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处理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等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等违法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无理缠坊、闹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缠闹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无理缠访、闹坊、非正常上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公安机关是依法处置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责任主体。公安机关的管辖以信坊人户口所在地为主,人户分离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和公安机关商定。
四、对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追究,由现场处理单位根据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请求,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
五、对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1、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情节较轻,经信访接待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2、违反《信访条例》经公安机关训诫谈话后无效的;
3、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人驻地周边和省委、省政府门口等非信访接待场所,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未经允许,对接待人员进行录音、拍照、录像的;
7、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电子网络媒体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的。
(二)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1、采取堵门、静坐、堵路或其他方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打横幅、静坐或采取其他方式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三)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人员有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2、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
3、公然侮辱、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殴打、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信访为由、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4、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团名义上访或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的;
(五)因无理缠访、闹坊、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两次以上的,由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首要分子和组织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2、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3、以静坐、打横幅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公路、铁路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
4、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八)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患有精神病的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人员,可以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责令其家属、单位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治。对监护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依法对监护人进行处理。
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司法局监督、审理、执行此类案件,均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
二○○九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