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关于大屠杀,中日史学界在诸多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
迄于今日,中日史学界关于大屠杀的基本性质与主要责任归属,早已达成共识。仍存有争议者,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遇难者的身份及具体数字。二是事件过程具体细节的还原。
自2006年底至2010年1月底,曾由中国外交部与日本外务省主持、组织中日两国历史学者,开展“中日共同历史研究”。该项目,适足以反映上述分歧。关于前者,日方报告的说法是:
“日军对俘虏、残兵、便衣兵以及部分市民进行了集体的或个别的屠杀,同时强奸、掠夺,放火事件也频繁发生。因日军的屠杀行为而导致的死亡人数,据远东国际军事裁判的裁决达20万人以上(对于松井司令官的裁判书是10万人以上),1947年南京战犯裁判军事法庭公布为30万人以上。中国的见解是以后者的裁判为根据。日本的研究中,有以20万人为上限的,还有4万人、2万人等各种推算。对于牺牲人数的各种不同说法,其背景是由于对‘虐杀’(非法杀害)的定义、所定地区、期间、埋葬记录、人口统计等资料的验证上存在差异。”⑥
在研讨中,日方学者还曾提出如下意见:“其一,如果将战后东京审判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的判决当作历史事实本身,而不引用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这对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是否尊重?其二,在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中被屠杀者与阵亡者有无区别?平民与军人的比例是多少?”日方并建议就此展开具体讨论。
关于后者。日方学者意见颇多。譬如,日方认为,“日军方面并没有……制定有计划有组织屠杀俘虏的政策。”“(中方采用的)有些史料本身是否真实,应该考证后再引用……另外,如何选择史料也很重要,选择不同的史料其结论也会不同,如拉贝日记中既有关于日军的暴行,但同时也有对南京国民政府及守军的批评……”。此外,虽然中方提出了异议,但“日方最后提交的文本中没有删除南京大屠杀中国方面次要责任的论述”,“没有修改关于中国军队焚烧南京很多建筑物的叙述”。综上,大致代表了日本主流学术界关于大屠杀的基本意见。⑦
因为很难在遇难者数目上达成一致意见,“中日共同历史研究”实际上回避了该问题的讨论。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在美国披露的一批档案中,发现了田伯烈于1938年1月写下的未刊电稿,该电稿称:“自从几天前回到上海, 我调查了日军在南京及其他地方所犯暴行的报道。据可靠的目击者直接计算及可信度极高的一些人的来函, 提供充分的证明……不少于30万的中国平民遭杀戮, 很多是极其残暴血腥的屠杀。”⑧这很可能是关于“30万”这一数字,最早的出处。…[详细]
1938年1月,日军在南京开设慰安所,图为日军官兵拥挤在慰安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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