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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上流传的《民法典》“颠覆常识”那10条真有问题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4:56
标题: 网上流传的《民法典》“颠覆常识”那10条真有问题吗?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2-1 07: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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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的《民法典》“颠覆常识”那10条真有问题吗?
在一网友的跟帖中,看到这张不完整截图(缺了最后两条)。转帖者说:法律的价值惩恶扬善,而不是纵恶纳丑,那样只会把人心教坏,道德沦丧。
而公某的第一感觉是,对所谓“颠覆常识”的这10条有很大异议,恐怕才涉嫌法盲思维!
《民法典》中的法条肯定不会如此简略,因为一张图容量有限,表述有删减,不完善,完全可以理解。但即使如此,以公某之见,除了第5条存疑,至少其余7条没什么问题。
不妨逐条梳理一下。
第1条:私生子能上户口,私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有人说:这条问题最大,私生子怎么可以有继承权,这不是历史的倒退吗?
主张不能给私生子女上户口,或不能享有同等继承权,才是无视人`权的陈旧观念。道理再简单不过,私生身份不是这些孩子本人的过错,其任何正常人拥有的权益,都不容侵犯。
私生有过错,或违法(如重婚、强奸等),那是需要追究私生子女父母层面的问题。在21世纪的今天,竟然还认为,不能给无辜的私生子女上户口,或不能享有同等继承权,这是需要强化法治观念的问题。
第2条:寡妇赡养婆婆尽孝,寡妇就能继承婆婆的遗产。
丧偶的寡妇,尚能赡养婆婆,尽孝送终,在婆婆没有巨额遗产等特殊情况下,这是打着灯笼也难找的大善大美。只要没有弄虚作假或其它问题,《民法典》法条赋予她继承婆婆名下部分或全部遗产,于情于理都不该有问题。
即使婆婆拥有巨额遗产,或不久于人世,在婆婆遗嘱中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未改嫁的儿媳也应该继承遗产。假如没有任何其她继承人,继承婆婆全部遗产,也没啥不可。
第3条:熊孩子打赏主播必须全部退还!!
在“熊孩子”尚未达到法定的自主行为能力前提下,只要监护人提出要求,《民法典》规定播主必须全额退还打赏,也是符合情理的法条,也算不上颠覆常识。
第4条:高空抛物的必须抓出,负刑事责任。
这条应该明显省略了高空抛物的具体后果,在导致严重伤害或损失的情况下,视情节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都是天经地义的,何来“颠覆常识”之说?。
第5条:妻子有权要求丈夫上交工资,老公藏过多的私房钱,涉嫌违法行为。
公某在昨天跟帖中,对此条是存疑的。因为没看到《民法典》具体条款,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据法理,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是否容许另有协议,本人不清楚)。老公藏有过多私房钱——非用于家庭共同消费那种,违背共同财产法理,《民法典》对此有具体限定,也是对的。问题在于,这个“过多私房钱”如何界定?
—— 如果按丈夫收入的百分比衡量,马云、王健林那级别的,1%都太多;
—— 对于一般的中产家庭,丈夫有10%左右的私房钱,多乎哉?不多也!妻子太狠,会让男人在外面很没面子。
—— 当然,如果是收入几乎养活不了全家的情况,丈夫有一毛钱的私房钱,妻子也有权要求交出来。
另外,我估计不会按照家庭消费需要衡量。那样,马云、王健林们更会乐开花。即使把99%的收入都当私房钱,也不影响家庭开支,即使妻子再能败家——只要不是贩卖军火,颠覆某国镇府那种。
第6条: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
这条也被作者归结为“颠覆常识”,弄不懂的反而是公某了。在逝者没有其他直系亲属,或逝者遗嘱中有列名的情况下,这些第二代非直系亲属有什么理由不可以继承遗产呢?
