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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语言文字漂变漫谈11】“法律法规”这个说法对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1:28
标题: 【语言文字漂变漫谈11】“法律法规”这个说法对吗?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11-2 00:46 编辑
【语言文字漂变漫谈11】“法律法规”这个说法对吗?
文:公理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法规”这个概念说起——一个释义简单、事实清楚,本不该有异议,却引发异常争论的常用词语。
查1936年首版《辞海》(缩印本)第779页:【法規】凡依法律訂定之各項條例、章程、規則,概稱法規。
1978年首版《现代汉语词典》第291页:【法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1979年版《辞海》(缩印本)第905页:【法规】通常之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2021年版台湾“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法規”釋義:法律、條例、法令、規章、規則等的統稱。
随时更新的《百度百科》释义:法规是汉语词汇,意思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查其它一些在线词典,释义也只是极微小差异,如:【法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这就足够清楚:大约在过去近一个世纪时间里,“法规”这个词始终都是各类法律文件的概称、总称或合称。
严格说来,“法规”不是一个“独立”概念,事实是,没有任何单一文件被命名为“……法规”。
至于某版友将其理解为偏正结构,竟然说“法规是法律的规定”,就更是错得离谱!
举个简单例子,就可以看清该说法之荒谬:六星论坛版规不可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正确的解读是,其中的“法规”涵盖国家法律、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各类规定、规则、条例、实施细则,等等。
而按那个错误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变成:六星版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就行,可以与各类规章、条例等相抵触!
出现这等理解,公某只能说,普法教育仍任重道远!
毋庸置疑,在需要概括性表述法律和规章类文件的场合,均可用“法规”这个合称。换句话说,不加其它限定词的“法规”,必然包含法律和规章等含义。
现在来看标题中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了:“法律法规”这个说法属于概念不清的不当使用!“法规”已经包括法律,前面再加“法律”,属于典型的语义重复,虽算不上大错,仍属语病的一种。
这类语病有时不易察觉,如:“这其中”——其字已有“这”的含义,“这”字应去掉。再如:
“涉及到”——到字多余,“国际间”——间字多余,“大家众所周知”——“大家”多余,“感到自惭形秽”——“感到”是累赘,“胜利的捷报”——捷报都是胜利的!“无声的潜台词”——潜台词不可能有声!
某版友论辩中还举出这个例句:“一个守法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修改语病,应为:
一个守法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现行各项相关法规。
首先应删除多余的“法律”一词;再用“相关”替代“国家”——不应漏掉地方制定的;亦将“制定”改为“现行”——制定的并非都在施行。这样,字数减少了,表述也更严谨。毕竟,作为普法用语,不宜太随意,有漏洞更说不过去。
走笔至此,说好的“漂变”在哪儿呢?这是否意味着“法规”词义没有任何漂变呢?
果真如此,就不必纳入这个“漂变系列”了。
不知从何时起,中文中出现“行政法规”这个固定词组。它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件。
该词组中的“法规”并不包括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这是前面加限定词“行政”的原因。这个特定语境中的特定词组,就属于“法规”词义的现代漂变。
也只有在这类特定语境中,“行政法规”“这类法规”等遣词中,才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国家法律。
在任何其它语境中,去掉限定词“行政”,单独使用“法规”的场合,仍只能是其原有“缺省”含义——包括法律。
这也意味着,“行政法规”的特定含义,并非与“法规”的辞书标准释义矛盾,而只是一种特殊新用法——漂变的结果。即使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单一文件中,你也找不到被命名为“……法规”的例子,就已经说明问题。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3-11-1 21:3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1 21:43
我本来挺明白的,天天写报告依据这些玩楞,让你们一分析给我整糊涂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1:50
你对法律和法规的这个理解没错。在需要特别区分法律与法规的特定语境中,这样使用也没问题。
但在一般表述中,还是应该遵从辞书的释义——法规中已经包括法律,不宜使用“法律法规”这类语义重复的语文。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1:51
那就爱莫能助了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1:52
哈哈哈
那你干脆说说,你们行业里,环境法、建筑法、安全法之类,和各种管理条例呗。呵呵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1 21:58
[attach]791717[/attach]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01
理解错误。呵呵
是让你聊聊,实践实际中,法、行业管理规定、现场,3者关系、案例处理。呵呵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02
