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先生终于同意了,敢于面对并承认法律常识,这很好。那么将如公理力所说,“长期运营的一种高级复杂事务,”提升到法律层面,不正说明双方对此事件的重视,以及处理的严谨程度吗?怎么能将具有法律约束的事务,说成“确定这不是一个笑话吗?”,公先生,你是在笑话法律约束力还是在笑话法律本身?就自治特权产生纠纷,不正是说明双方法律意识增强吗?若纠纷即笑话,那么按着公先生这思路,凡是去打官司的,岂不都成了笑话,法院成了德云社?
承认法律常识很好,但同时也要有些逻辑常识。
2,口头协议怎么简陋了?公先生显然对法律效力有误解。如果协议双方都是正人君子,且彼此互相信任,口头协议有什么不好?红袖方面与六星法人醉笑签订的口头协议。迄今为止双方并未就协议内容加以更改或混淆,这充分说明了双方诚信。那么又哪里来的“弊端”呢?如果有弊端,也是你们这些不知协议内容的人起哄跟风造成的。
公先生,具备法力效应的东西“简陋”,而你对着不知内容的东西一顿胡扯“有理”,你这难道不是胡说八道满嘴跑火车吗?再重申一遍,逻辑是个好东西,希望你能够多多少少拥有一些。
3,协议,是两个群体之间的约定,而我说的不会犯法,是指论坛之上的版友个人行为,请公先生不要偷换概念。论坛之上版友犯法,不过是因言获罪。这点我说了好多次。而协议中“严禁讨论政治”,已将唯一可能触犯法律且危及论坛的东东彻底消解。很显然公先生不仅逻辑匮乏,法律知识也差。什么是法律,法律也是一种道德,只不过是道德的底线,这就是我们提倡道德的原因。当所有人道德提高了,距离底线自然遥远。
如果不相信我们道德,但应该相信逻辑。我反复说明论坛的透明性与时效性,让论坛之上犯法成为不可能(谈论政治除外,但已协议中单列禁止),即便搞成约架面撕,根据属人属地规则,已与论坛毫无关系。
4,显然你不明白管理者应遵循的法无许可不可为。
5,公先生,你依然不懂法无许可不可为。六星管理组的任命,是首版组阁后一种行政形式。很显然红袖方面认可并同意这种形式,这么说吧,即便你们长江,不也是自己研究好版主人选,而后通知六星公布的吗?六星干涉过你们版主人选吗?
至于公先生所言紫晶醉笑“忘掉自治”,“操作之后,嘿嘿”,我也不禁莞尔。你看到了他们操作,那么操作之后呢?就说紫晶,不被禁言七天了吗?“头晕,正好去医院”。这说明什么,岂不是正好说明法无许可不可为嘛。不然,一个总监被随意禁言?你还笑得出来吗?是我们红袖人的坚持,才维护了协议的严肃性,保证了论坛正常运行。公先生,你身为受益者,应该对我们红袖表示支持才对,咋还讪笑几声。能明白其中的逻辑关系不?我忧心忡忡问一句。
6,“醉笑紫晶成了李鸿章,”,公先生不仅胡说八道,而且胡思乱想。我之所以将协议三条列出,就是要让大家看看这里是否有苛刻条款。显然没有,不仅没有,而且“不许谈政治”,“不许人身攻击辱骂家人”,这要求简直比六星更严格。我们以比六星更严的版规要求自己,醉笑们如何成了李鸿章?既没有割地(六星红袖,不是红袖六星),也无赔款,首版民主选举,纠纷服从大理寺判决。李鸿章若是遇到这种乖乖对手,历史岂不是早已改写?
看来公先生不仅不懂法,不通逻辑,而且善于挑唆。此时此刻,将那句“坏人变老”赠与公先生,是不是很恰如其分啦?
7,论坛之上,自然是谈道德,不仅因为法律也隶属于道德,而且因为论坛并无执法权。因此本质上论坛内部问题,都是法律层之上的道德层面。质疑紫晶操作也好,红三条也好,不过是要求紫晶遵守协议,这是道德上要求一个人遵守承诺。而紫晶也认罚而去,这充分说明双方都具备强大的道德感。当然,我不会苛求连口头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先生,能够明确区分法律和道德。
8,本无事不是说没有事儿,看来公先生理解力也成问题。本无事指本应无事,并不是说出的事不是事,明白二者区别不?如果紫晶不删帖操作,会有随之而来的事儿吗?红三条出现,是为了杜绝之后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是为了“本无事”。能理解不啊?
至于说到公先生你,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却来讲“法理”,这岂不是一个秃子在卖生发灵乎?正因为你不懂,所以你才只能起高调瞎咋呼,这不李鸿章都出来了,醉笑紫晶都李鸿章了,是不是还要揪出幕后的慈禧批斗一下啊?说你上纲上线,冤枉你了吗?
到此为止?我觉得这个讨论很有意思,充分揭示了公先生这个法盲,应该继续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