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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久中国将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大修订 [打印本页]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6:12
标题: 不久中国将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大修订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4 16:29 编辑

近日的青岛逆行打人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昨天随着警方的最新通报公布终于尘埃落定。

因大部分网民对警方处理不满,未将王某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
所以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在抖音(央视社会与法)专栏中作出了解释。

受害人林某是轻微伤,如果造成轻伤就有可能刑事入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轻微伤只能交给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网友问刑法不是还有“寻衅滋事罪”吗?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但同时扰乱了社会秩序,
同样也可以涉嫌犯罪,但本案为什么没有追究呢?这就得谈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最重要的要件构成就是“无事生非”,毫无理由的挑衅滋事,“目的”就是“扰乱社会秩序”。
所以大家未来要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是看这两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最大区别是,他们侵犯的法意识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这个人的人身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秩序。

最后一个问题是,我们以后再遇到打人的,是不是只能被打受辱,这就涉及到了“正当防卫”的问题。
电影《第二十条》中有这样一个思想,法不向不法低头。不久我们将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大修订。
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正当防卫”的思想也会写入其中,未来让警察在处理治安案件中更好的把握这一原则,让法不至于向不法低头。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6:1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6:18
老柳说,不服,咋办?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4 16:29

可能要细化一些概念,不能再笼统的说正当防卫了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4-9-4 16:33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16:1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学习中国。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6:33
知音 发表于 2024-9-4 16:29
可能要细化一些概念,不能再笼统的说正当防卫了

应该是会细化,去掉一些释义空间太大的词条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6:37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4 16:43 编辑
春水秋霜伊人 发表于 2024-9-4 16:33
学习中国。

这个打人事件的处理从现行法律法规上我可以理解,但情感上过不去,太嚣张跋扈了互殴成了受害人头上的一把剑

作者: 杰赛尔    时间: 2024-9-4 16:44
知音 发表于 2024-9-4 16:29
可能要细化一些概念,不能再笼统的说正当防卫了

2022年,也就是前年,刚刚细化过。这起事件后,对错先不管它,不过可以断定,这男司机至少是不懂法,搞不懂更正过后的正当防卫的概念。是个法盲。

至于是不是细化得很具体,需要令箭老师出来评论一下了


作者: 耍帅    时间: 2024-9-4 16:56
前两年大刀脱手的皮皮虾龙哥被反杀的例子,不就是正当防卫么?
司机小林还有什么顾虑?
作者: 耍帅    时间: 2024-9-4 16:57
司机同车拍视频的兄弟害了他,老叫他“别还手。”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7:07
耍帅 发表于 2024-9-4 16:56
前两年大刀脱手的皮皮虾龙哥被反杀的例子,不就是正当防卫么?
司机小林还有什么顾虑?

不一样,昆山反杀是对方持了管制刀具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7:09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4 17:11 编辑
杰赛尔 发表于 2024-9-4 16:44
2022年,也就是前年,刚刚细化过。这起事件后,对错先不管它,不过可以断定,这男司机至少是不懂法,搞不 ...

有些事不是当事人很难去评判,假设一下他还手,动起手来单方面谁也无法掌控轻重和后果,何况对面是一个狂女加同村男性
1、双方都是轻微伤,也可能是双方调解了事
2、女方造成了轻伤二级,自己只是轻微伤,幸运的话警方通过取证判你正当防卫,
但还有防卫过当的可能,民事赔偿,倒霉的话就是“故意伤害罪”坐牢,还要赔偿;
3、一方重伤或双方重伤,麻烦更大了,如果造成了人员死亡,可能倾家荡产,两个家庭毁了。
打重大官司别说输赢,就是那个过程,也许大部分人都承担不起。
1这些可能都是他的顾虑
作者: 杰赛尔    时间: 2024-9-4 17:09
本帖最后由 杰赛尔 于 2024-9-4 17:25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4-9-4 16:29
可能要细化一些概念,不能再笼统的说正当防卫了