比如,
西安、建设地铁。
结果,施工后,发现、文物。----西安、很常见的。
这时,文物保护法、施工管理办法、地铁项目,该怎么办。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1 22:04
投入 发表于 2023-11-1 22:01
理解错误。呵呵
是让你聊聊,实践实际中,法、行业管理规定、现场,3者关系、案例处理。呵呵
那不就是歪楼了么……
先把法律法规的概念整明白再说吧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04
法,人大。
法规、管理条例,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05
理论上,法律大于法规、管理条例。
实际执行中,法规、行业、单位规定,大于、法律。--呵呵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08
楼主,@公教授、咬文嚼字,----考公?---哈哈哈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2:09
这就是我回答花叶子是提到的需要精准表达的特殊语境,在这种场合,语义重复不仅不是问题,而且是一种需要。
又如,你去看某些法庭文档,为了表述的精准、严密,刻意使用很多重复性的语言。
这类特定语境中的遣词造句,与一般语境中讲究文字的简练,尽量不重复,完全不是一回事。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1 22:11
投入 发表于 2023-11-1 22:02
比如,
西安、建设地铁。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的规定,建设项目在选址的时候,要进行地质勘测出具地勘报告,地质部门出具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物保护部门出具此处无文物的证明,才能给立项。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1 22:14
知音 发表于 2023-11-1 22:11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的规定,建设项目在选址的时候,要进行地质勘测出具地勘报告,地质部门出具不 ...
如果这些都做过了,又挖出文物,那就是天上掉馅饼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2:15
完全是因为有人理解错了“法规”这个简单概念,还非要百般狡辩。
那就放进“漂变”系列,较真儿一篇,顺带说说“法律法规”这个经常见到的不佳表述。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1 22:1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11-1 22:15
完全是因为有人理解错了“法规”这个简单概念,还非要百般狡辩。
那就放进“漂变”系列,较 ...
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法律法规是否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18
损失巨大!投资75亿元的1GW水面光伏被拆了,水面光伏 2022-05-30 18:54 发布于:山西省
投资75亿元,装机容量为1GW泗洪光伏领跑者“渔光互补”项目正在被拆,损失巨大!
5月13日、27日,水利部网站先后两次对“江苏省天岗湖光伏等碍洪问题视频核查整治工作”进行了报道。

根据报道,光伏设施为国家能源局2017年批复的光伏发电领跑项目,2017年开始实施,分2期建设,共占水面约9平方千米,占泗洪县境内天岗湖水域面积约70%, 已办理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但未依法依规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
https://www.sohu.com/a/552593733_121123904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3-11-1 22:20
本帖最后由 春水秋霜伊人 于 2023-11-1 22:22 编辑
支持版主。
1
确实有法律、法规并行运用的。
前者是严肃意义;后者要轻弱宽松些。
2
法规,即“法律规定”,这种主谓结构,也可名词化叫偏正结构,很少见。
3
原来一段时间,“违法”即:“犯罪”。甚至“不法”即“犯罪”,的讲法也是有的。和无罪推定原则不是一回事。
现代我们的司法文明,还遗漏、疏漏尚存。“国家安全”就是一个模糊词、模棱词,不好界定。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20
哈哈哈
当时结论是:
虽然属于文物,但文物等级不高。---俺千年古都、啥古董没见过。
所以,适当处置后,准许继续开工。
----省文物局。---大意。---哈哈哈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2:21
这个问题,从标准的角度看,就很容易理解。
对同一规范对象,地方和行业标准很可能高于国家标准,而某些企业标准又可能高于地方和行业标准。
法规类也是同理,下位法规可以比上位法规更严,但不可相反,也就是不可与上位法规相抵触。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22
你这完全是、资本主义那一套。
专门给、首富马斯克、发射星舰、找麻烦。----哈哈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23
哈哈哈,
你这@公教授、去国已久,脱离实际了。呵呵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1 22:24
yes!----@公教授、、呵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2:29
【2 法规,即“法律规定”,这种主谓结构,也可名词化叫偏正结构,很少见。】
呵呵,还是用主帖中的例句:六星论坛版规不可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正确的解读是,其中的“法规”涵盖国家法律、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各类规定、规则、条例、实施细则,等等。
如果按你的说法( 法规,即“法律规定”),这句话的意思变成:六星版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就行,可以与各类规章、条例等相抵触!
