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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照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看路虎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09:08
标题: 对照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看路虎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09:09 编辑

两高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规定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09:14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09:21 编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处理。致人重伤的,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寻衅滋事罪处罚较重,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加重情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构成播报


    (一)具体类型(构成要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殴打,是指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2)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4)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5)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6)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换言之,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根据“两高”2013年7月15日《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1)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2)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针对特定个人,针对一群人、一类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恐吓是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妇女的,不得认定为到法第237条的强制侮辱罪,而应认定为本罪。(3)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

      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免除出租车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2)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正常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是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是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1)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2)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例如,甲与乙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但本罪的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换言之,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必要的共犯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二)责任要素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需要研究的是,本罪是否需要出于特定目的?“两高”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指出:“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依然影响了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的解释。《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也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09:14
哈哈哈 支持

罪。法。

法和罪为啥要替换成男人本能

社会实践问题被偷改成自然本能
退化。

这次令箭没啥发现了。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09:15
年青人不能因年青而口水泛滥化。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09:21
除了打工、规训化

年青人根本不会社会分析社会批判,完全本能应激。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09:24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09:26 编辑

致一人轻伤等,只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了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的,就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9-2 09:27
关于寻衅滋事罪,我个人的看法还是撤销的好。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2 09:34

被鉴定为轻微伤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9-2 09:5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09:24
致一人轻伤等,只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了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殴 ...

你这是自己的理解
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是定罪要件,不是你理解的酌加或酌减的量刑标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0:01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10:05 编辑
西北 发表于 2024-9-2 09:27
关于寻衅滋事罪,我个人的看法还是撤销的好。

以前是“流氓罪”后面撤销了延伸为“寻衅滋事”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1:02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11:03 编辑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伤情鉴定已经出来明显构不成,公共场所具备了,随意殴打人具备了,唯独“公共场所的严重混乱”中的“严重”的释义空间太大,什么程度才是严重混乱?现场群众恐慌逃离?如何界定,认定权完全在法官手里,换言之取决于每个人的认知水平和执法理念。就依法条而言做到精准很难,但从道德和人情世故而言,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难平民愤——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1:08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11:19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02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伤情鉴定已经出来明显构不成,公共场所 ...

据说事发前后三分钟左右,路虎女离开了现场,时间不算长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9-2 11:09
继续追剧情中~~~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1:16
没仔细看那个新闻。
如果判成犯罪,太严重了吧?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1:16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2 11:09
继续追剧情中~~~

今天凌晨又曝出了三个退伍军人去路虎女王惠的哥哥王军公司谈解决方案的录音对话,内容我听了,王军很嚣张,拒绝了公开道歉,并不准他们离开——这个是不是真的,还是恶作剧,不得而知。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1:17
一个女人,徒手打了一个男人,打得口鼻出血。(印象里是这样,没仔细看新闻)

然后,被判犯罪?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1:18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16
今天凌晨又曝出了三个退伍军人去路虎女王惠的哥哥王军公司谈解决方案的录音对话,内容我听了,王军很嚣张 ...

见你有兴趣透露一下剧情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1:19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17
一个女人,徒手打了一个男人,打得口鼻出血。(印象里是这样,没仔细看新闻)

然后,被判犯罪?

被按《治安处罚法》做了行政处罚:治安拘留十天和罚款一千了。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4-9-2 11:20
这女的少说得判两年吧,大家还记得那个扇老师一巴掌的吗,判了一年半,按照判例推算不能低于两年吧?如果走司法的话。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9-2 11:23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16
今天凌晨又曝出了三个退伍军人去路虎女王惠的哥哥王军公司谈解决方案的录音对话,内容我听了,王军很嚣张 ...

可能不是真的。感觉有点离谱~~~~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1:24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4-9-2 11:26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19
被按《治安处罚法》做了行政处罚:治安拘留十天和罚款一千了。


恰当啊。如果在我们这里,可能出医疗费,罚的钱多些,不一定拘留。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1:31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24
恰当啊。如果在我们这里,可能出医疗费,罚的钱多些,不一定拘留。

处理有点偏轻,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4-9-2 11:3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31
处理有点偏轻,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

我是支持柳哥。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1:35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2 11:23
可能不是真的。感觉有点离谱~~~~

路虎女叫嚣“逆行怎么了?打你就得挨着!报警啊”——狂不狂?离不离谱?其中一句“退伍军人怎么了?一样打”,就是这句话可能才惹怒了所有退役军人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1:3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31
处理有点偏轻,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

没拿出轻伤鉴定。
现场也没多大影响,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人徒手动了手。
但是发到了网上,那个女的态度嚣张,比较招人恨。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1:3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31
处理有点偏轻,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

嗯,即便自己有钱有势打人也得低调的打吧,动手不动口,她却口吐芬芳的打人太招人恨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1:43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36
没拿出轻伤鉴定。
现场也没多大影响,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人徒手动了手。
但是发到了网上,那个女的态度嚣 ...