第7条: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不限于游戏类账号,应该也包括论坛、微信、QQ、抖音、全民K歌等各类网媒账号,只要这些内容在逝者遗嘱中有明确交待,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不可以继承。
第8条:胎儿在妈妈肚子里就能继承财产。
该条也不难理解。这个问题涉及伦理文明。当年,搞“一胎化”计划生育年代,某些极端做法包括勒令怀二胎或多胎已5/6个月或以上的孕妇强制堕胎!由于当年缺乏法规依据,这类野蛮行径虽算不上违法,但受到伦理谴责是必然的。
在法制和法治日益完备的今天,保障未出生胎儿应有的权益,不仅仅是伦理意义,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任何文明国家法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就包括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无独立行为能力或认知能力的婴幼儿(包括胎儿)的权益。《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相关条款体现这一点,无疑也是值得肯定的。
第9条:家庭主妇或主夫离婚时,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这样的法条,也是情理之中的。一般是指全职太太或丈夫,也可能包括对家庭付出较多,且收入低的一方(国外如此)。没看到《民法典》相关法条,具体不清楚。
第10条:在超市、商场、餐厅等地方摔倒,可以要求赔偿。
这条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在国外,不限于这几类地方,在很多公共场所和服务场所,如因地板湿滑或设施有瑕疵等摔倒或受伤,也包括私家住宅人行道、楼梯、门前的公共人行道等,因冰雪没有及时清理,而导致服务人员、客人或行人摔伤,也可能面临赔偿。
(最后两条,根据其它来源补充。)
作者: 大玲小芳 时间: 2023-2-1 05:22
早!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5:38
小芳早啊!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3-2-1 08:01
王大眯姥姥这么早,是王大眯闹着要吃的吧?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08:04
你应该去查民法典,找出相关条例来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08:04
私生子没有身份认证
还要检查DNA吧
作者: 上岸 时间: 2023-2-1 08:07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3-2-1 08:07
本帖最后由 刘庄主 于 2023-2-1 08:20 编辑
人世间哪有和利益无关的事情呢?
试金石就摆在那儿,你信奉“人人生而平等”不?就是这个上海人当下活的不好,但是如果他母亲当初有抛弃在云南的非婚生孩子,这个哥哥或姐姐就有到上海来享受继承权。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8:53
没必要,这里只涉及相关法条的基本概念。遇到具体案件,才需要查清楚法典等相关法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8:54
那是当然,证实身份是基本前提。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05
嗯,法律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与规矩,同时体现公平与正义。有时候肯定与某些人的利益冲突。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06
第一条就是鼓励有钱人多生几个孩子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08
第2条:寡妇赡养婆婆尽孝,寡妇就能继承婆婆的遗产。太有必要立法了,防止那些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们,在父母离世后把寡居的赡养父母的嫂子赶走。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15
第8条:胎儿在妈妈肚子里就能继承财产。
保护遗腹子的正当权益。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17
第6条: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这条前提条件不明确,需要看原文,这条最容易引起纷争。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19
呵呵,《民法典》印象中经过十几年的立法过程才最终出台。赶上这个时候,这一条被解读为鼓励生孩子,好像符合逻辑,其实不是。基本法理思想还是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人平等。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21
嗯,客观上,也是弘扬了中国人的大家庭观念,特别是孝道。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22
是啊,这些应该都不难理解。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25
这个应该不用猜,主要是指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也包括遗嘱中有特定条款。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3-2-1 09:27
是顺位递补。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34
第一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3-2-1 09:35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
实际上是顺位递补的一种。直系没人了,这种情况就发生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36
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38
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43
嗯,没有遗嘱情况下,只能如此。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45
谢谢知音找出法条!
这个法条未见涉及遗嘱。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1 09:48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3-2-1 09:52 编辑
要允许我们的立法者摸着石头过河,毕竟他们是违法乱纪者的后代
私生子的政审不受父母犯罪记录影响
连坐只涉及婚生子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48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很合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09:51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没有看到有关侄子侄女外甥等相关条款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09:54
考虑具体国情是肯定的,也必然参照了一些其他国家的成文法。归结为摸着石头过河不妥。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00
【私生子的政审不受父母犯罪记录影响
连坐只涉及婚生子】
提干、升迁或特殊部门肯定需要政审,现在读书上大学之类的,还需要政审吗?
