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程序正当不应仅局限于审判行为本身。警察和检察官方面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行为同样可能影响随后审判的公正。例如,对以不正当方式获得的证据的承认,可能破坏审判的公正,这只是在忠***官员对被告进行调查的案件中出现的情况。The preept nemo de bet prodere e ipsum 或反对自证其罪说明了为什么要排斥诱供或骗供——不仅因为其不可靠性可能诚弱判决的准确性,也因为其使用是不公平的:对嫌疑犯应给子一定的尊重或尊严,这与让他不情愿地或不小心而成为于其不利的证据或证人是相矛盾的(见阿兰,(Allan),1992]。
在 Bennett ir Horseferry Road Magistrates"Cot一案中,上议院认为违反引渡的正当程序而将一个人暴力绑架到国外然后遭送回国是程序的滥用,法庭为了维护法治原则在行使其职责时可以终止执行。但是,在强调法庭在保护***和审查行政行为中的特殊作用时,法官忽视了公正原则的适用范围,假设被告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不受他先前所受处置的影响。准确地说,审判的公平和判决的公正因先前警察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而有所削弱。由此,法庭保护程序公正的要求就是法治最主要的证明(见阿兰,1995)。
法律具有演及力与法律的确定性原则明显矛盾。公民应该能够依靠对现行法律的预见安排自己的行为:如果他的安排因变化了的法律所具有的溯及力而打乱,他的自由和自主将严重受损。布菜克斯通先生宣称只有违反了预先”规定的法律”才能对其处以刑事处罚。在有潮及力的法律中,“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到其当时实施的行为无罪却被后来的法律认为有罪;他也因此没有任何理由不去作为它;而且,如果因其作为而遭受了惩罚,这一结果必然是残酷且不公平的。”[布莱克斯通(1765)1809:1,46)作者: 卖真方子的 时间: 2025-3-23 21:46
但是,即便公权剥夺法的确违反了权力分立原则,但有溯及力的法律是否必然如此却仍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认为,按照澳大利亚宪法,如果一部法律,尽管在实施中有溯及力,但若它将判断一个人是否被指控参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交由法庭决定的话,那么,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进行干涉并非未经许可。一部有溯及力的法律,并非一部公权剥夺法,不需要由立法机关进行审判,因为它对那些在未来的法律中将引起审判的问题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对法院讼诉程序的干涉仅发生在立法机关自己明确或者含糊地断定某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的情形下(见 Polyukhovich 诉The Common wealth)。
一方面是为完善刑法而制定的普通条款,它在将来有效,并对之前具有溯及力,另一方面是针对某种以往不当行为具有完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尚可争辩的重要区别。具有完全追溯力的法律缺乏普遍性和公正性,而这正是法治和那些仅从个人偏见出发进行惩罚的手段得以区分的基本特征。法律是否能正当地要求调整某一真正特殊的事情值得怀疑。过去发生的每一种不正当行为都有可能在将来重复。那些规定对前总统尼克松的文件进行国家保护的法律,被认为完全是惩罚性的,它似乎与美国反对有追溯力的法律和公权剥夺法的原则相矛盾。既然法律对后来发生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适用,人们很难接受最高法院称尼克松是“正统合法的一类”(Nixon 诉 Administrator of Gereal senices,472)。
仅从个人喜好出发制定法律,有关此的一个例子在 Building Construction Employees ② Builders'labourers Federation of New South Wales V Minister for Industrial Relations的案例中,被新南威尔士上424
我们必须承认,法治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即便是在那些权力分立原则起源于“威斯敏斯特式宪政主义”的民主国家(见 Hinds 诉R.案)。在the House of Lords in burmah Oil Lord Advocate一案中,定英国***应对其因反对敌军而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该判决被1965年的战争赔偿法确认为无效。这一案例经常被用来说明英国议会不受限制的权力已经延伸到了可以向前追溯进而否决由最高法院进行法律救济时所作出的最终判决。这种立法至上的主张很难与法治观念的任何公平合理的解释相协调。
因此,必须把平等观念作为宪政主义理论的一部分来理解,在这种理论下,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对人人平等原则是最基本的。这种理论对为立法或行政机关的分类作辩护的公共管理目标加以限制。美国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很有借鉴意义。司法机关对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基本权利的决议均临子详细审查。例如,在Shapiro 诉 Thompson一案引用了宪法赋予的州际旅行权而使那些拒绝赋手在有关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人福利待遇的法律规定无效。在Eiserstad诉Baird一案中,认为一项法令不合充法,它规定对未婚人士分发避孕用具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夫妇和未婚夫妇之间的建种区别,触犯了保护人人平等的法律条款。平等原则也被用来维护基本的隐私权,以前人们认为它翼夺了***于涉人们与他人亲密交往的权力。隐私权意味普“个人,无论已婚还是单身,在诸如是否生育这样基本的问题上不需要***干涉的权利”(Eisen stadt 诉.Baind,362)。
但是,由欧洲***及自由条约所规定的个***利中特别包括了例外条款,例如基于公共利益的政磨行为或***决策。其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必须表明它与我们所拟定的合法目的是相称的;对这种限制必须存在一种“迫切的社会需要”,这种需要和必须去实现这些目标同样紧迫。在一个案例中,欧洲***法院认为,英国法中关于藐视法庭的规则(该规则禁止媒体对审理中的案子提前作出判断),即使依据对言论自由作出的公认的限制(该限制旨在保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不具合理性。(Sunday Times 诉 United kingdom).在 Dudgeon 诉 united kingdom一案中,法院判决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北爱尔兰大多数人要求通过法律来保护他们自己的道德标准的愿望,与如此一种严重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是相矛盾的。它保护了人性中很重要的一方面。
承认实体法上的预期,对***在某一特定领域实行其政策施加了限制,这意味着一种遵守均衡性原则的义务。允许某一政策执行(如果不是禁止),必然是那种具体情况下其重要性的作用:当公民的权利要求和***的政策需求相提并论时,法院有义务去评定其孰重孰轻。有一个案例,英国***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拒绝一位巴基斯坦儿童入境,因为他由有关亲戚收养,这违反了以前公布的准则。上诉法院认为这是对某些人的不公平对待:没有经过适当的听证,***不能恢复以前的准则,即便这是“高于一切的正当利益”的需要(R.诉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ex p. Khan)。作者: 卖真方子的 时间: 2025-3-23 21:46
行政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被A·V·戴西(A.V.Dicey)所强调,他的《宪法概论》于1885年首次出版,并成为英国宪法法治理论的典范。按照戴西的观点,法治不仅意味着没有人能超越法律之上,而且意味着“任何人,无论其社会阶层或社会地位,都应该遵守该国的法律,服从法庭的审判”(戴西,(1885)1959:193〕。他强调:最高地位的官员和普通公民一样,应对任何一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为负责。确实,戴西对法国行政法制度的不满意是基于与民事法庭相分离的行政法庭的存在,他认为这等于把官员排除在普遍适用的法律之外。应该承认,公法是一部用以调整行政机构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法律。在这一方面,戴西没有足够的认识。既然为了公共利益,行政官员必然要对公民行使其权力,那么就必须有法律规则以保证这种权力能够公平行使并且对公民权利给予适当的尊重。无论是由特别的行政法庭还是由普通的民事法庭来实现,都应该与法治的观念一致,他们都是负责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的。重要的是***官员的决议应该考虑到独立法庭的质疑,它将决定该项决议是否合法。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或不受司法审查,无论其(处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社会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