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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昆山龙哥被反杀时 是在逃跑过程中挨了5刀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1:21
标题: 昆山龙哥被反杀时 是在逃跑过程中挨了5刀
https://v.qq.com/x/page/j0782pqxmqm.html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1:30
龙哥先是对于海明拳打脚踢,继而从车上拿出了凶器(砍刀),到此,不法侵害不断升级。龙哥在砍了于海明几下之后刀掉了,于海明捡刀的时候,龙哥有明显的争抢行为,这证明龙哥没有任何终止侵害的意图(这一条很关键)。于海明捡刀后捅刺、砍中龙哥5刀,与追赶中甩击、砍击龙哥的两刀(未命中),虽然时间有间隔、空间有距离,但是,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即正当防卫进行时),而判定是连续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龙哥好死不死的又跑回了车的位置,因为龙哥是从车里取出了砍刀,且于海明无法看到车内是否有其他凶器,导致于海明主观判断龙哥会继续侵害行为是合理的,所以追砍行为是正当防卫进行时。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2-3 11:35
专业警察、到于欢家,发蒙正常。

怂人、被刀砍,应该理性明智。

哈哈哈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1:4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1:30
龙哥先是对于海明拳打脚踢,继而从车上拿出了凶器(砍刀),到此,不法侵害不断升级。龙哥在砍了于海明几下 ...

啰里八嗦了一大堆废话,后面全是以假想为论据。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1:51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1:44
啰里八嗦了一大堆废话,后面全是以假想为论据。

这是一审给的解释
你和柳警错误地假想了一个犯罪中止情况,所以才认为于海明处于假想防卫状态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4-2-3 11:53
这个我还是支持判决,当时谁知道龙哥不是去车上拿凶器,真要是拿出个喷子来就麻烦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1:5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1:30
龙哥先是对于海明拳打脚踢,继而从车上拿出了凶器(砍刀),到此,不法侵害不断升级。龙哥在砍了于海明几下 ...

你这就是典型的在假想防卫。
   https://v.qq.com/x/page/j0782pqxmqm.html
视频显示,刘持刀过来拿刀背砍于,脱手了,于捡起来了,砍了刘,刘开始逃跑,于紧追,并又连续砍、捅、刺4刀,这个过程是客观的。分段来看,第一段是刘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虽然刀脱手了,但不表示他就会停止侵害了,此时,于捡起刀来砍了刘,应该视为正当防卫。但第二段,刘被反砍负伤后已经逃跑,于持刀赶上,从背后连续砍、刺、捅了4刀,导致对方伤亡,这就是防卫过当了。因为刘已是负伤逃跑退缩了,不法侵害已经不是正在发生的状态了。依照法律,这就是防卫过当,可以判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尽管解释说合乎情理,利于鼓励对抗不法侵害,那就应该及时修改法条呀,绝不应在法条未做修改前去违反法条判正当防卫呀。这样背离法条会对以前的同类判决形成不公,而且,也不是在依法办案。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1:5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1:30
龙哥先是对于海明拳打脚踢,继而从车上拿出了凶器(砍刀),到此,不法侵害不断升级。龙哥在砍了于海明几下 ...

你这就是典型的在假想防卫。
   https://v.qq.com/x/page/j0782pqxmqm.html
视频显示,刘刀持刀过来拿刀背砍于,脱手了,于捡起来了,砍了刘,刘开始逃跑,于紧追,并又连续砍、捅、刺4刀,这个过程是客观的。分段来看,第一段是刘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虽然刀脱手了,但不表示他就会停止侵害了,此时,于捡起刀来砍了刘,应该视为正当防卫。但第二段,刘被反砍负伤后已经逃跑,于持刀赶上,从背后连续砍、刺、捅了4刀,导致对方伤亡,这就是防卫过当了。因为刘已是负伤逃跑退缩了,不法侵害已经不是正在发生的状态了。依照法律,这就是防卫过当,可以判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尽管解释说合乎情理,利于鼓励对抗不法侵害,那就应该及时修改法条呀,绝不应在法条未做修改前去违反法条判正当防卫呀。这样背离法条会对以前的同类判决形成不公,而且,也不是在依法办案。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1:5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3 11:54
你这就是典型的在假想防卫。
   https://v.qq.com/x/page/j0782pqxmqm.html[/b ...