咋还出来“连坐”了?有这种情况吗?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1 10:0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2-1 10:00
【私生子的政审不受父母犯罪记录影响
连坐只涉及婚生子】
父母犯罪子女政审通不过,这叫特色社会主义连坐制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09
【没有看到有关侄子侄女外甥等相关条款】
应该是在第一、第二顺序之后,或者根据遗嘱。如果没有看漏的话,还可能在实施细则、法律解释、最高法释法之类的配套或附属文件中。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09
你就胡扯吧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1 10:1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2-1 10:09
你就胡扯吧
你真不知道?
孤陋寡闻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14
这条很明确。
我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遗产继承部分,《民法典》中没有关于遗嘱的法条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21
那种情况怎么能叫“连坐”呢?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10:22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3-2-1 10:24
可不就是这么回事么。
我们只不过没发生在自己身上才会同情,发生在自己家庭,谁会同意。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10:31
我国公务员的政审三代主要是指以下内容:主要是公务员考试的报考者的直系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报考者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婶婶,大伯大娘等等。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一般审查报考者两代以内的亲属了,也就是只审查爸爸妈妈和报考者这两代人。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33
嗯,这就比较明确了。遗嘱处分有优先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条规定的顺序继承。
也就是说,遗嘱完全可以指定侄子、外甥,或其他人继承遗产,且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制约。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10:37
有的老人立遗嘱把财产遗赠给临终陪伴、伺候自己的保姆,不能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没有办法继承。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37
呵呵,这条你也理解成为了多造人?
法律属于强制性规矩,可不会考虑你是否同意。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40
这可理解为打破传统观念的与时俱进。有助于更好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值得肯定。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3-2-1 10:41
这里有很多细节会引发矛盾,有夫妻共有财产,有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遗嘱就会引发争财产的纠纷。有几个人找律师定遗嘱,写的那么详细的?你会找律师来按法律文件定遗嘱吗?就即使你定了法律了就更会拿这条法律来分了。
真发生在自己身上就不一样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0:43
嗯,公务员归人事部门管理,还不属于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系列。
干部的政审比公务员还要严格一些。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10:53
一般也不考虑这些玩意
离我的生活太远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10:54
很多时候,不好证实啊
遗产嘛,当事人已经死了,谁来证实?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1 10:58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2-1 10:21
那种情况怎么能叫“连坐”呢?
政审、直系亲属犯罪影响公民权利是一种连坐制度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00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03
DNA检验,可从死者遗留的生物信息提取样本比对。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11:03
不是单纯的理解为多造人,只是觉得这一条有可能客观上造成富人多生的效果。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08
株连,没道理。一个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质,不一定都是受家庭和亲戚影响而形成的。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3-2-1 11:10
就是这么回事。什么婚姻家庭,将来越来越淡漠,扭曲,瓦解,还不如封建社会直接娶个妾来光明正大。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1:17
这个客观效应应该会有。有多大?不好说,取决于富人们和小三们的不要脸程度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1:20
有些衣服、用具等遗物,应该可以提取DNA。
另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非婚生子女身份,自然失去继承权益。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1:22
有没有期限限制?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41
大部分检材没有。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46
DNA就是铁证。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也可以通过DNA认定的。也就是说,这两种子女间也有血缘上的关联。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49
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后,对这些法条就很好理解了。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3-2-1 11:50
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3-2-1 11:54 编辑
新的《民法典》,是对《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等这9部法律的继承和整合,有变化但不太大。
《民法典》施行,那些9部法律同时废止。
9部法律作废了,但相关法条的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作废。都可以到已经作废的相关法律的条文解释里去找。
仅从网上"颠覆常识"第一条的私生子问题看上,其实之前的《婚姻法》里明确规定: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这条不是新《民法典》加上的,没啥可炒作的。后边那几条没细看。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50
我们的法律体系,受前苏联影响较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52
特殊学校还是要政审的,例如军警、政法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1:56
《继承法》里有的,《民法典》里都有,《民法典》其实就是把民事法律一勺烩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3:07
我是指那种没有留下可供提取DNA遗物的情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3:08
现在的法治社会,这些东西应该成为每个人的常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3:11
嗯,《民法典》才落地,配套的实施细则(办法)、法律解释等文件,需要时间陆续出台。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3:14
那应该是文革前的法规。就是80年代彭真时代制定的主要法律也都经历了至少一轮修订。现行法规基本都是参考了西方成文法。现在这部《民法典》的一些法条就明显与西方法律大体一致。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3:17
这类特殊院校可以理解。像国防科大、国防大学等军事类院校,应该也有政审。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1 13:18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2-1 13:14
那应该是文革前的法规。就是80年代彭真时代制定的主要法律也都经历了至少一轮修订。现行法规基本都是参考 ...
