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6:17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5:56
2、3楼纯胡说。就北京而言,近30年,道路工程能跑车但未验收移交给交管部门就“使用”的道路多了。有的做市 ...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6:17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06:44
按照中国速度,这段看似完好的路段怎么两年了还没交付使用呢?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03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 ...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01:30
4,针对第三条,工地施工现场长达两年随意开放给社交车辆及人员通行,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为何没有得到及 ...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03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 ...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7 07:14
中国速度是有专门通道的,主要用于宣传和对外展示。除开这类特殊通道部分,其他都是蜗牛爬,能拖多久算多 ...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45
父亲带孩子在主路上骑行,就是智商欠费。
司机无法预料对相的人摔过来,自认倒霉吧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58
如果说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
那么,骑行的父子是否也违规驶入了未完工 ...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50
应该遇见危险的正是孩子的父亲。
司机正常驾驶怎能预料对方摔过来。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话有问题,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08
意外,意外,汽车造成伤亡,多半是意外,而意外又多半是因为超速,来不及制动或制动距离没有了 ...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段话有问题。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12
《道交法》有规定的。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段话有问题。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26
去年不是有一起校园内行驶车辆撞死学生的事故吗?不知道是怎么判的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25
可以理解为凡是车辆可通行的区域都是交警管辖范围,凡是不是交警管辖范围的都不允许车辆通行。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26
去年不是有一起校园内行驶车辆撞死学生的事故吗?不知道是怎么判的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34
不对,交警管辖的道路,都是经过审核后,符合通行标准的、责任主体明确的、验收移交后的道路。 ...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7 10:36
不知道在哪具体
如果是班里,刑事。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7
那就可以说:
不是所有的车辆伤害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7
是在校园里
怎么可能把车开进班里呢?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7 10:38
把车开到步行街。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8
那就违法了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7
那就可以说:
不是所有的车辆伤害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36
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是属地原则,按行政区划范围,由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你说,哪块 ...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47
是交通事故,还是刑事案件,是由事件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的,不是按管辖权范围来区分,定义。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11
你可以理解为俗话说的交通事故,但从法律上而言,它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因果关系明确、证据 ...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47
是交通事故,还是刑事案件,是由事件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的,不是按管辖权范围来区分,定义。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55
老子深入浅出,都说的那么明白了,你还在犟筋,我恨不得挤出你的蟹黄来!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0:55
要说因果关系明确,最大的因就是孩子摔到了对面的车道上。司机躲避不及才压到孩子的了。当时司机的时速50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07
法律条纹很死么?还是只看果,不讲因?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10
过错和死因要区分开来,直接死因是机动车撞击或辗轧,这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直接因果关系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11
怎么没有看因果?致死直接原因是不是辗轧?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17
你的前题是这个司机故意闯非法公路,但是你确定这个司机知道这是不能通行的路段么?
另外,比如说你吃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24
如果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推倒在你的车前,结果被你压死了,你是不是应该被刑事收押呢?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24
估计你没有驾照。尚未交付的道路,是不会有隔离栏、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而且会有围挡或警示标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31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55
老子深入浅出,都说的那么明白了,你还在犟筋,我恨不得挤出你的蟹黄来!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31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01:27
网上信息说的是“已通车两年″,但“未交付使用″。
且当这消息是真的。那么:
1,路权不属公路运政部门,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43
办案最忌讳的就是事先设定当事人有罪,然后再找补证据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4
你说的这些,都属于过错,都是间接原因,因此,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不是应该承担刑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7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 ...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1:37
你现在说的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也可以算刑事案件】。但之前的说法是【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51
你知道人在趔趄站立不稳时力气是很大滴。我说这些是觉得你的说辞有漏洞哦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7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49
“只有擅自驶入、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的司机的过失,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5
你把案情描述准确点:是无意间趔趄推倒,还是故意推倒?不要变来变去。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58
想起来有一个案例,俩人在高楼窗前拉扯,其中一个人掉下去了。目击证人说:距离太远,我没看清那个人是在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8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1
我说的是这个事实,不加主观臆断,而是由办案人员来判。当事人不承认是故意推的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1
你连基本的法学理论基础都没有,我俩怎么讨论呢?这个得通过对两人的交往历史调查取证,综合判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5
你错了,办案人员与法官不一样,法官讲究疑罪从无,但办案人员却是要大胆推测、判断各种可能性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4
我举的例子跟这个司机压死人类似,你就说你会不会被收押吧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8
你的意思是这个司机有缓?法官可以裁定刑警关错人了?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8
好好,我会被关押,被关三年,不适用缓刑,行了吧?下午要打麻将,就不和你掰扯了,祝你好心情 ...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14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14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14
我哪里有过这个意思?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犯有被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16
嗯,借你吉言,大杀三方,弄个三归一。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8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 ...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7 12:24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7 12:24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40
工程未交工可能有2个原因:
1、业主方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
2、业主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造成施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7 06:29
那你提及的这类地方如果出现如此事故,是怎么定性法判的?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5:56
2、3楼纯胡说。就北京而言,近30年,道路工程能跑车但未验收移交给交管部门就“使用”的道路多了。有的做市 ...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13:52
怎么胡说了,就因为北京有例外?
北京算个鸡鸡。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12:36
不知别的地方,北京还有这种情况,就是一边搞拆迁一边建道路,拆出来一截儿,比如7、8百米吧,就修了路, ...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13:56
关键是路权归属。
道路的特殊之处是,一旦使用就会出现损毁和交通安全问题,导致验收扯皮。正常情况下, ...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14:00
你懂个屁,都是正副一家子的事儿,大哥、二哥、三妹、二姐夫,打断骨头连着筋。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14:13
我说半天不就是这个意思么?
这理解力,真是感人。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0:55
要说因果关系明确,最大的因就是孩子摔到了对面的车道上。司机躲避不及才压到孩子的。当时司机的时速50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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