你确定,这个理解是对的吗?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3-11-1 22:30
其实我读书、读入、读著作或者真理,也是抄直赶近,听你几句话,几个词,你的聚焦点在哪里,我就可以预判你于书,于文明,于传统,于逻辑和理性,多大的修为、造诣。见微知著啊。
一个梨子可以吃完,一个柚子,一个西瓜、冬瓜……呢。你要吃完吗?咬一口就够了。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2:32
把法规理解为“法律和各种条例方法规定的统称”,属于口语习惯,书面不能这样用,“民法是法规的一种”就是错误表述,民法是法律,不是法规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3-11-1 22:35
语言的“约定俗成”是不成文的规矩。
比如,打胜了他/打败了他,是等意的。不要死扣(死抠)。
还有,语言是记录说话的,既然有这样说话,还受众没有歧义,就是可行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2:37
记得在上一个帖子回应过这个问题,找到了:
你的跟帖: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傻傻的搅成一团
----------
不主流提到的“法律法规”这个表述是语病,我前面解释过了。
后两个都没问题。只是在不包括法律的情况下才可以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连规章制度也排除了。
“法规”这个习惯用语又称为合称、简称或泛称,使用它就避免了繁琐罗列法律、规定、条例、章程等。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2:41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3-11-1 22:50 编辑
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婚姻法
法规,各级ZF机关省市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各种规定办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普遍情况
法令,ZF机关执法部门签发的对某具体事件的强制性命令,如搜查令,传唤通知书,《林副主席一号令》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11-1 22:42
不是约定俗成的一个词么?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2:43
一堆人在给公教授扫盲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11-1 22:44
支持这个说辞。这类专用名词,基本而言,不该被词典局限。。。。
作者: 九眼天注 时间: 2023-11-1 22:46
严格来说,”法规”不是一个“独立”概念,事实是,没有任何单一文件被命名为“……法规”。
﹌﹌﹌﹌﹌﹌﹌﹌
这表述有问题的。应该是,“严格来说”的话,“法规”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这个“独立”,是指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这个概念的
作者: 九眼天注 时间: 2023-11-1 22:48
假如如题目的“漫谈”,那当然就是广义上的法规概念了
作者: 九眼天注 时间: 2023-11-1 22:52
本帖最后由 九眼天注 于 2023-11-1 22:54 编辑
以现行法来说,法律是必须由权力机关制定的
作者: 九眼天注 时间: 2023-11-1 23:00
本帖最后由 九眼天注 于 2023-11-1 23:02 编辑
比如这次的限售股转融通,依据的是有关部门的相关法规或条例,但显然有违证券法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0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11-2 00:06 编辑
如果对我随口回复不放心,再给你一个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的分类:
[attach]791720[/attach]
注意两点:
1】这个“档案政策法规库”下面的分类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等,但该国家级专业机构,也没使用“法律法规”这个重复表达。
2】你提到的规范性文件,是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分开的。这就意味着我上次给你的回答是对的。
这个回复的第一点,也是同时给不主流和春水秋霜的,你俩对“法规”的理解至今还是不对。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05
你不主流再臭嘴一次,滚出我的帖子!不再惯你这有人养没人教杠精的恶习。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3:06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神机妙用 时间: 2023-11-1 23:07
本帖最后由 神机妙用 于 2023-11-1 23:09 编辑
确实的。所谓“严格来说”,内含应该是指狭义的、精细(细分)的、等等。。。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3:08
宫里立的学识差点没什么,也没差到很突兀的程度,只是个人修养太水了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3:18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3-11-1 23:19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23-11-1 22:44
支持这个说辞。这类专用名词,基本而言,不该被词典局限。。。。
这是基本法律常识内容,不能把《合同法》说成法规,也不能把《城市卫生和环境管理条例》说成法律
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使用“法”字,其他部门制定的只能用“条例办法规定”,因为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效力,所以它们被统称为“法规”,以有别于社会组织制定的无法律效力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20
【把法规理解为“法律和各种条例方法规定的统称”,属于口语习惯,书面不能这样用,“民法是法规的一种”就是错误表述,民法是法律,不是法规】
你的严重问题是:几个月来,一直在顽固地罔顾事实:主帖列出了从1936年至今,各类辞书(包括台湾的)【法规】词条的释义。
无一不是告诉你:法规这个概念就包括法律和各类行政条例、规章等。
事实是,无数的文件、文章中,都在用法规这个词概述表达法律和规章等,你都看不见吗?