是你柳警先错误地假想了龙哥犯罪中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1:5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1:51
这是一审给的解释
你和柳警错误地假想了一个犯罪中止情况,所以才认为于海明处于假想防卫状态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1:44
你确定龙哥是负伤逃跑?为什么他不是回车另拿凶器?
你太乐观了


只要不是瞎子,看了视频都可以确定。你是在假想防卫,按你的思路,只要有人先打了我后逃跑,我都可以假想为他是去取刀枪等凶器了,我就可以合法的把他干掉了。这样岂不都可以“正当防卫”去杀人了?那还要什么“防卫过当”的规定?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1:58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1:44
你确定龙哥是负伤逃跑?为什么他不是回车另拿凶器?
你太乐观了


只要不是瞎子,看了视频都可以确定。
    你是在作典型的假想防卫,按你的思路,只要有人先打了我后逃跑,我都可以假想为他是去取刀枪等凶器了,我就可以合法的把他干掉了。这样岂不都可以“正当防卫”去杀人了?那还要什么“防卫过当”的规定?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1:59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1:51
这是一审给的解释
你和柳警错误地假想了一个犯罪中止情况,所以才认为于海明处于假想防卫状态

这不是于海明的假想,而是你们的假想好哇?于海明自己都没说出来的话,全让你们给头头是道地给说出来了。也不觉好笑?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2:04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2-3 12:05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1:59
这不是于海明的假想,而是你们的假想好哇?于海明自己都没说出来的话,全让你们给头头是道地给说出来了。 ...

于海明认为龙哥又要回车拿凶器,我说的内容都来自当事人的笔录,你俩在说啥?到下面给龙哥录了一个“他就是负伤而逃没想继续”的笔录么?孟婆那关你们咋过的?
作者: 战歌嘹亮    时间: 2024-2-3 12:13
视频显示,龙哥逃跑后,于海明是追砍两刀,但都没砍中。

柳警你怎么出来个砍四刀?还都命中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2-3 12:1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2-3 12:38 编辑

这波网络舆论,和于欢案一样,显然也是法律爱好者和持传统价值观愚民们的合谋。法律爱好者要推动公民自治权中的重要一项——自卫权;而愚民们则聚焦于宝马男VS电车男。按愚民的思路,电车男反杀宝马男,实属大快人心……

中国法律中,对公民自卫权的龟腚本来问题就很大。侵害发生前防卫,是假想防卫;侵害发生后防卫,是事后防卫。只有刚好在侵犯过程中的反击才正当,还要止步于对方的侵犯行为停止。荒唐得令人发指。参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这种对自卫的要求显然太过苛刻。从某种角度看,基本是在保护罪犯的侵害行为,而非给防卫者的自我救助提供法律支持。

侵害发生时,施暴者往往占据力量优势,且有准备;而被迫自我救助的防卫者处于弱势,仓促应对,一般情绪都处于恐惧和慌乱中。防卫者又不是机器人,也不是柳警这样的事后诸葛亮,怎么可能在面对巨大人身威胁,还能理智冷静的等待对方先出手;在侵害过程中,又如何做到精准判定对方是终止了侵害,还是暂时停止,进而严格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越雷池半步?呵呵。

完全瞎胡闹。如此苛刻的要求,已经不是啥合不合情理的问题了,而是违背人性。

显然,侵犯可依据客观事实,但对侵犯发生后的防卫行为,防卫的必要和紧迫性,要依据防卫人的主观认知。从防卫人认定侵犯者的行为对自己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还没侵犯)开始,直到防卫人感觉威胁解除,此过程中防卫者的防卫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2:19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2:16
这波的网络舆论,显然也是法律爱好者和持传统文化愚民的合谋。法律爱好者要推动公民自治权中的重点项——自 ...

螃蟹这个进步不少啊!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2:2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2:04
于海明认为龙哥又要回车拿凶器,我说的内容都来自当事人的笔录,你俩在说啥?到下面给龙哥录了一个“他就 ...