连最早的法律也没有“笼统”的说正当防卫。也都在当时,算是专业法律工作者能想到的都想到了。
增补,是面对新形式新问题的更正。  。比如交通法,就更正了关于无人驾驶和电动汽车的相关内容。如果以后再有飞行汽车,肯定也会再更正。但是,要说一句,肯定是飞行汽车先出现,法律要滞后跟进。所以,那时候如果有飞行汽车违法,大家不要着急吵吵国家没管好。
有人可能会说,整那么细,难道我被人捅刀的时候还要默念一遍什么叫正当防卫吗?
非也非也。规定的不细,你说国家管理上有漏洞,法律不健全,老百姓权益得不到保障,规定细了你又没耐心,这不行啊同志们。
学法用法,就像学生们背公式一样,肯定有差生有优良生。只有差生才背公式,优良生早就把试卷翻到背面做大题去了。
关于正当防卫,更正之后的条款,可以按通俗的理解如下操作:
先声明啊,我的也不是正解,只是我的理解。
1。在不主动挑事(防卫挑拨)的前提下,如果对方先动拳头,你跑不开的情况下,回击以拳头(伤害性对等,不算过度。人家动拳头你旁边卖肉的那里拿了把刀显然不行。,当然了这个前提是,体格子相当,对方的拳头不会对你造成太大伤害,或者,你是弱女子,可以酌情拿刀),如果能跑,跑。
2。如果对方掏出了刀,或者有直接伤害作用的凶器,比如锤子之类的刨上了就能开个洞的东西,而且已经很明确的冲你过来了,而不是站在原地舞舞悬悬,在1的前提下,可以动手,切记,可以捡地上的东西,树枝子啊,啥的,不能自己从车里往外掏刀子(预备凶器,携带管制刀具违法)。
3.如果对方已经伤了你,不论是否是拳头还是刀,你已经见了血了,且自主判断伤得不轻,不管你是用啥,你摸着哈拿啥,或者夺他的刀,干吧,在2的前半段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明显是刀等可一击造成重伤的东西把你干出血了,记住了,只要他还能动,你就往死了干他。不算防卫过当。
4.如果对方已经被你干倒了,可以轻易判断对方没有反击能力了,切记,住手别再打了(犯罪及伤害已中止)。
以上情况,不区分被害对象是你,还是你经过的路上的其他人。你都可以如此操作。



作者: 杰赛尔    时间: 2024-9-4 17:11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17:09
有些事不是当事人很难去评判,假设一下他还手,动起手来单方面谁也无法掌控轻重和后果,何况对面是一个狂 ...

您太着急了。在您的下方,我刚给出了尺度和对应策略。
前提是你不存在防卫挑拨行为。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7:13
杰赛尔 发表于 2024-9-4 17:11
您太着急了。在您的下方,我刚给出了尺度和对应策略。
前提是你不存在防卫挑拨行为。

抱歉哈,没看到,你继续

作者: 杰赛尔    时间: 2024-9-4 17:15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17:13
抱歉哈,没看到,你继续



作者: 杰赛尔    时间: 2024-9-4 17:19
只要对方对你及旁人的伤害正在持续中,你的合理适度的反击,就不算互殴。
新更正的对正当防卫的解读,最大的区别就是明确了什么是互殴。这个很关键。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7:21
耍帅 发表于 2024-9-4 16:57
司机同车拍视频的兄弟害了他,老叫他“别还手。”

起了很大作用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4-9-4 18:25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16:37
这个打人事件的处理从现行法律法规上我可以理解,但情感上过不去,太嚣张跋扈了互殴成了受害人 ...

应该还是有人徇私枉法。
法律本身也不是没有问题。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19:09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16:18
老柳说,不服,咋办?

大爷大妈去上访,是无事生非吗?不是吧?不也被从北京拎回来,寻衅滋事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19:17
杰赛尔 发表于 2024-9-4 17:09
连最早的法律也没有“笼统”的说正当防卫。也都在当时,算是专业法律工作者能想到的都想到了。
增补,是 ...

你这还是让人很烧脑哇!
    简单点: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还击手段大致对等、对对方伤害的程度把握在足以使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就是正当防卫。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9:2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19:09
大爷大妈去上访,是无事生非吗?不是吧?不也被从北京拎回来,寻衅滋事了?

