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两条路都是通途大道,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两种情况如下:
(1) 权利优先于善,非常好的一种自由主义坦途。
这是因为,在我个人看来,“善”的定义权力,是容易被不良用心的人篡改与利用的。
比如说,希特勒的纳粹德国,垄断了定义“善”的权力,纳粹德国定义消灭犹太人这个种族就是“善“,你又将如何应对?
权利优先于善,也有它的一些社会负面问题存在,在老高转贴的周枫教授的原帖里面,已经有一些例子了,我就不重复贴上来了
(2) 善优先于权利。
还是我前面说到的问题:“谁来掌握”善“的定义权或者说话语权?”
只有把人道主义作为最高的伦理学标准,善优先于权利,才不会产生真正的实质性的恶。
简单小结我的个人观点:人道主义是所有伦理学标准里面的最高标准,在满足人道主义的前提下,“善”与“权利”,只能作为是第二级的权利,也就是次级因素。
这里面可以举出很多“权利优先”或者“善优先”所引申出来的种种负面社会问题的,我就不说了。
人道主义才是伦理学里面的最高等级。
这就是我的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