堵车时间和殴打持续时间都很长,破坏公共秩序。不知道在没做伤势鉴定的情况下所做的治安处罚,是不是仅针对逆行和肇事逃匿?殴打一事应该是等伤势鉴定结果出来后才做处罚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1:45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36
没拿出轻伤鉴定。
现场也没多大影响,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人徒手动了手。
但是发到了网上,那个女的态度嚣 ...

轻伤,只是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一个条件,并非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藐视法律,破坏公共秩序。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1:4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43
堵车时间和殴打持续时间都很长,破坏公共秩序。不知道在没做伤势鉴定的情况下所做的治安处罚, ...

当时事件已经发布网上了,可能想尽快平息。处理确实有点草率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1:46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39
嗯,即便自己有钱有势打人也得低调的打吧,动手不动口,她却口吐芬芳的打人太招人恨了。

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拘役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1:47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45
当时事件已经发布网上了,可能想尽快平息。处理确实有点草率

对79岁捞螺蛳的老头就判的很重。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1:50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4-9-2 11:52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45
轻伤,只是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一个条件,并非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藐视法律,破坏公共 ...


从结果看,并不严重,只是网络放大了仗势欺人,特别又在一个管理特别严的时期。

判犯罪我还是认为严重了。

多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还实惠一些。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9-2 11:51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36
没拿出轻伤鉴定。
现场也没多大影响,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人徒手动了手。
但是发到了网上,那个女的态度嚣 ...

其实问题出在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程序,警察既是执法者又是司法者,就无法给他们更大的处罚力度因为他们会滥用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1:53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50
从结果看,并不严重,只是网络放大了仗势欺人,特别又在一个管理特别严的时期。

判犯罪我还是认为严重 ...

你可能是仅从殴打程度上考量吧?寻衅滋事罪考量的是公共秩序。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1:53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1:51
其实问题出在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程序,警察既是执法者又是司法者,就无法给他们更大的处罚力度因为他们会 ...

形成网络热点后,一般还是能严格秉公处理的。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1:5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53
你可能是仅从殴打程度上考量吧?寻衅滋事罪考量的是公共秩序。

不完全是,我觉得现场破坏公共秩序也不严重。
还有,判一个人犯罪,对她和她的三代以内亲人都有影响。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9-2 11:58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53
形成网络热点后,一般还是能严格秉公处理的。

形成网络热点的案子,多半都是因为执法有问题才上了网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01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1:58
形成网络热点的案子,多半都是因为执法有问题才上了网

有这个可能。也有的是不了解规则,对判决结果不服气。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9-2 12:02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1
有这个可能。也有的是不了解规则,对判决结果不服气。

你咋那么会轻描淡写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03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1:58
形成网络热点的案子,多半都是因为执法有问题才上了网

这个事件警方在没有得到伤情鉴定前就作处理了,这个时间差就是导火索。崂山警方有点蠢,这么多网络事件仍未吸取教训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2:03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56
不完全是,我觉得现场破坏公共秩序也不严重。
还有,判一个人犯罪,对她和她的三代以内亲人都有影响。

逆行堵车、肇事逃匿、藐视法规、殴打他人、引发社会反感......,这些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05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2:02
你咋那么会轻描淡写

算不上轻描淡写吧?我是说,能形成网络热点,什么情况都有可能。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05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1
有这个可能。也有的是不了解规则,对判决结果不服气。

也许是你对法律精神不够了解——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2:06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12:10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03
这个事件警方在没有得到伤情鉴定前就作处理了,这个时间差就是导火索。崂山警方有点蠢,这么多网络事件仍 ...

如果目前的处罚案由不是仅针对交通违法的,那程序上瑕疵就大了去了。因为被害一方声称没有接到伤势鉴定委托书。处理殴打案件,首先要出具《伤势鉴定委托书》给受害人去做伤势鉴定,视鉴定结果再认定案件性质,决定适用《治安处罚法》还是《刑法》。有些人一耳光就能击穿对方耳膜,也有人一脚就能踢成对方肾脏损伤,构成伤害罪。因此,不做伤情鉴定就定性处罚,是不符合程序的。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0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03
逆行堵车、肇事逃匿、藐视法规、殴打他人、引发社会反感......,这些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堵车,逃匿,这我没看仔细。当时扫一眼的印象,就是打人了,嚣张了,那个男的口鼻流血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0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06
如果目前的处罚案由不是仅针对交通违法的,那程序上瑕疵就大了去了。因为被害一方声称没有接到 ...