当事人笔录有公开过吗?如果有,那就是于海明自己在假想,或者说于海明很聪明,知道给自己寻找开脱理由。但事实上龙哥当时已经中刀负伤逃跑,丧失战斗力,被于海明追着逃跑。强弱优劣已经很分明了。龙哥往车子方向逃跑这是很本能的寻找自然避障物罢了。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2:27
视频上看于海明拿刀砍龙哥明显不紧不慢、张弛有度,说明他一直在冷静判断龙哥的反应再作刀砍举动。说什么防卫中无法冷静理智作出判断,而只有应激反应,显然言过其实。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2:29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2:16
这波网络舆论,和于欢案一样,显然也是法律爱好者和持传统价值观愚民们的合谋。法律爱好者要推动公民自治权 ...

你去看看法条,是你这样规定的吗?我只希望你弄明白这起案件应该判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如果按你的说法,谁都可以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搞发散思维,去假想对方有刀枪剑戟,就可以将对方致死,岂不乱了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2:33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2:16
这波网络舆论,和于欢案一样,显然也是法律爱好者和持传统价值观愚民们的合谋。法律爱好者要推动公民自治权 ...

没办法,在修订法律之前,必须依法办事。事实上,这明显是防卫过当,可以依法作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但违背法律,去做正当防卫的判决,就属于适用错误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2-3 12:35
战歌嘹亮 发表于 2024-2-3 12:13
视频显示,龙哥逃跑后,于海明是追砍两刀,但都没砍中。

柳警你怎么出来个砍四刀?还都命中了?

央视的说法嘛,总是和其它说法有不一致的。连视频都可以剪辑的。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2:3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3 12:33
没办法,在修订法律之前,必须依法办事。事实上,这明显是防卫过当,可以依法作减轻或免除处罚 ...

违背法律哪一条了?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2:4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3 11:54
你这就是典型的在假想防卫。
   https://v.qq.com/x/page/j0782pqxmqm.html[/b ...

我也发现,你描述说"刘被反砍负伤后已经逃跑,于持刀赶上,从背后连续砍、刺、捅了4刀,"

你这说法与视频差距巨大啊!

你发这个视频中显示确实是追砍了两刀,但是都没有砍中。一刀是甩的,掉地了,另一刀是砍在宝马车上。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2-3 12:5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2-3 13:0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3 12:29
你去看看法条,是你这样规定的吗?我只希望你弄明白这起案件应该判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如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你的规定,你觉得本人前面的说法,违背哪一条了?呵呵。啥假想防卫,事后防卫也都是对这二十条的约定成俗的理解而已。不更改法条,换种思路去解释也同样可以。

对于海明案,显然适用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刘海龙逃走不等于行凶行为就结束了,而是仍在进行中。整个案件中,刘海龙的侵害和于海明的防卫行为都具有连续性,不可将于海明夺刀及砍杀行为分开看,也不可将刘海龙持刀行凶和丢刀后逃走分开看。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2:55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龙哥受伤、逃跑、手无寸铁,这时候你再说龙哥的不法伤害正在继续,不觉得有点荒谬么?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2:57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2:24
当事人笔录有公开过吗?如果有,那就是于海明自己在假想,或者说于海明很聪明,知道给自己寻找开脱理由。 ...

你知道你说的才是死无对证的自己假想么?龙哥在地下托梦告诉你的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3:0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2:57
你知道你说的才是死无对证的自己假想么?龙哥在地下托梦告诉你的

人在遭受攻击时,寻找避障物这是本能。不需要死者托梦。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1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3 12:33
没办法,在修订法律之前,必须依法办事。事实上,这明显是防卫过当,可以依法作减轻或免除处罚 ...

已经修订了。

97版本对79版本已经做了修订。比如将以前防卫过当的前提由“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比如将“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还增设特殊正当防卫条款。

螃蟹贴出来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是修订后的版本。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3:10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02
人在遭受攻击时,寻找避障物这是本能。不需要死者托梦。

龙哥犯罪中止是你和柳警自己瞎琢磨的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3:12
本帖最后由 黑龙门 于 2024-2-3 13:32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2:16
这波的网络舆论,显然也是法律爱好者和持传统文化愚民的合谋。法律爱好者要推动公民自治权中的重点项——自 ...