那部辞书的释义中说,法规“属于口语习惯,书面不能这样用”???
你的意思:你的理解比各类辞书更高明。更权威?凭啥?
别东扯西拉转移焦点,直接、正面回答问题!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3:23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11-1 23:20
【把法规理解为“法律和各种条例方法规定的统称”,属于口语习惯,书面不能这样用,“民法是法规的一种” ...
以你度娘教你的为标准,你说的都对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28
任何有你出现的帖子,论辩变成恶骂,100%都是因为你这缺乏教养之徒首先臭嘴,搞人身攻击。
你这种臭嘴杠精,就是论坛正常讨论氛围的毒药。
如果你还是个要脸的人,不是畜生,滚出我的帖子。
对,这个回复也是骂人,对于畜生类的,这是公某给他们的特定待遇。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3:3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11-1 23:28
任何有你出现的帖子,论辩变成恶骂,100%都是因为你这缺乏教养之徒首先臭嘴,搞人身攻击。
你这种臭嘴杠 ...
一个轻蔑的眼神,就能让你鼻口窜粪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41
不是专门讨论这类问题时,司空见惯的语病、错别字,包括最常用的“的、地、得”不分,可以不在意。
这里既然就是“咬文嚼字”类的认真辨析,就不能马虎,对的是对的,错的是错的,包括算不上大错的语病,都该说清楚。
把法规说成偏正结构“法律的法规”,这是个明显的错误,与约定俗成不是一回事,约定俗成也不会有这类错误。这也是写这个帖子的必要性。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3:44
你要是害怕被嘲笑,两个办法
一、少说蠢话,这对你的智商学识有一定要求
二、去伪关天发帖,在那你更有可能得到赞许而不是嘲笑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48
1】几个月前,纠正你的错误时,都是随口说的也都是对的,与度娘有关吗??
2】这里标出页码的多个辞书来源,与百度有关吗??
你不主流开口就是站不住脚的歪曲或罔顾事实!
无理狡辩,胡搅蛮缠,死不认错,臭嘴杠精,这都是正常人不齿的恶习,得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1 23:5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11-1 23:48
1】几个月前,纠正你的错误时,都是随口说的也都是对的,与度娘有关吗??
2】这里标出页码的多个辞书来 ...
你度娘把你从小到大养大的,你不是刚吃你度娘的毒奶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54
这是颠倒黑白、空口泼污的恶习,哪一句是蠢话?
公某每一条都让你这等废柴无法辩驳,包括不依赖任何其它来源的“随口就来”。
再问一遍:到现在还不离开,不要人的自尊,这是要证明你就是畜生的修为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1 23:56
你这种臭嘴杠精,提修养俩字就是笑话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00:03
这是啥意思?企业标准低于地方或部门标准?又或者是地方和部门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吗?
愿闻其详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2 00:05
中国法律要是细分的话,一、法律,文件名称某某法;二、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文件名称为条例);三,规章(国务院规章、地方性规章,文件名称是办法和规定),法律效力宪法大于法律大于法规大于规章,但二和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很清晰,比如国务院规章与地方行政法规之间无高下之分,有时会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地方自己另搞一套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11-2 00:1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11-1 23:54
这是颠倒黑白、空口泼污的恶习,哪一句是蠢话?
公某每一条都让你这等废柴无法辩驳,包括不依赖任何其它 ...
和徐教授差不多的认知能力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00:14
你不知道的事实是,他这是打自己耳光式的认错!
