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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啊,脸疼不? [打印本页]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19-12-18 18:43
标题: 二啊,脸疼不?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9-12-18 18:44 编辑

                           二啊,脸疼不?   

   柳警官最近很火,以我年轻时学过的蒙医专业的感觉,这家伙都进入更年期了,所以很亢奋,发自己的照片,又是撩骚,实在无聊了,就自己顶自己的帖子,真心不知道他怎么想。

   前两天他把自己的那个旧贴的顶来,那个帖子就是写的一个在福州发生的事情,一个年轻人把一个包工头子肠子踹断,后来被定为见义勇为无罪释放。

    这件事情一直让柳二愤愤不平,他觉得这个年轻人把人家肠子踹断了,就该负法律责任,而福州的检方后来认定为见义勇为,属于屈服于舆论压力的结果,这个说法一出来就遭到很多人的不同意见,但是柳二仍然坚持他是对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柳二的这种看法也只仅代表他自己,一直以来对见义勇为的认定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所以导致了很多似是而非的事件发生,这次发生在福州的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清晰的界定了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见义勇为。

    你柳二可以不服,但是我坚信这种来自于检方的认定,最后的结论,不是受舆论摆布的,而是基于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最高检的意见,所以再去争议他是不是见义勇为,我觉得已经没有意义了。

    柳二之所以把这个旧帖子翻出来,而且在津津有味地顶贴,恕我直言有点没事找抽的意思,这个世界是充满着现实报的,不知道柳二看没看到,就在昨天,福州警方正式认定当事人为见义勇为,并给当事人亲自颁发了证书。

    老柳看到这个消息是不是五味杂陈?这个未免太打脸了,如果说福州检方的结论不正确,这回好了,你福州的同行又做出了同样的认定,请问你该如何解释?是人家的水平没有你高,还是他们在胡乱办案,是被舆论操控了,还是他们真实的表达?

    其实对这个案件再去争议,我觉得很扯淡,你当然可以保留你的观点,但是你不要以为真的是真理在少数人手里,你那种观点不代表任何真理,一个老流氓寻衅滋事,侮辱妇女,被人当场制止,就这么简单,你还有什么怀疑的?

    所以老柳啊,没事好好想一想,屁股到底坐在哪一边?还有没点基本的道义,也就是哥我这样好心人对你语重心长,别人都能笑死你。

    希望老柳没事的时候能摸着火辣辣的脸,长点记性,不要老想特立独行,出点新颖,与众不同,你不是那头特立独行的猪,你的观点跑偏了。长点记性吧,别没事找抽,这脸打的……唉!

    就这样吧,下课!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作者: 榆园书话    时间: 2019-12-18 19:33
我是来补刀的
2019年3月19日 - 中新网福州3月19日电 (郑江洛)19日下午,福州警方来到赵宇家中,为其颁发见义勇为确认证书,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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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16:44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16:51 编辑

无论是谁做这种认定,在法律没有修订之前,他们这样做都是在向舆论出卖法律!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实施,而非已经停止或结束;三、防卫行为强度必须适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一个条件好认定,公检法之间在定性上出现争论的,往往是对第二、三两条的认定。什么情形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什么情形属于强度适当?这个都不好用哪一个判例来证明,除非是针对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


     例如:山东那个情痴,持刀闯入女方家中,被早有防备的一家三口打倒后,连站都站不起来了,却被女方母亲补刀砍死了(女方一家三人均为轻伤),这是有女方家里预先安装的视频记录了的,因此,警方拘留了女方母亲,认为是防卫过当,检方也批准了逮捕。到了审判环节,舆论来了,检方又改为正当防卫!还有那个开宝马的,刀都丢了,都在逃离现场了,却被人追上来砍死了,这人难道不是已经处于停止不法侵害的状态了吗?此案也是在舆论起来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虽然应该有错必纠,但是,通过许多类似案件的翻烧饼,说明了什么?是说明了我们一线办案人员的水平太低了吗?不是吧?这只能说明我们的这个法律规定很模糊!舆论可以左右法律!难道成天靠办案吃饭的专业人员,在案件定性上都不如闲大喷子之流?