正当防卫对受害人要求确实太苛刻,限制了自卫权,忽略了人的恐惧心理,在突发情况下面对自身安全构成危险时没有谁能保持冷静,换言之根本没有思考的时间,因为谁也无法承担对方先下手或反扑的后果,代价太大,可能是自己的生命。自卫权被限制间接助长了行凶作恶者,削弱或剥夺了受害人的自卫权。几年前曾看过一个案例,一个小偷深夜入室行窃时被业主发现了,在慌乱中业主随手操起了钝器先下手为强杀死了小偷,死者家属起诉了业主。法庭上小偷家属辩护人说在没有确定小偷有无凶器时就下死手属于过失杀人,要求高额赔偿,而业主辩护人反驳道,在伸手不见五指的情况下你凭什么确定有无凶器,突发情况下有这个思考时间吗?即便没有凶器你又凭什么确定我的当事人比小偷身手更好,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换了是你,你敢用命赌吗?对方辩护人哑口无言,结果法庭驳回了起诉。
但柳警有一点说对了,中国应该及时纠正完善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13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2:55
龙哥受伤、逃跑、手无寸铁,这时候你再说龙哥的不法伤害正在继续,不觉得有点荒谬么?

即使是龙哥受伤、逃跑、手无寸铁,问题是于海明也没砍着龙哥啊!

龙哥逃跑后,于海明追砍两刀,全部落空,没有对龙哥再次造成伤害。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3:15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3:12
正当防卫对受害人要求确实太苛刻,限制了自卫权,忽略了人的恐惧心理,在突发情况下面对自身安全构成危险 ...

你那个例子跟龙哥案没可比性。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3:18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15
你那个例子跟龙哥案没可比性。

我知道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19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2:55
龙哥受伤、逃跑、手无寸铁,这时候你再说龙哥的不法伤害正在继续,不觉得有点荒谬么?

龙哥跑向他的车,当事人于海明都认为不能排除龙哥他还想拿凶器。

但是,当龙哥跑离轿车后,于海明也没再追着砍啊!龙哥是死在30米外。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3:19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4-2-3 13:13
即使是龙哥受伤、逃跑、手无寸铁,问题是于海明也没砍着龙哥啊!

龙哥逃跑后,于海明追砍两刀,全部落 ...

记得当时视频似乎有几个不同版本。即便如你所说,那么整个防卫过程中,于海明依然有着明显的防卫过当或者说故意伤害的嫌疑。
龙哥是恶人,于海明也不是什么善类。后面一段视频中的于海明,让人看着有所不齿。还有路口,电动车就稍微挪一挪的事都不肯礼让。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3:19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15
你那个例子跟龙哥案没可比性。

我是接螃蟹的话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2-3 13:2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2-3 13:25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2:55
龙哥受伤、逃跑、手无寸铁,这时候你再说龙哥的不法伤害正在继续,不觉得有点荒谬么?


你这是事后旁观者的看法,对当事人于海明来说,他判断自己所受到的人身威胁仍未解除。于海明夺刀和砍杀这两个动作是连续的,基于同一个动机——防卫。无法人为把这两个动作赋予不同的动机。一个是防卫,一个是侵犯。

而且,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本国法律,也是无限防卫权的概念,算特殊防卫。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3:20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4-2-3 13:19
龙哥跑向他的车,当事人于海明都认为不能排除龙哥他还想拿凶器。

但是,当龙哥跑离轿车后,于海明也没 ...

还是追了几步的。既然他都这么冷静,张弛有度,哪来的没时间?哪来只剩下应激反应?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3:23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3:20
你这是事后旁观者的看法,对当事人于海明来说,他判断自己所受到的人身威胁仍未解除。
而且,刑法第二十 ...

案情复杂和争议点就在于龙哥脱刀并被反噬。别的不说,后半段视频脱不了防卫过当嫌疑,没砍着只是几率问题。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3:24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3:20
你这是事后旁观者的看法,对当事人于海明来说,他判断自己所受到的人身威胁仍未解除。
而且,刑法第二十 ...

目前好像对正当防卫已经有新的解释,比如只要有人扬言要行凶杀你,你可以预先准备器械,只要对方主动找上门后开始实施,就可以直接干他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24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20
还是追了几步的。既然他都这么冷静,张弛有度,哪来的没时间?哪来只剩下应激反应?