他的这些说法,就是在无可辩驳地证明:他所谓“法规是法律的规定”就是个荒谬的错误!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00:17
已经提醒你3次,还是不要人脸地不离开。
好吧,从现在开始,你就是自己证明的畜生类修养。
畜生,别涉及其他无辜的ID!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00:28
49楼大概可以回答你这个问题。
补充一点,“法规”这类词都是涉及法律领域的用语,即使非特定语境中无需多么严格,弄清法律概念也是必要的,至少从普法的角度。
否则,对法律领域的术语也是马马虎虎的态度,弄出“法规就是法律的规定”这类笑话,就更难以避免了。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3-11-2 04:44
谢谢。不复。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11-2 06:20
我觉得你没有理解我的意思。另外,真正要理解这两个词,不应该倚靠百度或任何词(辞)典,而应该查看各类法学类书籍,或者直接查看宪法规定。就我一个法律本科专业的认知范畴,我觉得专业名词的涵义理解不该从单纯的文字,甚至是文学层面出发。。。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11-2 06:27
我所谓的“约定俗成”,在这里是指,其内涵和外延基本固化。。。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2 08:53
差一个环节没打通就敢开工,太拿豆包不当干粮的结果。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2 08:55
这个分类比较靠谱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2 08:59
本帖最后由 知音 于 2023-11-2 09:01 编辑
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的细化和补充。
说高于也没错,不是权限高,是要求高,高于国家标准。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2 10:05
正解!----哈哈哈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2 10:06
江苏省、到底、没干过水利部。---就是不给补票。呵呵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3-11-2 10:07
所以,
国标,低的一塌糊涂!-----哈哈哈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2 10:08
为了圈钱拉投资,先建后批的现象严重,宁可冒着前期投入打水漂的风险,这也是滋生腐败的根源吧。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10:20
呵呵,你从约定俗成,又到了法学专业书籍上了。
其实,辞书的编纂,都离不开专业领域学者专家的参与。如法律领域的辞汇,至少是经法律专家审核过的(有些特殊的,可能直接出自法学专家之手)。这是辞书权威性的基本依据。
换句话说,辞书上“法规”词条的解释,必然是法律界认同的。其它学科也是一样。否则,辞书也就一钱不值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10:26
我在39楼贴出了国家档案局的分类截图。
其“法规库”,并不叫法律法规库,下面的分门别类就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你觉得,他们的分类够不够权威?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10:33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10:37
搞这类分类,是图书馆、档案馆的本行,那里有真正的专家,比国务院网站更专业。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10:39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11-2 10:41 编辑
嗯,我说得高,就是指更严。至于权威性高低,明摆着。
这回是你语文比我好,用严字更准确,不会引起歧义。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11-2 10:57
看了。没觉得与我的理解有啥冲突。倒是你咬文嚼字得很。
法律,不用多说。
分歧点,是在“法规”的内涵和外延。
我认为既然独立出来,“法规”,成为单独的一个词,就应该从狭义层面去理解。行政法规也好,地方性法规也好,都是在“法规”层面的,也可以统称“法规”。它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各有各的制定机构,各有各的执行层面。
所以,“法律法规”,一直都是默认通用的一个词。不是你引经据典说不该用就不能用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11:38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11-2 11:40 编辑
【我认为既然独立出来,“法规”,成为单独的一个词,就应该从狭义层面去理解。】
—— “法规”并没有独立出来,它只是一个总称、合称,你找不到任何一个单一的文件被命名为“……法规”,就已经说明问题。
【行政法规也好,地方性法规也好,都是在“法规”层面的,也可以统称“法规”。它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
—— 所有的辞书释义,包括国家档案馆的分类,都把“法律”归结到“法规”之中,你觉得他们都错了吗?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11-2 12:48
那,你就按你的理解:“法律”是归结在“法规”中的吧。
我不再多说了。
我还是那句话: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信不信,在你~~~~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11-2 20:56
【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个问题主帖和楼里的跟帖好像没人提到, 更不会有异议吧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11-2 21:49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11-2 20:56
【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个问题主帖和楼里的跟帖好像没人提到, 更不会有异 ...
豆豆说这个的意思就是,法规在法律之下,不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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