最终解释权在法官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9:26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4 19:34 编辑
春水秋霜伊人 发表于 2024-9-4 18:25
应该还是有人徇私枉法。
法律本身也不是没有问题。

法律肯定存在问题,还需不断完善。
比如说“随意殴打”,什么才叫随意?谁来界定?执法者。
发生过争吵就不叫随意了?我走过来打你,你说是随意,我说不是随意,是看你不顺眼。
除非神经病才会在大街上见人随意乱打,打人肯定是有原因的。
“情节恶劣”,你当众扇我一巴掌,警察说构不成恶劣,但我认为非常恶劣。
还有伤情鉴定,断了一根肋骨都属轻微伤,跟打一个巴掌是一样的结果,行政处罚。
非要打断两根肋骨才能是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者的痛和屈辱只有自己知道——
犯罪的低成本是助长恶人的催化剂,正当防卫的高门槛是受害者难以跨越的一座高山。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4-9-4 19:31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19:26
法律肯定存在问题,还需不断完善。
比如说“随意殴打”,什么才叫随意?谁来界定?执法者。
发生过争吵 ...

这些伸缩性不利于裁决。给官员、主事人以很大便宜。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9:39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5 17:15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5 08:18
路怒症,可以考虑写进去了~~

路怒症属于情绪,应是行车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
路虎女打人事件当地警方就是定性为“行车纠纷引发”属民事纠纷,只要伤情未达轻伤,后面的处理就好办了。
通报里的事件起因详情明显有倾向性——
1,“王某驱车去医院预约就诊,因车辆过多通行缓慢,”如此详细写小说呀?可以,但林某载客为何不写?为王某逆行加塞提供了理由;
2、“与林某车辆相遇,准备倒车并入顺向道”我靠,最美的相遇呀(事实是王某车辆险些与林某车辆相撞,未道歉,准备倒车继续加塞,未和林某进行任何沟通),这文字水平高不高?
3、“林某持续跟进前移,因林某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道,”好,小林为嘛不让人家小姑娘加塞呢?林某导致的后果,正常前行有错,逆行加塞有理,所以王某打林某是有理由的,事实上,林某前行跟进使王某多次加塞未果,多简洁明了呀,写成扭扭捏捏的;
4、王某刮蹭后,“对林某进行辱骂、殴打,”事实上,王某反复多次辱骂并持械殴打,林某未还手,这些怎么就惜字如金呢?说好的是详情通报。
当时中午1点多钟我第一时间刷到这个通报,卧倒的头发都全部立正了,知音发在一个帖里(我才发现错了)我还跟了帖。侮辱大众智商啊!居然还真有人信了,被青岛警方误导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9:39
春水秋霜伊人 发表于 2024-9-4 19:31
这些伸缩性不利于裁决。给官员、主事人以很大便宜。

是的。所以很多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手里,判定的结果截然不同。
受害者纯属赌运气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19:4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19:17
你这还是让人很烧脑哇!
    简单点: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还击手段大致对等、对对方伤害 ...

我也有点上头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0:0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19:09
大爷大妈去上访,是无事生非吗?不是吧?不也被从北京拎回来,寻衅滋事了?

你干过这事没有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0:45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0:09
你干过这事没有

截访的事轮不着我干,倒是有一次我去徽州出差,上面让我把一个上访户带去徽州看油菜花了,直到北京的什么大会结束了,才让他回去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1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20:45
截访的事轮不着我干,倒是有一次我去徽州出差,上面让我把一个上访户带去徽州看油菜花了,直到 ...

也算干过。你怎么不反驳一下陈教授的强盗逻辑?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18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16
也算干过。你怎么不反驳一下陈教授的强盗逻辑?

我在那的评论区猛夸她了

作者: 湘女妃儿    时间: 2024-9-4 21:19
那个处罚真的很难平民心。
那还不如互殴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1:24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16
也算干过。你怎么不反驳一下陈教授的强盗逻辑?

哪个陈教授?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3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21:24
哪个陈教授?

