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035|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安乐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楼
发表于 2012-6-5 02: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导语:70多岁老母中风瘫痪在床,苦求儿子买农药结束自己生命。经母亲多次请求,儿子邓明建无奈地“送走”母亲。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邓明建买农药帮助母亲自杀一案一审宣判,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有关安乐死的争论,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一直没有停止。[详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沙发
发表于 2012-6-5 02:52 |只看该作者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是一种为了减轻剧烈的肉体痛苦,对濒临死亡的病人采取积极的措施缓和其痛苦而终结其生命的做法。韦伯斯特辞典将其定义为“安静而容易的死亡或引致安静而容易死亡的举动”。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自杀,是帮助自杀从安乐死的释义来看:安乐死是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故而,接受安乐死的病人大多数已经不具备自杀的能力,需要其他人提供条件或者直接促进其死亡。从这一点上来说,安乐死并不能算是自杀,而是更接近故意杀人。


消极的安乐死与积极的安乐死安乐死一般分为两大类: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积极的安乐死接近故意杀人
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
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由适当的人来执行。这一判例已成为该国判断安乐死是否合理的标准。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2-6-5 02:52 |只看该作者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支持者说
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莫纪宏教授认为,“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他认为,“安乐死”属于人格权范畴,同肖像权一样是一种权利,不容侵犯。

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 替妻子申请安乐死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详细]

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的利益

在2006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提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

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目前身体健康的人群而言,他们是估计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很难预测得到的这种濒临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目前的社会氛围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详细]
反对者说
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详细]

安乐死的制度设计是“不可能的任务”

目前,医学专家们都在呼吁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器官救活他人。脑死亡病人从医学的角度上讲,这样的病人即使有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是已没有任何的生存意义,实施脑死亡,可大大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医疗负担。

而安乐死的病人则不同,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的作法无异于“杀人”。因此,在《器官移植法》和《脑死法》出台之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详细]
对人的不同认知决定了对安乐死的不同态度
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不把这个安乐死难题当作医学伦理学问题,而作为一个哲学问题——即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来对待。对待自杀,不同国家、不同个体都有不同的态度,但是有一点是一定的,就是不鼓励自杀。而对于安乐死来说,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多是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规避现实的风险;而反对者则认为,人性的恶不可能完全通过制度来规避,这可能会给现实带来灾难。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但是也有反对意见认为,生与死是人最大的问题,没有任何人、任何制度可以决定其他人的生死。不同的哲学态度决定了对安乐死的不同看法。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2-6-5 02:52 |只看该作者
有关安乐死虽然一直都争论不休,但无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安乐死的理念,一些国家也针对安乐死进行了立法,甚至如荷兰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
不少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
2001后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亚全国而言,至今仍无安乐死的国家立法。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详细]
调查显示,民间赞同安乐死的比率很高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安乐死立法问题再度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详细]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2-6-5 02:53 |只看该作者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然而至今尚无定论。
法律难题: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
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而在最近广州这个案子里,帮助其母亲自杀的邓明建同样是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只是邓明建案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较轻,故而法院做出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详细]
现实风险:一旦政策松动,有多少人会面临“被安乐死”的可能
安乐死的现实风险也是没有办法回避的。在中国,被中国缠身或者瘫痪在床的病人、残疾人何止数百万,一旦有关安乐死的政策有所松动,但相关法律和制度设计又没有跟上,那时候安乐死就会变成一个“杀人利器”。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一旦子女对重病老人不耐烦而试图结束老人的生命,而老人又受迫于种种可能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这样的安乐死无疑是危险的。

很多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制度设计上都尽可能考虑到了这一点。比如荷兰将如何认定是否是安乐死制订了六条标准,其中第一条就是: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日本的一个判例也印证了这一点,主治医师接受由其治疗的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家属加速患者死亡的请求,为患者注射了剧毒药物氯化钾导致患者死亡,该医师被控谋杀罪。横滨地方法院于1995年3月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本案判决有罪的理由是:实施安乐死之前,病人已经处于昏睡状态,没有肉体痛苦的存在,而且案件中欠缺患者明确的意思表示。
伦理困境: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亵渎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有人说,中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如果安乐死得到法律允许,将引起对人类生命尊严的普遍亵渎。

其实不只是中国,一位患有运动神经系统紊乱症、脖颈以下全部瘫痪、终日备受病痛折磨的英国女士请求其丈夫帮助实施安乐死的诉求一再被英国法院驳回。官司一直打到英国最高上诉法院即英国上议院,仍然未能获准实施安乐死。上议院的裁决不仅不准其丈夫协助其实施安乐死,而且威胁如果违反裁决将被判处14年**。无奈之下,该女士只好在丈夫的帮助下坐在轮椅上入禀欧洲人权法院,请求推翻英国上议院的裁决,准许她在丈夫的协助下有尊严地、安静地死去。然而等待着她的却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02年4月29日作出的驳回上诉、禁止任何人协助其实施安乐死的最终裁决。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