有户籍制政审制垫底,照抄照搬的法律也都学成了四不象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3:19
但《民法典》的出台过程,还是经历了一波三折。印象中,至少从十几年前(或更早)就开始了,期间,几乎停顿。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13:20
考虑国情是肯定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1 13:3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2-1 13:20
考虑国情是肯定的。
基本上都是借口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2-1 15:49
第4条:高空抛物的必须抓出,负刑事责任。
这条应该明显省略了高空抛物的具体后果,在导致严重伤害或损失的情况下,视情节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都是天经地义的,何来“颠覆常识”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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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质疑这个条款。我质疑能不能抓出来。抓不出来是不是搞连坐的话题~~~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2-1 15:56
第1条:私生子能上户口,私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
没时间看跟帖,就说说我的感受。
户口的能上,会上,是有距离的。譬如,妻子抵死不让上,丈夫选择离婚也要上——这属于博弈的话题了。
继承财产,我是没意见的,甚至是觉得挺合理,自己下的自己养,养不起别下。这是给男人们的底线。
为嘛提及户口话题呢。所谓眼不见心不烦,打开户口薄,一个膈应的存在,什么玩意儿???虽说稚子无辜,可也不能让我膈应,这是大前提。其实对我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离婚——出去鬼混玩,特么还混出如此后果,劳资凭什么一并承担?户口不是丈夫一个人的,是家庭的,挤进来一个人算什么?
至于财产,死都死了,爱谁谁,无所谓。拿走,滚蛋。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16:04
又不是你想做DNA,你就有机会去做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16:06
假设一种情况:
一个男人死了,
忽然有个男人的家族谁都不知道的女人,带着个孩子,来要求遗产继承
你觉得,当事人会一定同意去做DNA鉴定?
