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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什么刑法专家反对对强奸犯施行化学阉割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8 08:23
标题: 为什么刑法专家反对对强奸犯施行化学阉割


      赵秉志,系中国刑法研究学会会长、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参与我国多年来的刑事立法工作、编撰了《刑法点评》、《刑法理论》等专著,可谓是刑法研究界的大佬。

      过去,网上曾有呼声说,要对强奸犯进行化学阉割,赵秉志曾站出来表示坚决反对,他说这方面的立法,尚不成熟,存在争议,我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

     后来,赵秉志居然因性侵女学生,被停职了。

     哈哈,原来是要给自己留后路呀!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4-11-8 09:15
沙发
作者: 闻所欲闻    时间: 2024-11-8 09:15
这人上面想的不错,下面没有想好。俗话说:遇事要两头想想
作者: 我不是群主    时间: 2024-11-8 09:34
学习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11-8 11:24

笑死人了
作者: 云川    时间: 2024-11-8 12:01
后来,赵秉志居然因性侵女学生,被停职了。

深谋远虑
作者: 我真很好    时间: 2024-11-8 12:04
知道自己啥毛病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11-8 12:19
这个么,比较严重的性犯罪还行,一般的性犯罪就化学阉割太不人道了。传统肉刑复活要慎重。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8 12:59
螃蟹 发表于 2024-11-8 12:19
这个么,比较严重的性犯罪还行,一般的性犯罪就化学阉割太不人道了。传统肉刑复活要慎重。

你是怎么界定一般和严重的?

作者: 没有原因    时间: 2024-11-8 13:03
古代公公都是直接阉割,防患于未然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8 13:45
没有原因 发表于 2024-11-8 13:03
古代公公都是直接阉割,防患于未然

我看过阉公牛,太残酷了,就是拿木槌直接把蛋蛋锤瘪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11-8 13:4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1-8 12:59
你是怎么界定一般和严重的?


比如性犯罪对象是幼童,未成年人。
作者: 炉渣渣    时间: 2024-11-8 16:37

电脑创始人图灵因是同志遭化学阉割,也是生不逢时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11-8 17:18
竟然想得出来这种刑罚……好无语啊!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11-8 17:21
哈哈哈 多此一举

延长刑期即可。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11-8 17:22
炉渣渣 发表于 2024-11-8 16:37
电脑创始人图灵因是同志遭化学阉割,也是生不逢时

图灵。


作者: 王幼君    时间: 2024-11-8 18:50
赵秉志是千古罪人,永墜地狱

作者: 我真很好    时间: 2024-11-8 19:23
貌似大美丽给用一种抑制药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4-11-8 19:58
我反对化学阉割,化学制品会对人体造成连带伤害,我赞成物理阉割。就该用在奸淫幼女的人身上。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8 20:22
大学网站的介绍。

https://law.bnu.edu.cn/szdw/txjs ... 6f3769ec198f192.htm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8 20:42
停职,好像不是刑法的管辖范围。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9 07:39
西北 发表于 2024-11-8 20:42
停职,好像不是刑法的管辖范围。

他是刑法学泰斗高铭暄的高徒,网传还是高的女婿,2018年被举报涉嫌强奸,被停职接受调查。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9 08:5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1-9 07:39
他是刑法学泰斗高铭暄的高徒,网传还是高的女婿,2018年被举报涉嫌强奸,被停职接受调查。

法院没判刑之前就算无罪。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9 09:05
西北 发表于 2024-11-9 08:50
法院没判刑之前就算无罪。

嗯,这是常识。
    对赵院长最后的调查结论是因作风问题受到处分,可能时过境迁,强奸指控的证据难以搜集了,但是与女学生有不正当性行为应该是坐实了的。


    顺便问一句:有谁说过老赵有罪了?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9 09:2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1-9 09:05
嗯,这是常识。
    对赵院长最后的调查结论是因作风问题受到处分,可能时过境迁,强奸指控的 ...

主楼最后两句。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9 09:30
西北 发表于 2024-11-9 09:25
主楼最后两句。

最后两句你能看出来是说老赵有罪吗?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9 09:32
本帖最后由 西北 于 2024-11-9 09:3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1-9 09:30
最后两句你能看出来是说老赵有罪吗?
能看出说他有罪。

没罪的话,就无所谓后路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9 09:34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11-9 09:38 编辑
西北 发表于 2024-11-9 09:32
不能看出他有罪,能看出说他有罪。

只能说是他有犯罪嫌疑。
       过去曾有人主张,利用职务和从属关系施加压力,与下属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为精神强制,本质上也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只是这种情况很复杂,时过境迁才控告的多,很难搜集证据,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9 09:3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1-9 09:34
只能说是他有犯罪嫌疑。

因性侵女学生。


这个显然不是说嫌疑。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9 09:40
本帖最后由 西北 于 2024-11-9 09:42 编辑

如果说事实的话,恐怕嫌疑都算不上。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1-9 14:57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11-9 15:01 编辑
西北 发表于 2024-11-9 09:40
如果说事实的话,恐怕嫌疑都算不上。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 ...

被人指控、揭发、检举或提供线索怀疑其有违法犯罪可能的,在未查证之前,都统称嫌疑对象。赵院长被女学生实名举报有性侵行为,你说他算不算有嫌疑?哈哈,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事实,那他就不会仅仅是受处分的问题了。女研究生在事后多时检举导师对其强奸,有可能是性交易没有达到目的的报复,不是当时违背其意志的强暴。因此,在调查此类案件时,都要十分审慎,没有铁证,不会轻易认定。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11-9 21:35
本帖最后由 西北 于 2024-11-9 21:37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1-9 14:57
被人指控、揭发、检举或提供线索怀疑其有违法犯罪可能的,在未查证之前,都统称嫌疑对象。赵院 ...

被公安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的,才是犯罪嫌疑人。被举报,不足以成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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