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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买卖同罪论当深思,宜慎之又慎 [打印本页]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08:13
标题: 买卖同罪论当深思,宜慎之又慎




情形:

1,在农村贫困的家庭,兄弟姐妹多,兄弟娶不起媳妇儿,因为交不上彩礼。这时候会有一种变通的办法,换亲,姐妹嫁给未来的嫂子的哥哥或弟弟,这家的兄弟娶对家的姐妹,对家的兄弟娶这家的姐妹。

这种换亲,也是万般无奈之举。这简直就是换购。这能入罪么?

2,人贩子往往都先拐,后卖,甚至伴随其他人身侵害行为,而且,卖方多数时候都是团伙作案,长期惯犯,这时候的卖方身兼数职,数罪并犯。而买方仅仅是出于结婚成家而买,此时,买方顶多还涉嫌类似销赃包庇卖方犯罪。

这中间有动机的差别,有犯罪类型的不同,还有社会影响也不一样。买方为成家,这一点在偏远地区是符合自然法的,从周朝汉朝以来,就有这种习俗,在道德上不以为罪。中国现在实行的是实证法,实证法也不能不考虑自然法。就像中国法律规定人去世后要火葬,但是偏远地区若有人土葬,却又一般不会轻易去依法扒坟。在农村,婚与丧事,自然法是不能轻易违背的。

自然法可以给实证法取代,以实证法治国,但是在婚姻与丧事这两方面宜缓不宜急,我认为应该大力推行城镇化,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然后水到渠成。而不是像商鞅那样急于推行实证法,最后事与愿违落个不好的结果。


3,有些买方并不是成家,而是买了残疾人组织乞讨,或者买来非法强制用工,卖淫。这种情况下,买家恐怕不比卖家轻罪。

4,有些人家买儿童当自家的孩子养大。该如何是好?


……看到小鱼儿说买重于卖,至少买卖同罪的看法,我也想了想。。肯定还有更多更零碎的情况没有归纳出来,写到这儿时发现,买家如果与卖家同罪,那么买家所犯第一罪是庇护,窝藏,知罪不报案。

买家之所以犯罪,根本上是不知道在犯罪,或者知卖家之罪而不报案。为什么不知道在犯罪呢?有些地方的人祖祖辈辈以自然法优先于实证法地生活着,这是习俗的惯性。为什么知罪犯罪呢?那就是为了200%的利润铤而走险。

对于自然法优先于实证法的人的们来说,即使以实证法定买家之罪,也难以根除他们心底的自然法。一个八十岁老头老太太发自内心地知道杀人放火不可行,知道偷鸡摸狗可耻,却不知道收养个孩子或者给儿孙买个媳妇儿是什么罪,这种传统不是凭借实证法条所能消灭的。它的消灭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生活方式。

为了200%的利润铤而走险的犯罪,比如说买黑工开煤矿。比如说买残疾人去大城市乞讨。这种事情应该从根子上规定,凡是强制人身自由的,触犯人身安全的,都是犯罪,不管采用买卖的方式还是自己直接实行强制。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2-2-25 08:24

那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够细致,过于笼统,导致某些具体情况无法可依,只能办事机构酌情处理,这就滋生了很多标准不一的分歧。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08:54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08:55
买家把孩子当自己孩子养。

大家互换孩子算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09:0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2-25 09:20 编辑

你先弄清楚何谓“风俗习惯”,何谓“道德伦理”,何谓“自然法”。这些概念是不同的。买妻就像裹脚,即便是汉人地区的风俗习惯,但也不符合道德伦理,更不是什么自然法。

在法学里,自然法是指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国家未建立前)固有的正义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拳(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些才是自然法。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2-2-25 09:03

换亲不存在欺骗,实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
拐卖,是用欺骗、强制有段达成的。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09:09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2-25 09:15 编辑

先学会区分概念,然后再用,就像小朋友学造句,要先了解某个词大概什么含义,然后才能放在句子里。用词要尽量准确,否则句子会产生歧义。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09:09
知音 发表于 2022-2-25 09:03
换亲不存在欺骗,实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
拐卖,是用欺骗、强制有段达成的。

换亲还是非自愿的。是无奈之举。
走到这个局面,唯一的下策。









作者: 小谢青蛙    时间: 2022-2-25 09:24
换亲,姐妹嫁给未来的嫂子的哥哥或弟弟,这家的兄弟娶对家的姐妹,对家的兄弟娶这家的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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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法制常识都没有,换亲本身就是违法妇女意志的,违法行为,如果父母强制,造成女儿被强奸后果,也是强奸罪。

之所以很多换亲没有被处理,就是很多人顾及亲情,没有抵抗。

我觉得楼主脑袋一团浆糊

按你这么说,诱奸和骗奸就合法,妇女酒醉意识不明男人就不算强奸?