不能以你事后的冷静来苛求当事人。这是正当防卫的原则。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3:28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1:44
啰里八嗦了一大堆废话,后面全是以假想为论据。

哈哈,你有点法盲。听听张三讲法律就明白了。一个女的在荒郊野外化粪池边被胁迫要强奸,她忽悠男的脱衣服,趁其不备把男的踹下去,男的想爬出来,她拿脚踩手,踩了三次,男的沉下去再没上来。算不算正当防卫?有人说踩三次太多了。其实踩五次也不多,坏人太危险了。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3:28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4-2-3 13:24
不能以你事后的冷静来苛求当事人。这是正当防卫的原则。

这是视频中他自己表现出来的行为,显示他并未恐惧得发昏发狂。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3:37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2-3 13:40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19
记得当时视频似乎有几个不同版本。即便如你所说,那么整个防卫过程中,于海明依然有着明显的防卫过当或者 ...

知道那是自行车道不?宝马车没有路权
瞧瞧你这法盲人渣样,竟然指责于海明不给汽车让道
龙哥就死于你这种认识,属于蠢死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3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3 12:33
没办法,在修订法律之前,必须依法办事。事实上,这明显是防卫过当,可以依法作减轻或免除处罚 ...

适用错误?

谁能做出这个定论?公检法吧?两高一部都做了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了。昆山龙哥这个就是其中之一。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4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28
这是视频中他自己表现出来的行为,显示他并未恐惧得发昏发狂。

你咋看出来于海明并未恐惧?我还看出来于海明恐惧得都呆了呢!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5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20
还是追了几步的。既然他都这么冷静,张弛有度,哪来的没时间?哪来只剩下应激反应?

于海龙冷静么?

追几步后,第一刀竟然把大刀扔向龙哥身后。捡起来后第二刀距离这么近,竟然还砍空了!看视频这刀如果砍正了,脑袋大概就直接砍掉了。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3:55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3:28
这是视频中他自己表现出来的行为,显示他并未恐惧得发昏发狂。

少废话。

你和柳警能不能举出个例子,怎么做才能叫正当防卫?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2-3 14:13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2-3 14:15 编辑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3:12
正当防卫对受害人要求确实太苛刻,限制了自卫权,忽略了人的恐惧心理,在突发情况下面对自身安全构成危险 ...


入室就更不用说了,这在尊重私人领地治权的地方,等于严重威胁对方人身财产安全。中国应该引入美国的堡垒法案,住宅,院子,车内,公司等私人领地内,也应该有无限防卫权,甚至可以先发制人……
作者: 一笑红尘了    时间: 2024-2-3 15:0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3 11:54
你这就是典型的在假想防卫。
   https://v.qq.com/x/page/j0782pqxmqm.html[/b ...

你这纯属狡辩

视频能让你看出是刀背砍的还是刀刃砍的?

于海明被砍的是脖子大动脉,正常人下意识会有应激反应。关于精神非正常的应该出示具备精神鉴定资格的诊断证明,就正常人而且是被侵犯的前提下,正常人本能和应激反应也在法律依据的考量之中

于海明被踹当下并没有选择反击,而是在被持刀砍了脖子后做出的反击,下意识里为了他自己的生命安全选择的反击,在不确定对方完全丧失再暴力的前提下,就是正当防卫。还有一个重点,有路人制止的前提下于海明停止了反击,并没有追杀

这就是正当防卫

国外去年有个案例,一华裔女子在家,她的丈夫被人用枪举着实施勒索,女子拿枪连续射击直到歹徒嗝屁

你这种说法类似事后替歹徒狡辩,歹徒持的枪里只有一发子弹啊,女子连发涉及就是防卫过当

假如你是女子,当下你如何确认歹徒枪里只有一发子弹?你就是能够确定只有一发子弹,你又如何确定你一发子弹就能导致对方丧失开枪能力确保自己以及家人已经安全?

于海明不是一刀砍断了手或者脚导致龙哥丧失再施暴能力,龙哥是死于失血过多,这是有过程的

典型的事后诸葛,你还是干警察就好,别干检察院和法官的活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5:11
本帖最后由 黑龙门 于 2024-2-3 15:29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2-3 14:13
入室就更不用说了,这在尊重私人领地治权的地方,等于严重威胁对方人身财产安全。中国应该引入美国的堡 ...

