。但基于复杂的家庭情况,在制定基本的量刑标准后,应集合被拐卖妇女的态度给与量刑。可参考《刑事谅解书》的方式,结合受害人的切身感受和未来期许,对买受人进行量刑。
该制度的制定,能较为客观的给买受人的罪行定性;为妥善的解决后续问题留下空间;同时,也保障了那些未被发现的被拐卖妇女在家庭追中的处境,因为买受人在行虐之时,必定会掂量掂量案发后的风险。
谨记:法律不能全面的解决问题,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角度或方式。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发,特殊情况下可能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损伤;所以,有些法被称为“恶法”。法律惩前毖后的作用,其终极目的是给人们带来更好的生活。故,需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特殊时刻增强其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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