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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涉嫌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8-10-8 20:22
标题: 涉嫌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8-10-8 20:29 编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范冰冰逃税案件,数额巨大,且并非一时一事,而是长期、多次。因此,应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而不应该是由税务部门决定。



作者: 涉江采芙蓉    时间: 2018-10-9 08:21
因该追究刑事责任,蛋是涅,人家就是不追究
作者: 但丁    时间: 2018-10-9 21:07
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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