你自己没有妇女意志,但你懂得什么时违法妇女意志的性行为?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2-2-25 09:26
我刚听了一个讲座,传统和道义是两回事儿,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09:26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A≥B时,不能以B来定义A。

换亲里的自愿,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家里男性的需求。而女性是做为一件所有物的性质存在的。
她面对的情形有这么几种,
一,男方还过得去。能凑合。
二,男方不合意,但男方家有合适的女性交换。为了家里考虑,也能凑合。
三,没有人问你愿意不愿意,不需要。你生下来的作用就是一个劳力。
她在换亲中获得的利益就是,她有了个基霸使。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09:35
买家如果能把别人家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养,可以领养。
不用买。

只要他觉得能买,就会有人卖。
自己没孩子卖,就能卖别人的孩子。

假如说,拐子把孩子放你面前,恰好你需要一个孩子。你买不买。
你不买。
对不对。

因果捋捋顺。
就好像强奸犯辩护时,说,拐那女的穿着暴露。

女的穿着暴露怎么定义不说。
同样是暴露,别人不强奸,你强奸。
难道不是你基霸的问题?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09:38
鱼小溅 发表于 2022-2-25 09:26
我刚听了一个讲座,传统和道义是两回事儿,




传统和道义有时候合,有时候离。

不但传统是这样,法也是如此,有时候合乎道义,有时候违背道义。

这没有办法,人活在三维空间里,思维方式绝大部分时间无法超越二维,99%的人是线性思维,比如红袖论坛上的翘楚小谢青蛙,比如关天泥神们,处于低维思维空间却又洋洋得意。实在令人不胜怅怅啊,甚悯之。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09:43
小谢青蛙 发表于 2022-2-25 09:24
换亲,姐妹嫁给未来的嫂子的哥哥或弟弟,这家的兄弟娶对家的姐妹,对家的兄弟娶这家的姐妹。
------------ ...




你吧,怎么混得跟关天泥神一样了啊,思维那么粗粝,脖子却又那么梗。


法律,有法的思维方式。请学着像大法官那样思考问题,而不要像犯罪嫌疑人那样辩解。如此,你就知道你的话多么上不了场。当此时也,你的律师都会捂你的嘴,生怕记录在案。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09:46
螃蟹 发表于 2022-2-25 09:00
你先弄清楚何谓“风俗习惯”,何谓“道德伦理”,何谓“自然法”。这些概念是不同的。买妻就像裹脚,即便是 ...




如果你想深入请教这个问题,我当然可以条分缕析。但是现在你没有明确的意图,好像自以为高明,好像在自黑,好像在自暴自弃……我就不多说什么吧,还能说啥呢。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09:5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2-25 10:29 编辑

传统婚姻,也讲“同意”,只不过同意者不是当事人。那个时代定义“拐卖”,是看这桩婚事,是否经父母同意。“父母之命”。没经父母同意,把人家女儿弄去给一男人当老婆并从中获益,也是拐卖。

那时也有强奸罪,但保护的并非当事人,而是其父兄,其夫的尊严和利益。所以,强奸有夫之妇才会比强奸未婚的判罚重。

这同样是把女性当做“物”来看,使用要经所有者同意。把女性当成“物”来看,就是中国部分地区至今仍有拐卖婚姻的历史原因。

民国之后,讲自由婚姻,才开始尊重当事人意愿,认为包办婚姻无效,婚姻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今天,丹麦人都开始讲Yes means Yes了,中国人拐卖婚姻合法否还争论呢,一下退回去一百多年。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0:07



人间之罪恶多得很。

要学会像大法官那样沉著痛快,既明悉,又明断。

那些第一反应是愤怒的人,看起来像在打算明断,但那顶多是暴君的武断。一个个像暴君一样的腔调论事,这不是法治社会的文明。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0:11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0:07
人间之罪恶多得很。