我主帖里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你没看呀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33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4-9-4 21:19
那个处罚真的很难平民心。
那还不如互殴

判行拘先不提了,那个最后警方通报写的太气人了,简直就是侮辱我和民众的智商,有点耍流氓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37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33
判行拘先不提了,那个最后警方通报写的太气人了,简直就是侮辱我和民众的智商,有点耍流氓

都是老柳带坏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1:38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30
我主帖里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你没看呀

看了,只是没记住名字。我早就说过,路虎女的行为是破坏社会秩序,应该按寻衅滋事处理。所谓无事生非,那是屁话,神经病才会无辜打人。构成要件应该是公然藐视社会秩序和法律威严,在公共场合寻找借口闹事,破坏秩序。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4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21:38
看了,只是没记住名字。我早就说过,路虎女的行为是破坏社会秩序,应该按寻衅滋事处理。所谓无 ...

是,公共秩序是重点。其实社会秩序不仅仅是事发现场,网络秩序应该也是。这段时间闹的还不大啊?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44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4 22:03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43
是,公共秩序是重点。其实社会秩序不仅仅是事发现场,网络秩序应该也是。这段时间闹的还不大啊?

这帮砖家就是害群之马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1:45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44
这帮砖家就是害马之群

他们也没办法,肉喇叭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1:46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43
是,公共秩序是重点。其实社会秩序不仅仅是事发现场,网络秩序应该也是。这段时间闹的还不大啊?

对,就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扰乱和破坏。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4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21:45
他们也没办法,肉喇叭嘛。

好好款待我香妃丫头,叫她找你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1:49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47
好好款待我香妃丫头,叫她找你

来了一定好好招呼,先带她去逛逛梦时代。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5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21:49
来了一定好好招呼,先带她去逛逛梦时代。

这点我坚信哈哈,就是太热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1:54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51
这点我坚信哈哈,就是太热了

车接车送,室内都有空调。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1:5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21:54
车接车送,室内都有空调。

也是,武汉可能跟南京差不多热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4 22:26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21:59
也是,武汉可能跟南京差不多热

长期40度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4 22:2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4 22:26
长期40度

现在这气温有可能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4-9-5 04:43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4 19:39
是的。所以很多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手里,判定的结果截然不同。
受害者纯属赌运气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9-5 08:18


路怒症,可以考虑写进去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5 11:04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5 19:11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5 08:18
路怒症,可以考虑写进去了~~

路怒症属于情绪,应是行车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
路虎女打人事件当地警方就是定性为“行车纠纷引发”属民事纠纷,只要伤情未达轻伤,后面的处理就好办了。
通报里的事件起因详情明显有倾向性——
1,“王某驱车去医院预约就诊,因车辆过多通行缓慢,”如此详细写小说呀?可以,但林某载客为何不写?为王某逆行加塞提供了理由;
2、“与林某车辆相遇,准备倒车并入顺向道”我靠,最美的相遇呀(事实是,王某车辆险些与林某车辆相撞,未道歉后准备倒车继续加塞,未和林某进行任何沟通),这文字水平高不高?
3、“林某持续跟进前移,因林某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道”小林为嘛不让人家小姑娘加塞呢?全因林某导致的后果,正常前行有错,逆行加塞有理,所以王某打林某是有理由的,事实上,林某前行跟进使王某多次加塞未果,多简洁明了呀,写成扭扭捏捏的;
4、王某踫大巴车后,“对林某进行辱骂、殴打,”事实上,王某反复多次辱骂并持械殴打,林某未还手,这些怎么就惜字如金呢?说好的是详情通报。
当时中午1点多我第一时间刷到这个通报,卧倒的头发都全部立正了,知音发在一个帖里(我才发现错了)我还跟了帖。侮辱大众智商啊!居然还真有人信了,被青岛警方误导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5 11:35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5 11:45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5 11:04
路怒症属于情绪,应是行车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
路虎女打人事件当地警方就是定性为“行车纠纷引发”属民 ...

在通报里就有人评论“早公布不就早完了”真佩服这些人,人家玩的高境界文字游戏,竟然读不出来。当然要恭喜青岛警方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加上陈碧教授对此案的专业解释(主帖),舆论压力终于减去了大半。小样儿——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5 13:51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5 08:18
路怒症,可以考虑写进去了~~

青岛警情二次通报从你的语文老师角度该打多少分?
学好语文太重要,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人生走向和舆论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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