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说一件与修正案2有关的人和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是个著名的原教旨主义法学学派的领袖。在“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中,他引用《1785年军事法案》等文献,论证“bear arms”一词在第二修正案中意为“携带武器自卫”,而非仅指民兵服役,多数意见书里结案陈辞说: “第二修正案的核心是一项个***利,与民兵服务无关……这一权利属于所有人,正如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一样。”他又旁征博引论证第二修正案中“the people”与第一和第四修正案中的“人民”同义,均指个体公民。
解释 “the people ”与"bear arms "之用词固见尊重文本之切,却忽略与这两个词攸关的其他关键词,则实属糊涂。析如下:
人民持枪权,这是第二宪法修正案。第二宪法修正案所处的历史背景早已发生变化,置此历史变迁于不顾,只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s"片面之词的原文与愿意,妥么?
当第二宪法修正案成立时,美国处于土地扩张之中,人民土地权并未一一明确划分,联邦警力也不足。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 " 的历史含义时,法的文本的各种关键点包括上述两个历史背景自当在同一尺度上得到全面坚持,既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s " 两词的历史含义,也一并承认历史上土地权不清与联邦警力不足。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发时,土地权已经明晰,联邦警力充足,法律完整。当斯时也,若仍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s" 的历史含义便是不尊重确定无疑的现实,也是不尊重甚至不信任宪法对土地权的充分保护,也是不尊重甚至不信任联邦警力的建设。尊重历史文本,不尊重社会现实,这是原教旨主义法学观的内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