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战斗鸡 于 2024-9-14 21:15 编辑
下面具体分析:
当代哲学史上,伯林和斯特劳斯曾经发生过一次时间上错位的思想交锋。说时间错位,是因为斯特劳斯对伯林多元主义猛烈批判的时候,限于当时资讯的传播条件,伯林全然不知。一直到斯特劳斯去世后,伯林自己也已晚年,才得知自己曾被批判。于是在伯林在其鲜有人知的《伯林致雅法书信》中,明确回应了斯特劳斯观点。
之所以先提这段旧事,是因为两位大师的争论,其内在的理路,跟今天我和啊哩的分歧,有诸多相似之处。
斯特劳斯认为伯林多元主义既是相对主义,又是一种绝对主义。伯林当然不这样认为。伯林指出,斯特劳斯的绝对主义是建立在理性主义的先验基础(a priori basis)之上,然而这跟伯林自己主张的“绝对的信仰”或“绝对的立场”,不是一回事。伯林明确指出,尽管他常使用“绝对”这个词语,但其实表达的是伯林自己理解的“普遍主义”,是普遍主义意义上的“普遍”。
顺便说明下,伯林始终不承认自己理论的相对主义性质,可在主张多元论、否定普世价值的同时,却难以克服自身理论的内在矛盾,又承认自然法意义上普遍的“客观价值”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上面所谓绝对的信仰或立场的逻辑前提。
看到这里,逻辑上明明应该是伯林多元论拥趸的 @绝对不主流 ,这时候又该大骂伯林脑残,是辩证法学徒了吧??
现在回过头来看啊哩兄的表述,伯林带有绝对标签的普遍主义,逻辑上正好重合了啊哩所说“人性论基础”的道德真理的阐述。
啊哩反复强调的人性和理性之分,本质上仍然还是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分野,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啊哩这样说道:
“经验主义不认为有绝对的普遍的真理,而只有相对的有适用范围的真理。”
啊哩这番论述,问题多多。
单凭普遍性,真理不足以得到证成。因为只要是真理,首先它只能是必然的。否则它就不成其为真理。而承认必然性,就意味着真理具有普遍和绝对性,不容反例。要不然你这个“普遍”,划到什么区域为界?难道你的普遍的道德真理,啊哩真会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只能划到塔利班“美德法”跟前戛然而止吗?这没有理由说得过去。
对以上问题,啊哩可能自己也注意到了,因而特意附加了经验论真理成立的条件----“适用范围”,但这样一来,啊哩恰恰承认了一定条件下真理除了普遍性之外的绝对性。比照之下,如果伯林语境中的“绝对”,仅仅只是普遍主义中“普遍”的代名词,那就面临跟啊哩同样的问题----阿富汗妇女权利,莫非真应该排除在现代社会“普遍真理”的适用范围之外?
再举个例子,看看啊哩所说经验主义的真理:人必有一死。
这里,人必有一死,自然不容有反例。这说明啊哩口口声声的经验真理,依然具有普遍必然的绝对性。否则,有例外了还谈何真理?
当然,至此有人可能会说,不定将来哪天科技发达了,人类可以实现永生了,人必有一死的真理岂不成了过去式了?
这话看起来没错,其实不尽如此。首先,人必有一死的真理,是有条件的,就是以人类目前科技水平,它就是真理。只要这个条件永恒不变,它也永恒不变。
其次,如果人类实现永生了,那么,人并非必有一死,一样也是真理命题,绝对永恒,除非再一次有新的条件发生。
所以啊哩费了很大力气论证唯理论真理不存在,而只有经验论的普遍真理,最终还不是跟他所反对的唯理论真理一样,也是一种经验论(人性论)下的绝对真理?只不过人们通常称之为“相对真理”而已。由此,啊哩所有反驳我人性论的道德真理和普世价值,意义何在?
而且啊哩跟我以前始终反复强主张的真理观,也并无二致。我一直用绝对真理这个词来表达的,实质上也是通常所说的“相对真理”,具有啊哩这种“适用范围”之内经验真理的普遍必然性。这一点正跟伯强调对普遍主义“绝对的信仰”或“绝对的立场”,多少有点相似,都是强调经验世界同样具有类似唯理论真理的那种绝对性。
所以说到这里,我们就明显发现理性和经验(人性)的不可分割之处,这仅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从主体和对象两者关系而言,理性从来不可能脱离经验对象而有效地凭空运转。凭空运转自身的理性,仅仅是康德所谓的“纯粹理性”并且需要批判的。因此理性的对象从来都离不开经验或者说人性的材料。理性只有在对经验对象(比如人性)的统合过程中,才能抽象出普遍必然的绝对性,有如康德之“先天综合判断”。
分析到这里,明眼人应该已经看出,我最初批判包括历史性在内的道德相对主义危害的那个帖子,核心观点啊哩至今还未触及,或者说,目前仍然处于前期热身阶段。接下来真正应该辩论的,不是什么理性人性之辩,而是原帖对历史主义、特殊主义等形形式式相对主义的批判,是否成立。换言之,道德真理普世价值之适用范围,究竟是普遍绝对地不因国情、种族、文化的不同而不同,还是正好相反?
这个问题眼下正好有塔利班《美德法》为现成例子。而这,才真正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