      法律专业人员看待案例,讲究的是法、理、情,首先看的是合不合法,而闲大喷子之流属于法盲,讲究的是情、理、法,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法不容情!因此,他们不会去依照法律分析案例,而是凭着情感、道理去看待案例的,他们根本不懂法,所以也只能看上面的结论,也不知道这结论是否真的正确。因此,我也就不屑与之争论了,哈哈,就这样吧,让他糊涂一辈子!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16:49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1:10 编辑

既然闲大喷子喜欢以情理说法,那咱就说说理案情很简单:一个在娱乐场所里混生活的女子,大半夜的,和一个五十多岁的包工头在外面喝酒吃宵夜。酒后,二人回到女方租住处,女方住处另有一女子同住。到了门口,男方要一起进去,女方不同意。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骗吃骗喝后激怒了包工头?但在有女友在场、有人围观的公寓走道里,包工头的犯意肯定不会是强奸吧?多半是被吃喝了却没讨到女方便宜激怒了而报复施以拳脚之类。这时,“见义勇为”的赵某冲过来,打倒了包工头,包工头倒地后,已不能再伤害谁了吧?这时候,赵某又朝其肚皮上猛踹一脚,致其肠子破裂,导致重伤,因此,被一线办案人员定为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法侵害此时已经停止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0:0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0:11 编辑

奇怪的是,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基层执法人员,居然把这么简单的案子办错了!从故意伤害变成防卫过当,又从防卫过当变成了正当防卫,最后居然成了见义勇为!哈哈,而“正义”总是在舆论浪起后才会闪闪迟来,这不是很荒谬吗?同时,所有的媒体让被打伤的包工头老李发声辩解了吗?这能算公平正义吗?老李“强奸未遂”不该惩治吗?为什么没有报道惩治结果?
         这么一个糊涂的“见义勇为”,也只能哄哄闲大喷子们,让他们节约口水罢了!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0:0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16:49
既然闲大喷子喜欢以情理说法,那咱就说说理。案情很简单:一个在娱乐场所里混生活的女子,大半夜 ...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骗吃骗喝后激怒了包工头?但在又女友在场、有人围观的公寓走道里,包工头的犯意肯定不会是强奸吧?多半是被吃喝了却没讨到女方便宜激怒了而报复施以拳脚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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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事件过后的分析。当其时,小赵并不知道。


他只听到有人呼救,过去一看,一个男子在对一个女子施暴,于是他施以援手。


总不能让小赵过去先问:你俩啥关系?吃饭没?吃饭是谁买的单?这个男的是不是要强奸你?


然后再决定该怎么做吧。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0:17

我上学的年代,发生了一件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1982年,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学生张华,为了救一个掉进化粪池的老人,牺牲了。

那一年,张华24岁,而那个被救的农民69岁。

当时有一种论调说,一个24岁的大学生,为救一个69岁的农民而死,太不值得了。

难道,当一个人命在旦夕,等着你拯救的时候,你还要问问:你多大?什么学历?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0:21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实施,而非已经停止或结束;三、防卫行为强度必须适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一个条件好认定,公检法之间在定性上出现争论的,往往是对第二、三两条的认定。什么情形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什么情形属于强度适当?这个都不好用哪一个判例来证明,除非是针对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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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对待暴力犯罪,就应该无限防卫。


情急之下,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停止?不可能像拳击场上一样,有个裁判读秒。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0:22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04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 ...

你没明白我的意思。小赵到场时,双方只是在撕扯,女方没有受到严重的暴力伤害,这从女方没有公布伤情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伤,早就报出来了!女方也没有企图受到强奸的侵害,因为现场早就有其室友和围观者,赵出手制止没错,但说是制止强奸就是胡扯了!把老李打倒后,还猛踹其肚皮,这就过当了。

    还有,换一下角色,如果小赵是警察,制止了老李后,再猛跺其肚皮一脚,致其肠子破裂,闲大喷子们是不是还会高呼“正义”?不会吧?哈哈,绝对是又要义愤填膺,狂喊过分使用暴力了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0:28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21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 ...

你也是按情、理、法来分析案件的!
     且不说判断一个被打倒在地的老头是否还在继续施害是不是很困难,就算情急之下不好判断,那也应该依照现行法律判案呀!既然法律规定不合理,那就应该及时修订法律呀!这条法律,经常引起争议,为什么不及时修订?随意判案,能叫有法可依?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0:29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04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 ...

