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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宫丽丽 来 给你普个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8 17:34
标题: 宫丽丽 来 给你普个法
工作期间发病回家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亡事故,超过48小时死亡或未经抢救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亡事故。
发生工伤后,在医院救治48小时之内死亡为工亡,应赔偿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看看这法第一款,是不是恶法?如果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病倒,须力争在48小时内死去,否则不算工伤,同时也暗示,有员工病倒,不送医院抢救,直接让他回家休息,死在家里,可以免除工伤补偿责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8 17:37
提醒大家,在工作时间或岗位上,发觉不适,一定要去医院,诊断极度危险后,要力争在48小时内死掉!不愿对工伤负责的单位,发现有人病倒,千万不要忙着送医,最好让他回家休息。
作者: 湘女妃儿    时间: 2025-9-28 17:5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8 17:37
提醒大家,在工作时间或岗位上,发觉不适,一定要去医院,诊断极度危险后,要力争在48小时内死掉 ...

我家有个亲戚,在工作中突然生病,请假回去趟了一会儿,下午又去上班,又复发了,送医院抢救一天,医生说准备后事,家里人一商量,决定拉回去让他死在家里,结果半路走了。算不算工伤?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5-9-28 18:43
这条例看着咋这么别扭呢。。。。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5-9-28 18:44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5-9-28 17:50
我家有个亲戚,在工作中突然生病,请假回去趟了一会儿,下午又去上班,又复发了,送医院抢救一天,医生说 ...


看柳警的意思,好像重点不是哪里死的,而是死亡的时间界定。。。。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8 18:47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5-9-28 17:50
我家有个亲戚,在工作中突然生病,请假回去趟了一会儿,下午又去上班,又复发了,送医院抢救一天,医生说 ...

这个虽然是48小时内死亡,但是既可以说是抢救无效,也可以说是放弃治疗,就看社保局如何认为了。我个人觉得应该视同抢救无效,认定工伤。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8 18:49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9-28 18:44
看柳警的意思,好像重点不是哪里死的,而是死亡的时间界定。。。。

抢救无效就是指的地点,应该是死在医院。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5-9-28 18:53

想起来了。你这前提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发生的疾病跟工作本身的性质关系不大?

如果这样的话,倒是无可厚非了。不能啥病都赖人单位是吧。

另,百度了一下, 你提及这种“视同工伤”的情况,好像真实的起算时间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基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5-9-28 18:5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8 18:49
抢救无效就是指的地点,应该是死在医院。


医院在48小时内说了,死定了,立即,马上。后面还计较死在哪里么?
作者: 湘女妃儿    时间: 2025-9-28 19:08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9-28 18:44
看柳警的意思,好像重点不是哪里死的,而是死亡的时间界定。。。。

看柳二哥后面的回复。
作者: 湘女妃儿    时间: 2025-9-28 19:1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8 18:49
抢救无效就是指的地点,应该是死在医院。

所以后来关于赔偿模棱两可。

于情祖宗留下的传统不能死在外面,灵魂归不了家
于理还在48小时之内
于法他没死在医院

官司怎么打?
作者: 左手之方向    时间: 2025-9-28 19:57
工伤跟工亡的赔偿有区别
不要混淆
^_^^_^^_^^_^
作者: 阿牧    时间: 2025-9-28 20:00
柳二不懂法
不知道法律条款上面还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上面还有指导案例
关于工伤认定虽然条款有磨砺两可的地方
但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已经很完善了
不过,那些都是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
你四六不懂给人普什么法?
还跟这半罐水似的妖言惑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8 20:07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9-28 18:55
医院在48小时内说了,死定了,立即,马上。后面还计较死在哪里么?

所以说会有争议嘛。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8 21:36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8 21:38 编辑

哈哈哈哈~~,班门弄斧、囫囵吞枣都没啥
公某说啥来着?
尔等(包括螃蟹)闭着眼睛反对质疑性侵认定工伤,凸显认知肤浅
你一个普通公民,首先该关心你纳的税,会不会被工伤认定这类公职人员送顺水人情!

因为公安人员被人社局拒绝认定工伤,你才发这个破帖子抱怨“恶法”
虽然暴露理解力捉襟见肘,说明公某关于工伤的两帖让尔等多少开了点窍

提醒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才是主体条款,那位所长不被认定工伤是不符合该条的“三工”规定
关于这事儿,你还没去回答我主帖那一系列提问呢

你现在扯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其实质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酌情将非工伤疾病导致死亡纳入工伤
就凭这一点,你粗鄙地给其扣上“恶法”帽子,再次暴露你的认知还差火候

免跪谢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9 05:5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8 21:36
哈哈哈哈~~,班门弄斧、囫囵吞枣都没啥
公某说啥来着?
尔等
(包括螃蟹)闭着眼睛 ...

哈哈哈

强弱分明,弱者被侵权常态。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9 09:1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8 21:36
哈哈哈哈~~,班门弄斧、囫囵吞枣都没啥
公某说啥来着?
尔等(包括螃蟹)闭着眼睛 ...

你是狭隘地将工伤理解为事故造成的伤亡,不知道因疾病死亡的也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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