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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也谈“涞源反杀案” [打印本页]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19-2-28 09:56
标题: 也谈“涞源反杀案”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9-2-28 09: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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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涞源反杀案”
最近有关此类的案件似乎很集中,先是发生在福建的赵姓小伙为了救女邻居,把一个小包工头的肠子踹爆,被当地公安以刑事伤害为案由,先是拘留,后要批捕,被媒体曝光后,地方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理由是赵小伙此举虽过当,但是,有见义勇为的因素,要鼓励肯定。所以,赵小伙算是免除了牢狱之灾,可喜可贺。
闲事能不能管,该不该管,似乎再一次撩拨了国人矛盾的神经。想起不久前也是一个类似的案件,一贼人偷人家东西,被人家发现慌不择路的跑路,有一正义之人大喝追赶,贼人心慌跑路铁路,被火车撞死。于是贼人家人起诉追他的人,当然,后来也是官方给出了见义勇为定论,算是没了无妄之灾。
当见义勇为这么美好且高大上的词,后面汇聚了那么多不可预料的风险的时候,你会“该出手时就出手么”?这突然就成了一个问题。
从山东辱母案,到昆山反杀案,其实彰显正义也是官方所需要的。但是,正义有度,如何把握那就不好说了,这话的弦外之音是,你要“见义勇为”的时候,要把握好尺度,还要达到效果,说实话,这太难为人了,紧急关头,谁能想那么多?谁又能把尺寸掌握的那么不差毫厘?
这几天,另外一起“反杀案”又引起大众瞩目。
在河北省涞源县的一个小村庄,去年夏天的一个深夜,一名男子携带凶器,闯入村东头的王新元家,一家人在反击的时候造成了入侵者死亡的后果,那王新元一家的行为算不算是“正当防卫”?
如今,案件的当事人之一的女儿晓菲已经官方确认,属于“正当防卫”被无罪释放,而她的父母依然被拘押。这个案件被大众广泛热议,因为案件整个过程需要认真厘清。
当事女拒绝了追求者,追求者则走火入魔,实施了一系列疯狂的行为,甚至包括人身猥亵等。当事人在不同的地方数次报警(四次之多),警方也出警干预了。不仅如此,晓菲就读的学校,还专门制定了针对王某的应急预案。那么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究竟做了什么,让一家人甚至是晓菲的学校都处于严阵以待的状态?却挡不住这个人的疯狂。
警方调查的结果,事发当晚,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王新元家,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某使用甩棍、水果刀致晓菲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晓菲使用家中菜刀的背部击打王某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某,并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倒地后,赵印芝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颈部受伤严重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颅脑损伤后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的这个解释条款,当事人一家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要素。死者强行闯入别人家,而且是带着凶器去的,并且实施了伤害行为,当事人一家才反抗,导致后果。这个过程有什么不当呢?面对死者的施暴,甩滚,刀具,难道当事人一家只能甘为羔羊,任其宰割吗?
持凶器,非法侵入他人宅院,本身就是违法在先,而且造成了当事人一家的伤害事实,引发当事人一家三口的反抗,这个过程有什么不妥呢?什么防卫过当,在那么激烈的一个时间里,谁能理智的去分辨这个界定,太勉为其难了。
家是一个人最能感到安全庇护的港湾,如果擅自不经允许进入别人的这个地方,你遭受什么后果都是咎由自取。
相比于发生在昆山的反杀案,当地公检法做出的快速反应,以及给出官方的定论,河北涞源县的这个案件,相对迟缓,尽管检方做出了对拘押当事人不予批捕,建议解除拘押,但是涞源公安却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意见,依然拘押着当事人的父母。
这个案件再一次把何为正当防卫这个话题抛给了不仅仅是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让百姓感到困顿和担忧,什么情况下能正当防卫,谁又能那么准确的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
其实,昆山反杀案,最后给出的定论不是很直观吗?
为何到了涞源这里就会有不同的解读呢?
怎么有点自相矛盾?!
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
作者: 肺话蛮多 时间: 2019-2-28 11:21
柳二快来解读。
作者: 肺话蛮多 时间: 2019-2-28 11:23
正当防卫有个度。每个地方的案例都是新闻记者说的。我们并不知道真的情况。防卫过当是公安局的界定。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很大明白地说。
作者: 袁子旦 时间: 2019-2-28 21:40
在美国,这种情况房屋的主人可以开枪直接将其击毙!我国的法律应该修改了!
作者: 诗意天涯 时间: 2019-2-28 23:20
袁子旦 发表于 2019-2-28 21:40
在美国,这种情况房屋的主人可以开枪直接将其击毙!我国的法律应该修改了!