对,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是首位,而不是维护不法侵害者的所谓权益,本末倒置了。这方面中国还得向老美学习。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3 15:32
龙哥是什么人,以什么为生
这种人,抓住,活剥了他也不过份
更何况已被官方定性为黑势力

我家与龙哥殒命处,三十五公里
昆山是苏州地区最好的县级市,小台湾(台商多多),全国最强县级市之首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6:00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2-3 15:32
龙哥是什么人,以什么为生
这种人,抓住,活剥了他也不过份
更何况已被官方定性为黑势力

法理不诉诸身份。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6:00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3:37
知道那是自行车道不?宝马车没有路权
瞧瞧你这法盲人渣样,竟然指责于海明不给汽车让道
龙哥就死于你这种 ...

你这口气,搞得好像于海明是交警或党员似的,自己觉悟高,以身作则,也对人家高标准严要求。行个方便而已,你管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所以你这态度,就跟你平时那张嘴的表现一样损。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6:01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4-2-3 13:52
于海龙冷静么?

追几步后,第一刀竟然把大刀扔向龙哥身后。捡起来后第二刀距离这么近,竟然还砍空了! ...

那顶多说明他不会用刀的一个普通人罢了。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6:02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3:28
哈哈,你有点法盲。听听张三讲法律就明白了。一个女的在荒郊野外化粪池边被胁迫要强奸,她忽悠男的脱衣服 ...

你这个例子同样不能跟龙哥的比。粪池中爬出来,俩人荒郊野外的,男人一旦整理完毕,马上又构成攻击自己的危险。而龙哥已负伤逃跑,哪来危险?龙哥即使进入车内,也不是必然取出凶器。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3 16:03
从法理而言,龙哥可能罪不至死
但中国从来不是法治社会
八十年代严打时,摸把奶子枪毙
偷只电话机七年新疆搬砖
事后有说法吗!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6:07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6:02
你这个例子同样不能跟龙哥的比。粪池中爬出来,俩人荒郊野外的,男人一旦整理完毕,马上又构成攻击自己的 ...

照你这么说,那个女的踩两脚,等他力气耗尽,再走就好了。没有什么偶然必然,等到必然,死得就是你了。在这种持刀行凶的事件中,很可悲的是城市也会变成荒漠,再多人也可能成为看客。只有法律给予足够的支持,社会风气才会随之振奋,看客里才会有很多见义勇为的猛士。
我没看过视频,不追随太多社会热点,舆论往往是乌合之众的见解集合,参考价值甚低。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4-2-3 16:10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6:07
照你这么说,那个女的踩两脚,等他力气耗尽,再走就好了。没有什么偶然必然,等到必然,死得就是你了。在 ...

法条要体现谨慎性原则,这一点我以前干过十几年审计,在下审计结论时深有体会。正当防卫,我觉得柳警说得非常好,鼓励自卫勇斗的同时,一样要防止过度假想,从而利用正当防卫来行故意伤害之实的风险。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6:15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6:10
法条要体现谨慎性原则,这一点我以前干过十几年审计,在下审计结论时深有体会。正当防卫,我觉得柳警说得 ...

防止坏人没打死,再加害被害人,无限防卫有他存在的意义,从被害人的处境看,事情没那么简单。美国警察开枪要清空弹匣,按大家看法也是防卫过当,对于持刀人,各着一定距离,放两枪打打腿就好了。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6:16
本帖最后由 花若叶 于 2024-2-3 16:17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6:10
法条要体现谨慎性原则,这一点我以前干过十几年审计,在下审计结论时深有体会。正当防卫,我觉得柳警说得 ...

谨慎也没错,所以防卫过当也在法律条文里。这样一个传播广泛的社会性案件,我们看客考虑到的,法官应该考虑更多。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6:34
本帖最后由 黑龙门 于 2024-2-3 16:38 编辑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6:15
防止坏人没打死,再加害被害人,无限防卫有他存在的意义,从被害人的处境看,事情没那么简单。美国警察开 ...