要学会像大法官那样沉著痛快,既明悉,又明断。

理不辩不明。



经也要辩一辩的。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10:12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2-25 10:21 编辑

说退回去一百多年不准确,一百多年前,虽然也把女人当物件,但不是无主之物,不会被“捡到”。铁链女这事放古代都是不合法的。应该是不知道退到啥地方去了,呵呵。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0:13
同一个案例,同一部法典,不同的法官,不同的陪审,结果未必相同。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0:15
金牌打手 发表于 2022-2-25 10:11
理不辩不明。




法,是一种契约。

汉高祖之所以得天下,是因为与人约,法三章。

契约的本质是对话。

楚霸王之所以痛失天下,是因为他太霸,意气太盛。易冲天一怒。


21世纪的同学们更喜欢表现霸王之气,只不知何时到乌江。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10:1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2-25 10:18 编辑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0:07
人间之罪恶多得很。

要学会像大法官那样沉著痛快,既明悉,又明断。


连一个判例,判词都没读过的,谈什么大法官?呵呵。还是先学会用词和造句比较踏实,稳妥。要打好基础,不能好高骛远,还没学会走呢,就想着跑……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0:19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0:15
法,是一种契约。

汉高祖之所以得天下,是因为与人约,法三章。

强买强卖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10:39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0:15
法,是一种契约。

汉高祖之所以得天下,是因为与人约,法三章。

契约的本质是同意,经双方同意,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拐卖下的婚约是无效的。因为只有物才会被卖,一个物,也无所谓意愿,自由意志,同意否。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2-2-25 10:45

教授此帖标题用了“宜”,而不是“应”,这是一个进步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10:48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2-25 10:51 编辑

汉高祖发布那东东叫告示,昭告天下,是单方面的,和什么契约(私法自治)一毛钱关系都木有。最多算是主权者号令。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0:55
知音 发表于 2022-2-25 10:45
教授此帖标题用了“宜”,而不是“应”,这是一个进步

圈重点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2-2-25 10:56

知情的强买强卖和不知情的强制拐卖还是有区别的。

违背意愿但是知情,而又不报案的话,视同默认。
作者: 杨逍逍    时间: 2022-2-25 11:14
本帖最后由 杨逍逍 于 2022-2-25 11:15 编辑

归根结底,这是任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家庭观念守旧的问题,这是内因。内因是本质,所谓监管、贫困什么的都是外因,只是条件。内因不根绝,而外因总有漏洞,这事儿就层出不穷。

说什么买卖跟需求是根源的更是扯淡,只有傻缺才这么认为。那么多人有更急迫的需求,怎么不去犯法?

不顾女儿反对,进行换亲或索要高额彩礼的,本质上与拐卖有什么区别?傻缺们说不能相提并论,是他们只知道研究表象而无意关注本质,肤浅不堪。

小傻毛,来听听。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2-2-25 11:43
我认为买方罪该判得更重,是因为:
1。买方是犯罪的发起者,和主谋。相当于雇佣杀人中的买凶者。
2。买方的罪行更恶劣,包括长期虐待、监禁、强暴,毫无人性可言。
3。严惩买方才是治本。毕竟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打击犯罪。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1:50
杨逍逍 发表于 2022-2-25 11:14
归根结底,这是任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家庭观念守旧的问题,这是内因。内因是本质,所谓监管、贫困什 ...

打击宗族势力。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2:01
委屈不。



光谈妇女不愿离开

不谈逃跑的困难,解救的困难。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2:27
鱼小溅 发表于 2022-2-25 11:43
我认为买方罪该判得更重,是因为:
1。买方是犯罪的发起者,和主谋。相当于雇佣杀人中的买凶者。
2。买方 ...