人家连尸体,都火化了,你做个毛?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3-2-1 16:36
那人死之前就做了,并且把鉴定结果做了公证。可以不?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16:42
扯皮的事情一大摞
非婚生子女,想要获得跟婚生子女同样的待遇
阻力太大,
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具体实施,又是另一回事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9:13
怎么会呢?付费就可以做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9:20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3-2-1 19:23 编辑
一、古代中国属于独成一派的中华法系。
二、近代以后,随着东西方文明的冲突和政权的更迭,中国法律开始了现代化的艰难转型。演变至今,出现了一个国家内数个法系并存的独特景观。
1、中国大陆地区在中华民国时代立法向欧陆的德法和东洋的日本学习,属于大陆法系;在共和国时代先是向苏联老大哥学习,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改革开放后复又向台湾地区和德日学习,同时也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但总体上还是属于大陆法系。
2、中国台湾地区继承了民国的法律传统,属于大陆法系。
3、中国香港地区全盘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属于英美法系。
4、中国澳门地区继承了葡萄牙的法律传统,属于大陆法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9:21
如果连儿女都没留下,那也就没有继承纠纷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9:46
你的理解是狭隘的,私生子上户口,并非只有上在已婚父亲家这一种,它还有上在已婚母亲家、单身父母家等多种情况。你所理解的这一种非常少见,一般只发生在抚养私生子的生母去世的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户口上在生母那里的。过去,私生子是很难上户口的,因为非婚受孕,是没有准生指标的,不能去医院生,故没有上户口的凭证----出生证。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9:50
错,生母在生父存活其间要求做一个亲子鉴定即可。一般,私生子的亲生父亲或母亲,由于愧疚,会对其比婚生的更加疼爱,会想方设法让其获取其应得利益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3-2-1 19:52
感觉很复杂了。法律这么规定本身,其实问题不大,是针对已经存在的话题,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私生子)的权益。如果仅仅是准生证的话题,倒还算一种进步了——至少执行不僵化吧。
算了,不说这些。没意思。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9:52
死者生前和私生子及其生母是有交集的,不可能一点证据都没有,去法院起诉,提交证据即可。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3-2-1 19:55
实际上,情况早就发生了变化,医院只要生母的身份证就可以接生,并出具准生证,派出所只凭准生证登记出生和户口。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21:02
说起来简单
执行起来复杂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2-1 22:11
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该负民事责任。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23:11
想当然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1 23:12
没造成人员伤害的,也没人去追查是谁抛物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23:38
你这啥逻辑?任何国家立法,都会首先考虑本国具体国情,欧美发达国家也不例外。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1 23:46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2-1 23:38
你这啥逻辑?任何国家立法,都会首先考虑本国具体国情,欧美发达国家也不例外。
你听过哪个欧美国家的什么法条以国情为由而立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23:48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2-2 01:25 编辑
【我不质疑这个条款。我质疑能不能抓出来。抓不出来是不是搞连坐的话题~~~
】
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很大概率是能找到责任人的。
很多情况下,抛物是有家庭特征的,落地位置可以判断来自同一楼道内哪一侧,抛物高度也可从后果严重程度推测出来。
另外,还有发生时哪家有人在家等相关信息,各方面信息一汇总,往往就容易判断了。
我更刚兴趣的是,你对关于男人私房钱的条款有什么看法?
你认为,男人究竟拥有多少私房钱,才算法条认定的违法?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23:53
任何独立国家,除了殖民地,都会以国情为一方面因素立法。
美国的枪支法,你能说没有考虑国情?
同性恋合法的国家,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立法必须在议会(中国的人大)通过,你能说,议员们都不考虑国情?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1 23:59
哈哈哈哈~,你这代入感太强大啊!
有私生子的男人不可能那么笨,会把户口落在自己家里,给老婆添堵,给自己找麻烦。几乎都会落户母亲一方。极特殊的情况下,也会考虑第三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3-2-2 00:1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2-1 23:53
任何独立国家,除了殖民地,都会以国情为一方面因素立法。
美国的枪支法,你能说没有考虑国情?
你听美国司法部解释第二修正法案时使用“国情”借口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2 00:11
人之常情,死者生前不可能不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私生子的未来。
即使生前,为了避免闹得不可开交,向家人隐瞒了事实,也会私下通过鉴定DNA等方式留下亲子关系的确凿证据。
另外,很多情况下,死者生前就会给私生子留下财产,而无需等到死后才去争遗产。
只有因各种原因,没有为私生子留下财产,而私生子又没有足够的生活能力,或是见钱眼开之徒,才可能在生父死后去争遗产。
作者: 永远的金盾 时间: 2023-2-2 00:15
我写了帖子,给你提供了一个案例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3-2-2 00:16
你也太能狡辩了!这种事情还需要“听到”吗?为什么其他国家都没有美国式枪支法?这个事实还不足以证明,那是美国人考虑本国国情的立法吗???
同性婚姻法、安乐死法,包括议会辩论,等等,这类铁的事实,都是基于本国国情立法的铁证!你凭啥能否让?拿出理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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