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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荒诞与魔幻 [打印本页]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18-5-22 07:33
标题: 荒诞与魔幻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8-5-22 07:47 编辑
荒诞与魔幻
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南省安化县(隶属益阳市)幼女芬芬(化名)被当地29岁男子李某带到某宾馆发生性行为。事后,芬芬报警,当地警方介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事后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对此回应:“我们调查后得知,李某并不知道芬芬不满14周岁,女生也没有告诉他,而且这个女生长得比较成熟,通俗一点讲就是约×”。
一个公安局法制办的主任,对这样一起对未满14周岁女孩的性侵案件,给出这样的解释答案,真是令人啧啧称奇。
已经坐实29岁当事人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了性行为,在当地公安部门居然给出了“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这真的是一起可以称得上荒诞的事情。
荒诞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演绎为魔幻,这就是魔幻现实主义了。魔幻到可以罔顾法律法规,罔顾事实存在,魔幻到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魔幻到可以一张胡说八道的嘴把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就此烟消云散。
没法儿让人不诧异,没法让人不怀疑。当地公安部门给出这样一个对案件的解释是基于那一条法律法规?
连当地派出所长都向媒体证实,这两人发生性关系了,为什么还认定“无犯罪事实”?据办案民警介绍,芬芬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李某,他们发生性关系是“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属正常行为”;该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更是说这是“约×”。这样的表述或可理解为,既是在挑战公众认知,也是在挑战法律底线。
事实上,对这个案件只有一个最简单明了的判断标准,那就是法律界定的当事人女孩的年龄是多少,只要没超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8周岁,这个案件不就简单明了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法律上讲,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明知故犯”,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入罪“门槛”的高低、构成要件的不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是如此,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实情”,无论对方外表如何“成熟”,无论有没有“约×”的情节,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难道这么简单的法律条文一个公安局的法制办公室主任不清楚?
按照这位法制办主任的思维,二人在发生关系之前女生要是告诉了男子自己的年龄大概这个事情就不会发生,于是在法制办主任的观点里,这大概是女孩的错。
不管你是否承认,这确实是一个充满奇葩理解案件,一起该被严肃惩治的性侵案,就此“遁于无形”?!
你们,能让人信服吗?!
其实,这样的案件并不鲜见,但是只要触碰了《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基本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那么发生在湖南安化县的这个案件就太值得关注了。
不去妄揣这其中有没有背后的故事,但至少当地公安部门对这个案件的认定是错误和令人无法信服的。
真心不愿意看到原本该严肃的法制事件,被弄成“娱乐新闻”,但是,这位法制办主任对这个案件的此番解释,实在过于荒诞,以至于荒诞成不折不扣的魔幻。
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
作者: 离离 时间: 2018-5-22 08:53
可以直接杀了
作者: 翰林探花 时间: 2018-6-6 16:15
此帖,估计是我手机误删。抱歉,捞起。。。。。。。
作者: 紫晶儿 时间: 2018-6-6 17:05
这是操作置顶没摁肫位置,给操作删除了吧?^_^
作者: 紫晶儿 时间: 2018-6-6 17:06
给强奸犯报年龄这事敢不敢写刑法里?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8-6-8 1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1日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 全文浏览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法释[2003]4号(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7日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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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翰林探花 时间: 2018-6-8 12:05
一起对未满14周岁女孩的性侵案,是否强奸?如何定性?我不是法律专家,我只知道要依据客观事实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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