我有不同看法,具体见主帖,各种各样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这是一个反对。

我更反对把"买"和"卖"看做是犯罪的根本所在。人贩子是犯罪,人贩子在贩卖人口,但是,"卖"并不是人贩子之罪的最本质,拐,强制,这才是根本的罪性。在这个关键点上看,买家有需求,并不是买家催着卖家去强制,买家可以直接付高价彩礼诱惑某些人自卖其身,也就是说,卖家犯罪在先。


卖家犯罪在先,先拐,后卖,买家顶多就是一个胁从犯,不可能是共谋犯。所以不能买卖同罪。

以一种泛泛而谈的供需关系作为大前提,这不是法律思维。如果以这种抽象的理由来定罪,那么我甚至都可以说爱看希区柯克悬疑电影的人都是罪犯,有这种电影迷,所以催生了犯罪悬疑剧,所以催生了犯罪。。。。这个逻辑没有问题啊,但这想法太荒诞。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2:36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2:27
我有不同看法,具体见主帖,各种各样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这是一个反对。

我更反对把"买"和"卖" ...

买不到憋着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2:36
金牌打手 发表于 2022-2-25 12:36
买不到憋着

能憋着不。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2:36



买,卖,这不是人口贩卖罪的根本要件。

因此,买卖同罪是伪命题,会以"买和卖"的表象掩盖犯罪的实质性。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2:41


因为卖家犯罪在先,现在却要买家同罪,打个比方,这种思维就像红袖斑竹把挨骂的人一封了之。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2:43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2:41
因为卖家犯罪在先,现在却要买家同罪,打个比方,这种思维就像红袖斑竹把挨骂的人一封了之。

买家不是无罪吗?




考虑到实际情况,买家不懂法,有需求。等同无罪。

只有拐子有罪。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2:55
金牌打手 发表于 2022-2-25 12:43
买家不是无罪吗?




不宜买卖同罪:不能说买家无罪,买家有没有罪根本上看其他要件,而不是一个"买"字。


卖家有罪,罪在卖之先就犯下了,卖   字也不是这种罪的根本要件。如果人贩子拐来不卖,不等于无罪。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2-2-25 12:5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2-2-25 13:00 编辑
鱼小溅 发表于 2022-2-25 11:43
我认为买方罪该判得更重,是因为:
1。买方是犯罪的发起者,和主谋。相当于雇佣杀人中的买凶者。
2。买方 ...


没错,哪个罪重,要看一般情况下,哪个对被拐卖者的伤害最大。长期的虐待,人身和精神摧残主要发生在哪个环节。

国外为什么对校园霸凌判罚那么重,最高的判十多年,就是因为那不是简单的伤害,而是长期的凌辱,虐待,这是一种非常邪恶的罪行。

这种罪行,不会因为存在伪家庭关系(拐卖婚姻)或伪风俗习惯(所谓买妻),就能减淡分毫……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3:13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2:55
不宜买卖同罪:不能说买家无罪,买家有没有罪根本上看其他要件,而不是一个"买"字。

我虽然觉得你有理,但还是觉得要买卖同罪。

严打嘛。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5:26
金牌打手 发表于 2022-2-25 13:13
我虽然觉得你有理,但还是觉得要买卖同罪。

严打嘛。





唉,不容易啊。看你认同,那就继续巩固一下吧:

卖,不是这类犯罪的独立的要件;买,更是发生在卖之后的事情,更处于从属地位。


……这个过程,就是条分缕析。这里不需要愤怒,需要沉静,需要实事求是。







作者: 徐公孰    时间: 2022-2-25 15:28


很多事情都是这样的,不经过细密分析,容易上火。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7:13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5:26
唉,不容易啊。看你认同,那就继续巩固一下吧:

卖,不是这类犯罪的独立的要件;买,更是发生 ...

你看哈。买妇女没事,买孩子也不要紧。

作者: 金牌打手    时间: 2022-2-25 17:16
金牌打手 发表于 2022-2-25 17:13
你看哈。买妇女没事,买孩子也不要紧。

被拐的妇女一般只恨拐子,绝不恨买家。买家一村的都是好的。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2-2-25 22:24
徐公孰 发表于 2022-2-25 12:27
我有不同看法,具体见主帖,各种各样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这是一个反对。

我更反对把"买"和"卖" ...



不能因为是传统、国情、群体犯罪,就网开一面。
法不容情,做不到这一点的法律就是笑话。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2-2-25 22:26
螃蟹 发表于 2022-2-25 12:55
没错,哪个罪重,要看一般情况下,哪个对被拐卖者的伤害最大。长期的虐待,人身和精神摧残主要发生在哪 ...



是的,法律上保护、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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