问题是枪可以一击毙命,,菜刀不行。如果侵犯时一刀毙命,估计也没事。
这件事告诉我们,互殴时下狠手是多么必要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3-1 21:44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3-1 21:53 编辑
嗯,从海南出差刚回来,因此现在才看到闲大喷子这个法盲说的傻话。
具体、真实的案情我不清楚,权且只就闲大喷子提供的案情做些解释:
简要案情
嫌犯王某看上了女学生晓菲,欲处对象,遭拒绝后,多次纠缠,甚至猥亵晓菲,最后携带刀具、器械,翻墙侵入晓菲家,并致伤晓菲及其父母(没有看到伤势鉴定结论,估计是轻微伤或轻伤),后遭晓菲及其父母合力反击,伤重不治死亡。
分析意见
一、嫌犯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携带管制刀具、非法侵入民宅、故意伤害。这些行为,有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法》,有的是违反了《刑法》,但都不是死罪,结果是死了。(这时,闲大喷子等就不问了:就算他犯罪了,但他够死罪吗?)
二、晓菲一家三口,在住宅遭到闯入、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奋起反抗,行使自卫权,是合法的,但其父母的防卫明显过当。依据请看三。
三、依照法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的时机和程度上的不同。简单而言,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遭受到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继续;3、防卫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以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为度。 上述三项条件,只要一项不符合,就不是正当防卫。
例如:1、假设王某只是在门口求爱,晓菲家不同意,甚至觉得讨厌,但王某并未实施对人身、财产的非法侵害行为,晓菲一家或他人就不能对其施以拳脚刀棍“防卫”,只能劝阻或报警带离;2、假设嫌犯王某只是拿着刀棍在门外叫喊、威胁,尚未动手,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晓菲一家就冲出去一顿拳脚棍棒,将其打伤或打死,这是假想防卫;3、假设王某闯入了,且动手了,但随即被晓菲一家打倒或打晕、打伤并缴械了,不能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了,就不能再对其施以暴力了。否则,对一个已经不能再继续造成危害的或仅仅造成伤害的嫌疑人继续使用暴力,致其死亡,就是防卫过当了。
四、王某侵入住宅的行为明显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估计侵入和发生争执后,也是动了刀棍的,因此,晓菲一家的防卫是合法的,晓菲用刀背击砍对方,且在王某受伤倒地住手后并未继续击砍,目的明显只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是正当的。但是,当王被击倒、击伤,已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后,晓菲的父亲仍对其施以暴力,尤其是晓菲的母亲,又持刀上前击砍王某的头颈等要害部位,这明显是泄愤行为,而非制止侵害的防卫行为了,因为此时已经没有侵害行为了,所以就谈不上防卫了,当然就更谈不上正当了。我就不明白,这么浅显的道理,为啥喷子们非要假装不懂?
五、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的,它通过勘查现场、搜集物证、询问讯问案件当事人和目击者、调取视听资料等一系列手段,尽可能客观地还原案发经过,根据掌握的事实证据,依法对案件定性,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后期的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说,它是第一道工序,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观认识、判断的错误等,有时候会出现偏差,因此,在它之后,还有检察机关来把关,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是否合乎程序、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强制措施是否恰当等予以监督、纠正或退回补充侦查。一般而言,整个侦查起诉过程,都是由不同级别的专业人员层层把关的,不是像闲大喷子之类的门外汉拍脑袋、胡咧咧决定的,因此,谬误极少。
六、闲大喷子等非法律专业人士,凭掐头去尾的一些网传的所谓案件事实、甚至拿国外的判例来狂掀舆论风波,导致有些案件被舆论左右而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决,才是非常危险、危害极大的!
作者: 从容 时间: 2019-3-2 06:55
你也喷上了,你这喷带有海腥味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3-2 08:23
在海南出差
作者: 袁子旦 时间: 2019-3-2 10:00
如柳二爷所说,我国的刑罚就更应该修改了!
作者: 袁子旦 时间: 2019-3-2 10:15
本帖最后由 袁子旦 于 2019-3-2 10:17 编辑
再之,王被击倒、击伤倒地后,难说他不会一跃而起,玩命一搏制造个灭门大案!情急之下的晓菲父母果断杀伐,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叫防卫过当!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9-3-2 12:51
照你的逻辑,难说醉笑这个长着鸡鸡的家伙不会去强奸女生,先打死算了!
作者: 郑天良 时间: 2019-3-3 12:49
要我说这种上门并带上凶器来的人,死了活该!否则今后还会作案害人!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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