事实证明,很多案例认为不法侵害者罪不致死的,认为自卫者没有把握分寸的,都是因为刀,没有架在自己的脖子上。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6:40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6:34
事实证明,很多案例认为不法侵害者罪不致死的,都是因为刀,没有架在自己的脖子上。

是。即便对加害人是否还会或者有能力加害有疑议,疑议的利益也应归于最初的受害者。很多时候,城市跟荒野差距不大,要靠自己保护自己。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6:48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6:00
你这口气,搞得好像于海明是交警或党员似的,自己觉悟高,以身作则,也对人家高标准严要求。行个方便而已 ...

你这道德家的道德底线低于了法律,和昆山龙哥一个逼样,这和你在论坛里的表现一致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6:58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6:48
你这道德家的道德底线低于了法律,和昆山龙哥一个逼样,这和你在论坛里的表现一致

最近说话忽然粗糙了,这不太好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7:04
本帖最后由 黑龙门 于 2024-2-3 17:07 编辑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6:40
是。即便对加害人是否还会或者有能力加害有疑议,疑议的利益也应归于最初的受害者。很多时候,城市跟荒野 ...

包括一些对“互殴”的司法解释释也是扯淡,动不动各打五十大板,完全违背了法律精神,纵容了恶人,束缚了被加害者的自卫权。制订者纯属为了维稳的角度考虑。就是让你别还手,忍着挨揍——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7:11
有没有了解国外法律的,互殴有没有更好的法律手段来说平衡呢。黑龙门说的是朴素的想法,没有行之有效的操作手段等于一场空。
互殴程度不好把握。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7:17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7:11
有没有了解国外法律的,互殴有没有更好的法律手段来说平衡呢。黑龙门说的是朴素的想法,没有行之有效的操作 ...

确实有难度,但不代表公正。我们不是法律专家,这得让他们去通过实践操作来不断完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4-2-3 17:17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7:11
有没有了解国外法律的,互殴有没有更好的法律手段来说平衡呢。黑龙门说的是朴素的想法,没有行之有效的操作 ...

互殴,已经定性了不存在受害者过错,打赢的赔钱坐牢,打输的住院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7:18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7:17
确实有难度,但不代表公正。我们不是法律专家,这得让他们去通过实践操作来不断完善

所以这个就是现实妥协,有理也不能随便动手打人,打人要承担后果。属于可归咎为正当防卫的另说。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3 17:29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6:48
你这道德家的道德底线低于了法律,和昆山龙哥一个逼样,这和你在论坛里的表现一致

这回支持不主流先生,当然我也是事后猪国亮,看着那纹身我也想上去捅它几刀,被海明砍死,活该,你说一个人没有教养文化,逞恶放水,囤积到开宝马,且在我们苏州这种人文开明之地,它得做了多少的罪孽啊,与文明倒行逆施,我一直建议在龙哥被杀处,铸铜像”海明屠龙“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7:3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7:17
互殴,已经定性了不存在受害者过错,打赢的赔钱坐牢,打输的住院

了解了,互殴通常各自承担后果,就是应该这样了。论坛上的对骂,也是这样处理,总有人意难平。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7:3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3 17:17
互殴,已经定性了不存在受害者过错,打赢的赔钱坐牢,打输的住院

关键是定性的问题,前段时间在抖音刷到过一个律师关于对双方都动了手的行为,有些情况不再属于互殴,具体的忘了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7:38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7:32
了解了,互殴通常各自承担后果,就是应该这样了。论坛上的对骂,也是这样处理,总有人意难平。

我说的是定性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3 17:44
本帖最后由 平常人家平常心 于 2024-2-3 17:45 编辑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7:38
我说的是定性

中锅不是法治社会
一般的案件,社会案件
法院也有正卷副卷,人性化得很
看舆情,社会稳定第一位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4-2-3 17:45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7:38
我说的是定性

定性又怎样?没打出伤害,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措施,有后果会根据后果处理,不打才百分之百占理。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2-3 17:45
一笑红尘了 发表于 2024-2-3 15:03
你这纯属狡辩

视频能让你看出是刀背砍的还是刀刃砍的?

你还是干警察就好,别干检察院和法官的活
-----------------
哈哈哈,赞!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7:47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7:45
定性又怎样?没打出伤害,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措施,有后果会根据后果处理,不打才百分之百占理。

呵,那可不一样,定性互殴了,就像不主流说的打赢了赔钱,输了住院。结果差很远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2-3 17:47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3 16:10
法条要体现谨慎性原则,这一点我以前干过十几年审计,在下审计结论时深有体会。正当防卫,我觉得柳警说得 ...