从执法程序上说肯定不严谨,也怨不得别人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09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05
也许是你对法律精神不够了解——

法律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她招人恨,徒手打人就被判犯罪。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10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12:11 编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9
法律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她招人恨,徒手打人就被判犯罪。

你的回复验证了我以上的话{:1_220:公共秩序、社会影响这些都需要考虑进去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12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0
你的回复验证了我以上的话{:1_220:公共秩序、社会影响这些都需要考虑进去

再告诉你一声,她不是徒手打人,用了器械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13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0
你的回复验证了我以上的话

那法律精神是严惩招人恨的?这也太情绪化了吧?判罪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不是以招人恨这种情绪为依据。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2:1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12:16 编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7
堵车,逃匿,这我没看仔细。当时扫一眼的印象,就是打人了,嚣张了,那个男的口鼻流血了。

首先是逆行,造成堵车,然后打人,打完后倒车撞上后车后,扬长而去。明知打人违法、肇事后通过车牌会被查获,却公然为之,这就是藐视法律,并因此引起公愤,这就是公然破坏社会秩序。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14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2
再告诉你一声,她不是徒手打人,用了器械

用了器械啊,导致口鼻出血,有可能达到轻伤标准不?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15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13
那法律精神是严惩招人恨的?这也太情绪化了吧?判罪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不是以招人恨 ...

算了,我们不扯了。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1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13
首先是逆行,造成堵车,然后打人,打完后倒车撞上后车后,扬长而去。

确实挺招人恨的。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17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5
算了,我们不扯了。


扯一下也没事啊:)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2:17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14
用了器械啊,导致口鼻出血,有可能达到轻伤标准不?

这就应该走伤势鉴定程序,然而却没有。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17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14
用了器械啊,导致口鼻出血,有可能达到轻伤标准不?

伤情鉴定不是定性的唯一条件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1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17
这就应该走伤势鉴定程序,然而却没有。

没伤情鉴定就处理了,活该挨骂。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2:28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12:30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7
伤情鉴定不是定性的唯一条件

伤情鉴定,在伤害案中是定性关键,是否构成、构成轻重,全靠鉴定结论评定。但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伤势只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条件。轻微伤也能构成寻衅滋事,只是在处罚时,由于情节较轻,可以从轻。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3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28
伤情鉴定,在伤害案中是定性关键,但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只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条件。

这就要看法官如何解读“寻衅滋事罪”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2:31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30
这就要看法官如何解读“寻衅滋事罪”了

这不两高给了司法解释了吗?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3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31
这不两高给了司法解释了吗?

你我是法官必须得寻衅滋事罪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2:44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13:03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35
你我是法官必须得寻衅滋事罪

法不向不法让步,受害者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敢于对恶人毫无顾忌的反击,这才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和意义所在。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2:55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44
法不向不法让步,受害者为保护自己敢于对恶人毫无顾忌的反击,这才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和意义所在。

正义感。。
但肯定不行的。如果可以毫无顾忌。。。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2 12:5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2 13:26 编辑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情绪失控是非理性行为。

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刑法规定情形”的程度,按刑法规定“情节恶劣”之一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次事件根本就达不到。

再说像“寻恤滋事”这种口袋罪早就应该取消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3:01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 ...

先看看我11楼的观点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3:05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 ...

同意,击一下下掌。没什么严重影响,但这个行为按犯罪的话,影响三代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3:05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55
正义感。。
但肯定不行的。如果可以毫无顾忌。。。

漏了字,前提是“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顾忌是指担心“正当防卫”的认定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3:08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05
漏了字,前提是“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顾忌是指担心“正当防卫”的认定

如果可以毫无顾忌,永除后患,那就值得设计一下。
有可能导致更多犯罪。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3:10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3:05
同意,击一下下掌。没什么严重影响,但这个行为按犯罪的话,影响三代

怕影响三代还如此不顾法律法规?因为影响违法者的三代,老实人就活该被侵害?如果受害者的守法隐忍,换来的不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老实人还会老实隐忍守法吗?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2 13:1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2 13:22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01
先看看我11楼的观点


11楼是古老的夜的回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得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才构成寻衅滋事。而下面列那几条都达不到。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2 13:13

如果这个男司机车上载的是民宿的客人,不想节外生枝,怕影响到民宿的生意,当时忍住是可以理解的。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2 13:13
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是连坐,更应该取缔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3:13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 ...

寻衅滋事罪该不该取消另当别论,但“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重新考量修订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3:14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10
怕影响三代还如此不顾法律法规?因为影响违法者的三代,老实人就活该被侵害?如果受害者的守法隐忍,换来 ...

