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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脏骂可属正当防卫吗?版规该明确正当防卫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03:42
标题: 讨论:脏骂可属正当防卫吗?版规该明确正当防卫吗?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6-26 09: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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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脏骂可属正当防卫吗?版规该明确正当防卫吗?
文:公理力

不限于六星,公某走过的大小网络论坛,无不在各自版规中禁止脏骂。版主、管理员们依照版规对脏骂者实施各种处罚,也是净化论坛的常规操作。

但这类操作中,有一种对骂战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严格说来是有问题的,这也是引发版友异议的问题之一。

没错,版规不是法律,差异是必然的。但这不意味着,版规或执行版规操作可以堂而皇之地不依照主要法理行事。理性的最低要求,亦应分清责任人、非责任人、主责任人、次责任人,然后根据版规进行裁量处罚。

而依据法理,正当防卫没有责任,责任由肇事者承担,但防卫过当者负有次要责任。这就引出一个问题:脏骂可以属于正当防卫吗?

G版友认为:“恶毒喷粪的脏骂,这个词语本身就定性了相应行为的不具备正当性”,这种回骂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很遗憾,此观点并非如想当然那般在理。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现实社会和网络论坛这两种不同环境。

现实社会,法理认定的正当防卫,不仅可诉诸武力这等暴力行为,甚至不排除致命打击——自身遭遇生命危险时。有什么理由能令人信服,这类非暴力性质的脏骂反而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例如,一个弱女子遭到街头混混性骚扰,她的辱骂即使属于脏骂,就没正当性吗?

G又问:“哪条法规说过正当防卫可以包括脏骂

呵呵,这是个蠢问题。法典没必要罗列所有正当行为,否则,法律繁琐到无法容忍,也无法穷尽所有情况。

重点是,除了某些特殊情况(这里不展开),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最基本法理之一。

G还有一辩解:“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脏骂,法律和道德都不会说什么,但这不能就等于构成正当防卫的内容

呵呵,既然你承认“法律和道德都不会说什么”,那不就意味着这种防卫是正当的吗?还有什么不等于构成?

B版友提出另一个问题:“防卫是有较严重的肢体伤害及可能时才存在的法律概念,语言上的伤害仅涉及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不涉及防卫。

这个说法的问题还是混淆了网络言行与现实行为!

就网络环境而言,任何ID的出现都属于非物质性的精神存在,不可能发生肉体伤害。还照搬现实社会法律——“(正当)防卫是有较严重的肢体伤害及可能时才存在”,岂不意味着网络环境永远不存在正当防卫?!

何况,现实正当防卫概念中,本来就不限于身体伤害,还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受不法侵害的情况。理解为包括精神性伤害,也不是没有依据。

重点来了:
网络虚拟环境——ID都是虚拟身份,对于伤害、死亡、正当防卫这些概念,需要有全新认识。

网络环境中,比照现实法理:
——精神性即时伤害相当于现实中的肉体伤害。
——某ID因遭受辱骂等弃坛而去,客观上就是该ID在该坛精神性“死亡”;隔一段时间又返回者,可理解为精神疗伤后复出。
——基于以上两条,论坛环境,某ID遭受恶意辱骂,就是处于即时​精神伤害危险中。受害者或其他人以牙还牙,即使用脏骂反击,也是精神自卫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反击性辱骂,具有正当性,版规理应认定为论坛上的正当防卫。

现实社会,防卫正当性还有一要件:执法机器(包括其他有改变局势能力者)未能及时出现的前提下。网络也类似,在版主、管理员未能及时到场处置的前提下,才可以有这类正当防卫。

与现实同理,网络环境也存在防卫过当。具体可由版规制定者界定。例如,公某脏骂知音一句,知音反击回骂十句脏话。不妨界定知音正当防卫。如果知音骂了11句,可界定为防卫过当。本来应该禁闭公某10天,因为知音这个防卫过当,禁闭变为9天。有没有道理呢?

此外,公某还有一个建议:处罚尽可能仅限于肇事者,慎对正当防卫者执行处罚。

理由也很简单,在网络论坛日益不景气的大背景下,版规的主旨,理应重点打击那些个恶意始作俑者、肇事者等害群之马,同时保护遵纪守法的无辜版友和被迫奋起反击的受害自卫者。

或许有人受现实社会影响根深蒂固,一时转不过弯来。请别忘记一点:
网络环境的版规,属于法规的必要补充性质,其主体功能是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那些非违法行为。在该特定领域,哪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完全可以不同于,但应比照,现实社会法理。

至于标题中的第二个问题:版规该明确正当防卫吗?上面的所有讨论和建议,公某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现在轮到你亮出自己的主张了。


作者: 余大寒    时间: 2023-6-26 07:05
从学术的角度拍砖,厉害。
作者: 呼啸的老鹰    时间: 2023-6-26 07:06
讨论个屁!脏骂肯定不行,但别人脏骂你,你却文绉绉地之乎者也回应,特该骂。比如强盗占你地,杀你人,你却震惊并深表遗憾一样。