正当防卫,我觉得柳警说得非常好,鼓励自卫勇斗的同时,一样要防止过度假想,从而利用正当防卫来行故意伤害之实的风险。
-------------
媳妇儿都还没有,

就担心生的孩子、带不带把儿。哈哈哈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7:49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2-3 17:44
中锅不是法治社会
一般的案件,社会案件
法院也有正卷副卷,人性化得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2-3 17:50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7:04
包括一些对“互殴”的司法解释释也是扯淡,动不动各打五十大板,完全违背了法律精神,纵容了恶人,束缚了 ...

哈哈哈

好像甘肃刚有一案例。---都是酒店住客,引噪音起冲突。--一伙人踹门进入。

派出所判互殴。哈哈哈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7:56
投入 发表于 2024-2-3 17:50
哈哈哈

好像甘肃刚有一案例。---都是酒店住客,引噪音起冲突。--一伙人踹门进入。

现实中很多这样的案例,我身边也曾有过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4-2-3 18:27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2-3 17:37
关键是定性的问题,前段时间在抖音刷到过一个律师关于对双方都动了手的行为,有些情况不再属于互殴,具体 ...

有些情况不再属于互殴,法律的适用在三年前就出台了。

是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及案例。统一明确了公检法在这方面问题的法律适用。

之中就很明确指出: 被迫还手,就不再认定为是互殴。

直接把以往的“还手就是互殴”这一简单判断标准直接给否掉了。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情景下的心里及各种可能的应激反应。特别提到要注重查明前因和起因条件。

指导意见也举出很多案例,都表明了不再“唯结果论”,不再“谁受伤谁有理”。过错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激,被动还击,造成对方一定伤害,就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不再定性为互殴。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3 18:33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4-2-3 18:27
有些情况不再属于互殴,法律的适用在三年前就出台了。

是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

你懂个屁,那俄打乌呢,乌反击是什么情况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19:33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4-2-3 18:27
有些情况不再属于互殴,法律的适用在三年前就出台了。

是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

嗯嗯,现在是有所改进。也算是司法界的一个进步

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时间: 2024-2-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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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2-3 20:0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2-3 20:20 编辑

于海明,于欢这种一定是情绪失控,恐惧慌乱的。为啥这么说?因为结果在那里摆着,超出了他们能承担的范围。所以,他们的行为动机不可能是故意去伤害。

他们不是故意去伤害对方导致了恶果。他们的攻击,也是在恐惧心理作用下的防范性的攻击行为……

这种多数都是老实的普通人,可能一辈子都没打过几次架,只有新手生手,才容易死人,结果失控。

什么昆山龙哥那种,常年打架斗殴的反而不会出大事。不然,就他那德行,也不会活蹦乱跳到出事那天,可能很早就扑街了。你看他虽拿出了刀,但知道用刀背。那么多人殴打一个,还要拿刀,还要用刀背。显然是很有分寸的。目的性也很强。

整个施暴的过程也是理性,有一定厉害权衡的。如果不是出了后来的事,他们打完这倒霉蛋,搞不好还要勒索一下,强迫于海明交下他们这些“朋友”,呵呵。

他们才会故意去侵犯,伤害他人……
作者: 黑龙门    时间: 2024-2-3 20:08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2-3 17:45
定性又怎样?没打出伤害,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措施,有后果会根据后果处理,不打才百分之百占理。

你这么说可以肯定现实中从没有打过架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3 21:17
本帖最后由 古老的夜 于 2024-2-3 22:03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4-2-3 18:27
有些情况不再属于互殴,法律的适用在三年前就出台了。

是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


过去对“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定,给社会的稳定其实带来了很大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作恶者胆大妄为,正直和老实人畏手畏脚,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敢反抗,让无辜的人无所适从,吃亏的永远是守法公民,百姓不怨声载道才怪。这种求稳和稀泥的法律与法律精神相悖,早该修订了。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2-3 21:31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2-3 21:17
过去对“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很大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作恶者胆大妄为,正直和 ...

我一直纳闷,这么多年,那些司法界的专家们都在忙啥,脑子租给寺庙的撞钟和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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