我劝你以后如果有胆见义勇为的时候,最好先弄明白是什么事再出手。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0:31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0:33 编辑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21
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 ...

不论是哪个层级所做的结论,我个人坚持认为,凡是不让当事各方都说话辩解而做出的结论,都不会是客观公正的!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0:32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0:22
你没明白我的意思。小赵到场时,双方只是在撕扯,女方没有受到严重的暴力伤害,这从女方没有公 ...


如果小赵是警察,制止了老李后,再猛跺其肚皮一脚,致其肠子破裂,闲大喷子们是不是还会高呼“正义”?不会吧?哈哈,绝对是又要义愤填膺,狂喊过分使用暴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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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可能哈哈哈哈

不过,这也表明,闲散老师是扶弱济贫的。因为警察是强势群体,而小赵是普通百姓。出于正义感才出手的,对吧?

柳二爷,我觉得这类案件最后的判定,还有个社会导向意义。

出于正义感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还不一样。当时很难精准把控尺度。

一不小心伤了施暴者就犯法,判刑还得赔偿,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过分点就过分点。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0:38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0:58 编辑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32
如果小赵是警察,制止了老李后,再猛跺其肚皮一脚,致其肠子破裂,闲大喷子们是不是还会高呼“正义”? ...

你论的是情理,我谈的是法律。既然要鼓励大家自我防卫,与犯罪作斗争,就应该及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但在修订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不要为了迎和舆论,就不顾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这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真正的公平和维护基层司法人员的尊严!否则,同样的行为,有人因此被定为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而有人却因为引起了舆论关注,就被从故意伤害改为防卫过当,又从防卫过当,改为正当防卫,最后竟成了见义勇为!这样做,有人的感受是到底还是高层英明,“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绝没缺席”,而有人的感受却是基层执法者都是饭桶,舆论才是真正的执法者。这是多么可笑和危险呀!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0:4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0:28
你也是按情、理、法来分析案件的!
     且不说判断一个被打倒在地的老头是否还在继续施害是不 ...


你是执法者,习惯站在法律角度看问题,我们普通百姓,更多的是出于感性。

这都没用错。

你说的对,问题是法律规定滞后了。

前几年有一件真实的事,一对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的想啪啪啪,女的就让男的写欠条,欠女方人民币一万元,这分明是夫妻之间的玩笑。

一共欠了一百多万。看来这两口子还挺勤快。

后来俩人离婚了,女的拿着欠条把男的告到法院,要求还钱。

法院判决:男方按欠条数额还钱给女方。

法官必须这么判。当然能不能执行就难说了。

法官说:不管什么情况,白纸黑字的欠条,只要是真实的,就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欠条都没有法律效力了,后果不堪设想。

你说这么判决,对吗?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0:4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0:29
我劝你以后如果有胆见义勇为的时候,最好先弄明白是什么事再出手。


想起一个段子,荤段子。

一农民哥们早上下地去干活 ,中午回家吃饭,扛着铁锹。

进屋一看,炕上有两个人,一个流氓正骑在他媳妇身上,要强奸他媳妇。

农民大哥大怒,抡起铁锹就拍那个流氓一铁锹。

这时候他媳妇说话了:草泥妈啊你个瘪犊子,我都跟他撕吧半天了,没让他得逞,被你这一铁锹,给拍进去了。

看来这出手也得讲点时机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0:51


楼歪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1:02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40
你是执法者,习惯站在法律角度看问题,我们普通百姓,更多的是出于感性。

这都没用错。

你这个是笑话而已。欠条必须有付款或拿货等欠款形成的凭证才能作为证据。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1:03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48
想起一个段子,荤段子。

一农民哥们早上下地去干活 ,中午回家吃饭,扛着铁锹。

时机是对的,拍的位置不对。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1:0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02
你这个是笑话而已。欠条必须有付款或拿货等欠款形成的凭证才能作为证据。


哦哦。别人给我讲的,我当真事了。看来这个故事有瑕疵。

柳二果然专业。

光有欠条还不行,还必须有付款或者拿货的凭证。

对的,好多年前我在北京因为借贷关系跟人打官司,当初我借给对方的是现金,法院要求我提供现金来源的证明,我是银行取的,就提供银行取款凭证。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1:1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03
时机是对的,拍的位置不对。


哈哈哈。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1:18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51
楼歪了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着怪沉的。媳妇低声责怪:你这么大声喊什么?你就不怕被人听到偷了去?农民觉得在理,赶紧跑回地里取锄头去了。
      过了一会儿,农民回来了,对媳妇附耳低声道:锄头不见了!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1:2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18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 ...