作者: 蓝色鬼舞    时间: 2023-6-26 07:24
这个贴子让我想起了那则高铁被打该不该还手的新闻事件,倘若不分清红皂白,不去调查事件的缘由,而是简单粗暴地各打五十大板,那么最终酿成的恶果必然是助长挑衅者的嚣张气焰,使被打者因害怕处罚而不敢还手,无形中让国人养成了畏惧挑衅者的奴性心理。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圣人,不可能每个微小的细节都能做得很到位,只要大的框架没做错,就不应挨板子。否则,一味地拿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常人,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没有一个被打后的还手者能幸免挨板子。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6-26 08:15
就网络环境而言,任何ID的出现都属于非物质性的精神存在,不可能发生肉体伤害。还照搬现实社会法理——“(正当)防卫是有较严重的肢体伤害及可能时才存在”,岂不意味着网络环境永远不存在正当防卫?!
————
自相矛盾得可以
作者: 山南海北一顿逛    时间: 2023-6-26 08:29
别脏骂,用你学术哲学碾压对手,
另外你图片能伤人有时候也误伤自己

作者: 记得想我    时间: 2023-6-26 08:37
不参加讨论,我就进来做旁听生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6-26 09:48
板油之间,认知不同

版主而言,一刀切,是最容易操作,也是最容易为自己的操作找借口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0:00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6-26 10:06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6-26 08:15
就网络环境而言,任何ID的出现都属于非物质性的精神存在,不可能发生肉体伤害。还照搬现实社会法理——“( ...

哪来的自相矛盾?
按你的教条思维,把现实法律生搬硬套到虚拟网络的版规中,这才是大错特错的。

1】网络与现实的重大差异就是其虚拟特征,这一点就不容生搬硬套的低级思路。
2】网络版规规范的行为,属于国家法规规范不到的非违法行为,这是不可照搬现实法律的第二个理据。
3】你生搬硬套的直接恶果,就是网络论坛永远失去正当防卫!这是合理的吗?
4】将版规降低到各打五十大板的水平,明显与正当防卫法理抵触,这也是合理的吗?
5】没有正当防卫条款的版规,即使没有各打五十大板条款,也仍然是有缺陷的。
6】按照主帖的主张——找回版规应有的正当防卫条款,既非照搬法律,又遵循基本法理,何错之有?

如果你不主流,也包括任何其他版友,如果真想理性探讨这个现实问题的话,就不要东扯西拉,请就以上6条展开质疑和讨论。谢谢!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0:01
记得想我 发表于 2023-6-26 08:37
不参加讨论,我就进来做旁听生


吃瓜围观也欢迎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0:07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3-6-26 09:48
板油之间,认知不同

版主而言,一刀切,是最容易操作,也是最容易为自己的操作找借口的


其实质就是懒政思维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0:08
山南海北一顿逛 发表于 2023-6-26 08:29
别脏骂,用你学术哲学碾压对手,
另外你图片能伤人有时候也误伤自己


谢谢指教!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6-26 10:1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6 10:07
其实质就是懒政思维

包括生活中,警察定义互殴

还有,对碰瓷者的纵容

不过,前几天,好像看到湖南一个新闻:对碰瓷者,惩罚数万元,赔偿被碰瓷的人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0:1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6-26 10:13 编辑
蓝色鬼舞 发表于 2023-6-26 07:24
这个贴子让我想起了那则高铁被打该不该还手的新闻事件,倘若不分清红皂白,不去调查事件的缘由,而是简单粗 ...
你这个例子还是发生在现实社会,有明确的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难免出现各打五十大板这类懒政做法。

网络环境,版规中失去正当防卫条款,无异于鼓励各打五十大板这类懒政做法。也几乎等于间接鼓励那种故意寻衅滋事者。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0:16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3-6-26 10:10
包括生活中,警察定义互殴

还有,对碰瓷者的纵容


碰瓷现象如此多见,相关职能部门是该拿出得力举措了,包括出台相关法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0:18
余大寒 发表于 2023-6-26 07:05
从学术的角度拍砖,厉害。


呵呵,这篇不是拍砖,版友名都用字母代替了,就是想理性讨论问题。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6-26 10:23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6 10:16
碰瓷现象如此多见,相关职能部门是该拿出得力举措了,包括出台相关法规。

我好像昨天看的推送

一个老太太摔倒后,一个女大学生送到医院

然后,老太太和儿媳妇碰瓷,要求女大学生赔偿

警察调录像后,发现实情

老太太70多了,免于处分

儿媳妇因为碰瓷,妨碍司法公正,拘留一个星期,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失数万元

女大学生,表示,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
————

这应该是这些年来,第一例这样判决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6-26 10:41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6-26 10:00
哪来的自相矛盾?
按你的教条思维,把现实法律生搬硬套到虚拟网络的版规中,这才是大错特错的。


你一方面声称区分网络和现实,一方面又主张在网络里借助现实刑名,这就是你的自相矛盾

实际上,网络也是现实的一部分,网络里发言,打电话,微信交流,和现实面对面聊天没有法律上的区别,你大前提就是法盲言论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3-6-26 10:55
哈哈!有时我觉得那些哲学家文学家们眼睛里对"法"的认知,太奇葩了!




作者: 想来想去    时间: 2023-6-26 11:19
看得脑瓜子嗡嗡。
还精神正当防卫,你现在是属于文化抵御和文字肉搏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3:13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6-26 10:41
你一方面声称区分网络和现实,一方面又主张在网络里借助现实刑名,这就是你的自相矛盾

实际上,网络也是 ...


你连法律与法理都分不清!

对虚拟网络环境而言,法律不可照搬,法理理应遵守。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3:14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3-6-26 10:55
哈哈!有时我觉得那些哲学家文学家们眼睛里对"法"的认知,太奇葩了!


一较真,法盲一个接一个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6-26 13:15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3-6-26 10:23
我好像昨天看的推送

一个老太太摔倒后,一个女大学生送到医院


总算有点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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