理解。。。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3:15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3
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是连坐,更应该取缔了。

嗯,但这都是题外话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4-9-2 13:17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3
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是连坐,更应该取缔了。

可以提啊,比如反映给人大代表。你们本地的人大代表网上都有实名认证的微博什么的。
没修改之前,还是执行的。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3:18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13:34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0
11楼是古老的夜的回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得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才构成寻衅滋事……

这是我本人从现行法律法规等层面去理解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13:19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13
寻衅滋事罪该不该取消另当别论,但“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重新考量修订

哈哈哈 厉害

不取消,都修正

不还手都是罪
还手都是正当

取消犯罪,才是法。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13:20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 ...

哈哈哈

不胡芦僧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13:22
本帖最后由 坐忘庄 于 2024-9-2 13:24 编辑

法,简便易行

当事人不必需数学家哲学家,就能守法和保护,善法

除此是模棱两个,不作为的法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5:04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 ...

刑法的两高解释不如你的解释。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5:07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2 13:19
哈哈哈 厉害

不取消,都修正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2 15:09
本帖最后由 知音 于 2024-9-2 15:10 编辑

不是抬杠,只是讨论:

假如一个人拿刀来杀我,我是夺下他的刀揍他一顿好呢(假如我有足够的力量)?还是忍着让他把我扎死再去给我偿命好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5:1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2 15:29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09:50
你这是自己的理解
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是定罪要件,不是你理解的酌加或酌减的量刑标准

你再仔细看看,这是司法解释原文,不是刑法条款,伤势只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之一,不是构成要件:

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


法学界有学者诟病说:寻衅滋事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大妈上访,谁都没被她打伤,不也被寻衅滋事了吗?



     如果把伤害程度和人数作为寻衅滋事定性标准,那就有点歪了。依照法律,应该轻伤和以上就按伤害罪,轻微伤就按治安案件处理嘛,寻衅滋事罪应该重点看其是否公然藐视法律和破坏公共秩序,保护的是社会秩序。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2 15:15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09
不是抬杠,只是讨论:

假如一个人拿刀来杀我,我是夺下他的刀揍他一顿好呢(假如我有足够的力量)?还是 ...

不用夺刀,像金豆豆一样,扑过去,捡块板砖砸他!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5:22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15:23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09
不是抬杠,只是讨论:

假如一个人拿刀来杀我,我是夺下他的刀揍他一顿好呢(假如我有足够的力量)?还是 ...

参照昆山反杀案例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2 15:26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5:22
参照昆山反杀案例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5:28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26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只要对方持刀进行了攻击,在实施过程中受害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5:31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26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当然你有足够的自信护身,将他打趴下,让他缴刀不杀也中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5:38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26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我现实中遇到过两把刀架在我脖子上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16:15

哈哈哈

条文法的弊端,抽象教条

随意。

走向自己反面。

法律一定要傻瓜化,不傻瓜别有意图。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16:25
防卫无过当
滋事必有罪

才是立法改革方向。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9-2 16:32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5:13
你再仔细看看,这是司法解释原文,不是刑法条款,伤势只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之一,不是构成要 ...

对,不是定罪要件
不过本案符合哪条标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6:3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6:32
对,不是定罪要件
不过本案符合哪条标准?

老柳要你等着——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2 16:44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5:38
我现实中遇到过两把刀架在我脖子上



肯定是你没让他们变成杀人犯吧?过后他们还要感谢你。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2 16:57
增加犯罪成本降低防卫负担
而不是相反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7:06
  2024-9-2 16:44
л

2002·иобιСΧ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7:13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6:44
肯定是你没让他们变成杀人犯吧?过后他们还要感谢你。

不是打架,2002年夏天,我在老家时和朋友宵夜分手后,我在回家路上的一个草坪上睡着了,喝了酒的原因。朦胧中感觉脖子上有冰凉的东西顶着,并听到有人说“喂,别动!”
我睁眼一看,四个小年青蹲在地上围住了我,两把刀架在我脖子上。
卧草!我的酒一下醒了,连忙对他们说“你们是求财对吗?”
“对,借点钱花,别动!”
我说:“兄弟,不好意思,今天身上钱不多,我绝不乱动,你们把刀移开,让我坐起来掏给你们,行不?”
“可以。”
我坐起身把口袋翻了出来,几百元钱、一部手机、一包烟、一串钥匙,除了钥匙他们立马全取走准备离开。
当时不知为啥我突然冒出了一句“能把烟留下吗?我还要坐一会”
他们一下全愣住了,其中一个说了一句,给他吧,丢下烟,他们才咚咚咚地全跑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2 17:14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9-2 20:52 编辑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7:13
不是打架,2002年夏天,我在老家时和朋友宵夜分手后,我在回家路上的一个草坪上睡着了,喝了酒的原因。朦 ...

一次难忘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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