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09:24
致一人轻伤等,只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了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殴 ...
西北 发表于 2024-9-2 09:27
关于寻衅滋事罪,我个人的看法还是撤销的好。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02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伤情鉴定已经出来明显构不成,公共场所 ...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2 11:09
继续追剧情中~~~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16
今天凌晨又曝出了三个退伍军人去路虎女王惠的哥哥王军公司谈解决方案的录音对话,内容我听了,王军很嚣张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17
一个女人,徒手打了一个男人,打得口鼻出血。(印象里是这样,没仔细看新闻)
然后,被判犯罪?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16
今天凌晨又曝出了三个退伍军人去路虎女王惠的哥哥王军公司谈解决方案的录音对话,内容我听了,王军很嚣张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19
被按《治安处罚法》做了行政处罚:治安拘留十天和罚款一千了。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24
恰当啊。如果在我们这里,可能出医疗费,罚的钱多些,不一定拘留。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31
处理有点偏轻,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2 11:23
可能不是真的。感觉有点离谱~~~~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31
处理有点偏轻,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31
处理有点偏轻,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判。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36
没拿出轻伤鉴定。
现场也没多大影响,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人徒手动了手。
但是发到了网上,那个女的态度嚣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36
没拿出轻伤鉴定。
现场也没多大影响,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人徒手动了手。
但是发到了网上,那个女的态度嚣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43
堵车时间和殴打持续时间都很长,破坏公共秩序。不知道在没做伤势鉴定的情况下所做的治安处罚, ...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39
嗯,即便自己有钱有势打人也得低调的打吧,动手不动口,她却口吐芬芳的打人太招人恨了。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1:45
当时事件已经发布网上了,可能想尽快平息。处理确实有点草率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45
轻伤,只是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一个条件,并非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藐视法律,破坏公共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36
没拿出轻伤鉴定。
现场也没多大影响,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人徒手动了手。
但是发到了网上,那个女的态度嚣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50
从结果看,并不严重,只是网络放大了仗势欺人,特别又在一个管理特别严的时期。
判犯罪我还是认为严重 ...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1:51
其实问题出在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程序,警察既是执法者又是司法者,就无法给他们更大的处罚力度因为他们会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1:53
你可能是仅从殴打程度上考量吧?寻衅滋事罪考量的是公共秩序。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53
形成网络热点后,一般还是能严格秉公处理的。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1:58
形成网络热点的案子,多半都是因为执法有问题才上了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1
有这个可能。也有的是不了解规则,对判决结果不服气。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1:58
形成网络热点的案子,多半都是因为执法有问题才上了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1:56
不完全是,我觉得现场破坏公共秩序也不严重。
还有,判一个人犯罪,对她和她的三代以内亲人都有影响。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2:02
你咋那么会轻描淡写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1
有这个可能。也有的是不了解规则,对判决结果不服气。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03
这个事件警方在没有得到伤情鉴定前就作处理了,这个时间差就是导火索。崂山警方有点蠢,这么多网络事件仍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03
逆行堵车、肇事逃匿、藐视法规、殴打他人、引发社会反感......,这些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06
如果目前的处罚案由不是仅针对交通违法的,那程序上瑕疵就大了去了。因为被害一方声称没有接到 ...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05
也许是你对法律精神不够了解——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9
法律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她招人恨,徒手打人就被判犯罪。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0
你的回复验证了我以上的话{:1_220:公共秩序、社会影响这些都需要考虑进去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0
你的回复验证了我以上的话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07
堵车,逃匿,这我没看仔细。当时扫一眼的印象,就是打人了,嚣张了,那个男的口鼻流血了。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2
再告诉你一声,她不是徒手打人,用了器械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13
那法律精神是严惩招人恨的?这也太情绪化了吧?判罪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不是以招人恨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13
首先是逆行,造成堵车,然后打人,打完后倒车撞上后车后,扬长而去。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5
算了,我们不扯了。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14
用了器械啊,导致口鼻出血,有可能达到轻伤标准不?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14
用了器械啊,导致口鼻出血,有可能达到轻伤标准不?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17
这就应该走伤势鉴定程序,然而却没有。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17
伤情鉴定不是定性的唯一条件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28
伤情鉴定,在伤害案中是定性关键,但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只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条件。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30
这就要看法官如何解读“寻衅滋事罪”了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31
这不两高给了司法解释了吗?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35
你我是法官必须得寻衅滋事罪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44
法不向不法让步,受害者为保护自己敢于对恶人毫无顾忌的反击,这才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和意义所在。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 ...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55
正义感。。
但肯定不行的。如果可以毫无顾忌。。。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05
漏了字,前提是“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顾忌是指担心“正当防卫”的认定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3:05
同意,击一下下掌。没什么严重影响,但这个行为按犯罪的话,影响三代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01
先看看我11楼的观点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 ...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10
怕影响三代还如此不顾法律法规?因为影响违法者的三代,老实人就活该被侵害?如果受害者的守法隐忍,换来 ...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3
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是连坐,更应该取缔了。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3
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是连坐,更应该取缔了。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0
11楼是古老的夜的回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得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才构成寻衅滋事……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13
寻衅滋事罪该不该取消另当别论,但“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重新考量修订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 ...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 ...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2 13:19
哈哈哈 厉害
不取消,都修正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09:50
你这是自己的理解
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是定罪要件,不是你理解的酌加或酌减的量刑标准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09
不是抬杠,只是讨论:
假如一个人拿刀来杀我,我是夺下他的刀揍他一顿好呢(假如我有足够的力量)?还是 ...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09
不是抬杠,只是讨论:
假如一个人拿刀来杀我,我是夺下他的刀揍他一顿好呢(假如我有足够的力量)?还是 ...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5:22
参照昆山反杀案例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26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26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26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5:13
你再仔细看看,这是司法解释原文,不是刑法条款,伤势只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之一,不是构成要 ...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16:32
对,不是定罪要件
不过本案符合哪条标准?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5:38
我现实中遇到过两把刀架在我脖子上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6:44
肯定是你没让他们变成杀人犯吧?过后他们还要感谢你。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7:13
不是打架,2002年夏天,我在老家时和朋友宵夜分手后,我在回家路上的一个草坪上睡着了,喝了酒的原因。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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