什么情况?

媳妇把老公支走,是家里有人吧。

但锄头怎么真的不见了呢?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1:2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18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 ...


难道那个人跑的比他还快?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1:2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18
一农民中午从田间回家吃饭,媳妇问:你的锄头呢?农民答:搁地里了,反正吃完饭还要去挖地,扛 ...


这人也太过分了,偷了人家老婆就够可以的了,还头人家锄头
作者: 紫晶儿    时间: 2019-12-19 21:37
我也很感性,就觉得制止暴力即便过当,也能接受。
较量的时候必须尽全力,不然为了不过当,遇到厉害的对手,可能会搭上性命。
谁能判断对方还有没有还手的能力呢?往往一大意,低估了敌人,就给了对方伤害自己的机会。
防卫过当其实很正常。施暴者打人不过当吗?被打的不是早就没有还手的力气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1:40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1:25
什么情况?

媳妇把老公支走,是家里有人吧。

笑点在于已经被偷了,反倒小声了。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1:44
紫晶儿 发表于 2019-12-19 21:37
我也很感性,就觉得制止暴力即便过当,也能接受。
较量的时候必须尽全力,不然为了不过当,遇到厉害的对手 ...


就是,什么当不当地,出于义愤都该揍丫一顿。



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时间: 2019-12-19 21:4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19 21:40
笑点在于已经被偷了,反倒小声了。


哦?是我想歪了。哈哈。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1:48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1:50 编辑
紫晶儿 发表于 2019-12-19 21:37
我也很感性,就觉得制止暴力即便过当,也能接受。
较量的时候必须尽全力,不然为了不过当,遇到厉害的对手 ...

这个就是制定法律的问题了。现在看来,大家都赞同对不法侵害人,应该予以无限防卫,也就是说,只要你故意对他人施害,他人就可以当场加倍对你还击,并且不负刑事责任,那就依照大家的意愿,修订法律嘛!我也觉得这样规定能更有力地震慑犯罪,而且,判断和操作都简单,只要你是因实施非法侵害而受到伤害,活该。不应让正当防卫人背着包袱去制止不法侵害,而应让不法侵害者为身体和性命安全担惊受怕。但是,在法律未修订之前,还是要依法办案,不应随意定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1:52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2:18 编辑

当初确认为伤害和后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都是同一个公安局,连不懂法的闲大喷子都早就看出来是见义勇为了,办案单位却一再错误定性,可能不?可笑不?滑稽不?法律还有严肃性不?
             我没有看到所有当事人的陈述,尤其是被跺断肠子的包工头老李的陈述,因此,我不相信依照现行法律这个见义勇为的认定就是公正且正确的。我不相信一个区的、每年都要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基层公安和检察机关会对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从伤害变为防卫过当又改为正当防卫,反复定性错误,最后还要上级指导才认定为见义勇为!如果真是这样的水平,那还不知道已经办错了多少案件呢!可能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2:10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2:19 编辑

就在昨天?昨天是3月18日吗?你闲大喷子脑萎缩了?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15
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骗吃骗喝后激怒了包工头?但在有女友在场、有人围观的公寓走道里,包工头的犯意肯定不会是强奸吧?多半是被吃喝了却没讨到女方便宜激怒了而报复施以拳脚之类。这时,“见义勇为”的赵某冲过来,打倒了包工头,包工头倒地后,已不能再伤害谁了吧?这时候,赵某又朝其肚皮上猛踹一脚,致其肠子破裂,导致重伤,因此,被一线办案人员定为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法侵害此时已经停止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2:20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15
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 ...

已经不是同时具备正当防卫的三个条件了。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28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冲上去帮一把,所以小赵就冲上去将那个男人打倒,并照着倒地的那个男人肚子踢了一脚。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2:28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04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 ...

赵某一方又是律师又是舆论喷子们在那里叫唤,李某呢?谁听到李某的陈述了?

    这对男女多次交往,且室内另有一室友,傻瓜才会相信李某是去强奸吧?他与邹某不是感情纠纷就是酒后滋事,你赵某将他一个五十多岁的醉酒老头都打倒了,围观的人一大堆,他还强什么奸?还能打什么人?就算他还想打人,他打了吗?为什么还要猛跺其腹部一脚?腹部不是要害?你躺下让我跺一脚试试?


    社会矛盾太多,舆论会引发料想不到的后果,社会需要稳定,这才是“正义”被喷子们一叫唤就总能来到的根本原因。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33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冲上去帮一把,所以小赵就冲上去将那个男人打倒,并照着倒地的那个男人肚子踢了一脚。


————


这不是典型的见义勇为嘛。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40
пΣС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2:42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2:43 编辑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33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 ...

情理上,见男的欺负女的,出手相救,的确应算是见义勇为。
           但是,已经将对方打倒了,就不该再去猛跺对方肚皮一脚了。无限防卫仅限于对杀人、强奸等几种紧迫的暴力侵害行为。这起案件显然不是在实施强奸或杀人,不具备紧迫性。舆论煽动者之所以喊叫李某是强奸,就是要捏造事实,混淆普通防卫与无限防卫的性质!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2:44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40
пΣС

耶律,你的头像咋有点像小崔呢?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51
小赵踢了那男人肚子一脚。


这一脚,可能是轻伤,可能是肠断裂,也可能会把人踢死。

但,这都改变不了小赵见义勇为的性质。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55
小赵根本就没有“防卫过当”还是“防卫得当”的问题,他不需要防卫,他完全可以不管这件事。

但他见义勇为,管了。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57
现在的问题是:他见义勇为,错了吗?

需要他为此服刑吗?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2:58
如果让他服刑,公理何在?!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3:04
法律是条文,对这些条文没有比法官更清楚的了。

但说到底,那些条文也是为公理服务的。

这就是在法官的背后,还坐着一些不太懂条文的“陪审团”的原因。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3:07
小赵有没有罪?如果我是陪审团的一员,我就认为他“无罪”。


作者: 紫晶儿    时间: 2019-12-19 23:09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58
如果让他服刑,公理何在?!


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判刑,社会上就会少了无数热血的好人。
他们可以流血,但他们流泪就太让人心疼了。
试想一下,小赵们因为出手救人被判刑了,他的人生因为救人而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
工作肯定没了,家庭可能也没了,后半生背负着污点过日子。
这血淋淋的教训,真让人望而生畏呀!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19 23:22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3:24
我是希望,在马路上看到一个男的对一个女人施暴,还是有人出头管一管好。不能先设定“这个女的有可能是妓女,该打。”这都啥神逻辑。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3:27
喝了,困了,还忍不住插嘴闲聊。


晚安。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3:39
啊对,柳警官,这若是警察,去踢那倒地男人一脚。那可不行。——我补这一句。

警察有处置失当的问题。
作者: 耶律折腾    时间: 2019-12-19 23:49


        ийСС

         С

        С

        С
作者: 榆园书话    时间: 2019-12-20 16:04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15
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 ...

耶律来了,

作者: 榆园书话    时间: 2019-12-20 16:05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3:49
ийСС

         С

一激动还乱码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1 11:31
紫晶儿 发表于 2019-12-19 23:09
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判刑,社会上就会少了无数热血的好人。
他们可以流血,但他们流泪就太让人心疼了。 ...

可能你们还是没有看懂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是在讨论一个案件定性的问题,依法,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实施、防卫强度必须恰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对已经停止侵害了的、造成明显超过限度了的后果的,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应该属于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要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例如:一个小偷或殴打他人的家伙,已经被制服了,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旁观者再去殴打他,导致伤残,这不是故意伤害吗?如果你仅仅因为他偷窃或打了别人一拳,你就一棍子将其致残致死,这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吗?

    本案中,李某仅仅是因纠纷与女方撕扯、扭打,并非如舆论中所说的是在实施强奸,不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因此,赵某在已经将李某打倒,李某已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不应再猛踹其腹部,造成重伤。

     我就很奇怪,为什么当警察制服了坏蛋后,又殴打了他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这样不对,怎么换成平民了,大家就又认为是对的了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1 11:35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3:24
我是希望,在马路上看到一个男的对一个女人施暴,还是有人出头管一管好。不能先设定“这个女的有可能是妓女 ...

你误解了我的意思,我说的是这两人根本就不是因强奸引发的搏斗,而是因某种纠纷引发的撕扯!旁人出手拉开,或将男方制服,控制起来,都没错。但是,因此将其打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1 11:36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1 11:38 编辑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57
现在的问题是:他见义勇为,错了吗?

需要他为此服刑吗?

防卫过当一般都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但是,因为过当了,就失去了正义,不应定性为见义勇为。否则,只要见人打女人,老子就上去一砖拍死他,岂不乱套了?

作者: 紫晶儿    时间: 2019-12-22 19:0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21 11:31
可能你们还是没有看懂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是在讨论一个案件定性的问题,依法,正当防卫,必须 ...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是吧,就希望坏蛋多吃点苦头,多挨一脚也是自找的。
咱管闲事的好人,也容易受伤,不把坏蛋打的没有任何还手之力,对自己是存在巨大风险的,与其冒险堵坏蛋良心发现,不如下手狠一点,让他完全没有能力反击。
电影里有不少那样的情节吧?就是好人把坏蛋打的半死,一个没留神,坏蛋又醒过来了,乘其不备,下毒手,最后好人惨死。
承认我看电影太多了,好吧。
但在制服坏蛋的问题上,我的观点是宁可过度,绝不能心存侥幸,万一呢,谁知道对方怎么想的,有没有后劲儿。毕竟坏人比好人下毒手的可能性大多了!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者无限的权力,你拿刀来砍我,我防卫之后,你逃窜,我可以继续追着你砍知道不?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2 22:50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2 22:52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 ...

别不懂装懂了,无限防卫也是有条件的,它只能针对几种特定的暴力犯罪。本案煽动舆论者就是想故意混淆案件性质,将一起纠纷引起撕打,故意说成是强奸,而你们恰恰就上当了,跟着喷。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2 23:0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2 23:10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 ...

 2019年7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最高法在今年七月才表示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起码七月之前尚未出台。而你闲大喷子却早已经见过相关司法解释了?哈哈,你在哪看到的?正因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统一规定,所以才造成此类案件经常引起争议和翻烧饼!我不是不赞成防卫,我也恨不得当场打死那些不法侵害者,但是,在法律未修订之前,大家必须依现行法律办事,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否则,同类案件,有的判正当,有的判过当,舆论大的判正当,没人关注的就判过当,那还要法律、法院干什么?网站、报社就可以办案了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3 11:38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3 12:18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 ...

别乱喷!无限防卫也是有条件的,它所针对的只能是危害极大的、情形紧迫的几种暴力犯罪。拿刀砍人的可以适用无限防卫,但是,包工头老李拿刀了吗?或真的是正在站满围观者的走道里强奸妇女了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3 12:18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采取的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这起案件的舆论煽动者,是个法律内行,比闲大喷子懂法,他之所以要歪曲事实,把包工头老李与对方女子的纠纷撕扯殴打,说成是欲行强奸,就是想把赵的一般防卫,混淆成无限防卫。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虽然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但依照新刑法规定,只有在上述特定条件下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只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无限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它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需要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如犯罪人员正在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威胁到受害人生命安全的紧迫情形下的犯罪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防卫无论对犯罪人员造成何种损伤,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闲大喷子根本就没弄清什么是一般防卫,什么是无限防卫,所以才上了舆论煽动者的当,混淆了两种行为的性质,在那里捶胸高呼“正义”!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3 12:35
简单点说:一般防卫,如果损害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无限防卫,对防卫所造成的的损害结果是没有限度规定的,不负任何责任,但它只能针对情形紧迫、危害极大的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
             包工头老李与女方在十几分钟前尚同桌共饮,且早有交往,而且当时所处的环境是公寓走道,随时有人路过,且有女方室友在场,二人发生争执,明显是有纠纷,即使老李打了女方,也不会是强奸或抢劫、杀人,赵某出手制止,不属无限防卫。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12-23 12:38
假设一下,如果你在听到呼救后,跑过去一看,围观者面前,是一个老头正与一女的撕扯,并拳击女方,你的判断会是强奸或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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