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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想美 露大腿------驳闲散之人的《女护士不该杀》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4-19 17:08
标题: 要想美 露大腿------驳闲散之人的《女护士不该杀》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0 00:02 编辑

   


   上海女护士王琳,因男友推迟婚期、在网上与其他女性聊天,遂顿起妒恨,暗生杀机,经网上购买砒霜、利用工作便利在医院获取胰岛素、安眠药、注射器等一些列准备活动后,将男友骗到住处,用安眠药致其昏迷,继而注射大剂量的胰岛素,致其死亡。作案后,为扰乱侦查、掩藏罪行、逃避惩罚,又用男友的手机向亲友发平安短信,并向侦查人员谎称男友是服安眠药自杀。最终,在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面前,被迫认罪,并被一审判处了死刑。


    这起蓄意谋杀案件的案犯,被判死刑,应该说,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是绝对符合罪刑相等的原则的。


    但是,闲散之人却不以为然,蹦出来嚷嚷,说什么大多数民意都认为王护士不该杀,并断章取义地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认为王护士是事出有因杀人,属于婚姻纠纷杀人,具有从轻情节,法院应该遵从民意,不应滥用死刑。可笑,哪起杀人案没有原因?谁规定了只要婚姻纠纷杀人就可以不判死刑?


    哈哈,不过我还是很高兴看到闲大喷子能引用法规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决定》里是怎么规定的吧:


    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43.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4.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5.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可以看出,一、《决定》要求的是慎用死刑,而非禁用死刑;二、《决定》要求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慎用死刑,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具有酌定情节”,而非只要是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就都不能适用死刑。


     王护士杀人案,虽说也确是因婚恋纠纷引起,但并不具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她是有预谋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杀人,并非激愤之下的失手、伤害等过失而致人死亡,而且案发后,既没有投案自首、也没有真诚悔罪,而是通过发短信、说假话等来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大,性质极为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俗话说:“要想美,露大腿”。闲大喷子为了吸引眼球,显露其为民请愿之“美”,撩起宽大的裤脚,露出其“知法懂法”的大腿,结果,却弄巧成拙,混淆了故意杀人与激愤杀人或过失杀人的界限,忽视了不判死刑应该具备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前提,以致用力过度,撩破裤裆,露出其“法盲”的腚眼来。


    哈哈,嗯,就驳到这儿了。顺便说一句,判处死刑,并非就是要立即执行。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4-19 17:41
关键不在于最后怎么判刑,而在于哪个是事实真相。不知道闲散的依据,或者说他了解的事实,是否跟你这里阐述的一致——现在网络很多信息,彼此之间相去甚远,得出的结论自然千差万别~~~~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4-19 17:43
如果,我是说,如果你说的是真相,那么,我赞成你的观点。这种人,麻木、冷血,不判死刑都说不过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4-19 18:1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19 19:24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19 17:43
如果,我是说,如果你说的是真相,那么,我赞成你的观点。这种人,麻木、冷血,不判死刑都说不过去~~~~

我绝不像闲大喷子那样闪烁其词,什么案情就不说了呀,民意汹涌了呀,我说的,就是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判决就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与所谓民意风马牛。
     一般婚姻家庭纠纷或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激愤或过失杀人、伤害致死,大都是在情绪激动、失控情况下所为,对方也有过错,施害者事后后悔,能主动救护或投案等,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而此案纯属谋杀,是积极追求对方死亡的结果,且事后掩盖罪行,毫无悔罪之意,当杀!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4-19 19:4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19 18:13
我绝不像闲大喷子那样闪烁其词,什么案情就不说了呀,民意汹涌了呀,我说的,就是判决书所认定 ...

o(∩_∩)o 哈哈,我没说你闪烁其词,我只是想知道你们的切入点在哪里,导致各执一词~~~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4-19 23:56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0 00:04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19 19:47
o(∩_∩)o 哈哈,我没说你闪烁其词,我只是想知道你们的切入点在哪里,导致各执一词~~~

分歧就在于对《决定》的理解和审判到底应该依据民意、舆论还是依据事实、法律。

作者: 蔡诚    时间: 2016-4-20 08:53
我看闲散确实把“激情杀人”和“家庭纠纷杀人”混淆了。
作者: 流水思静    时间: 2016-4-20 08:59
柳二不当法官有点可惜!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4-20 20:32
流水思静 发表于 2016-4-20 08:59
柳二不当法官有点可惜!

那是那是!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4-21 06:33
蔡诚 发表于 2016-4-20 08:53
我看闲散确实把“激情杀人”和“家庭纠纷杀人”混淆了。

倒。激愤或激怒杀人吧?激情下,怎么杀人?激情,难道我理解错这词的意思了?赶紧请教度娘去。。。

作者: 蔡诚    时间: 2016-4-21 07:30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1 06:33
倒。激愤或激怒杀人吧?激情下,怎么杀人?激情,难道我理解错这词的意思了?赶紧请教度娘去。。。

呵呵,有答案了好么?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4-21 07:47
蔡诚 发表于 2016-4-21 07:30
呵呵,有答案了好么?

百度资料:


激情是指强度很高但持续时间很短的情感,它是一种猛烈、迅速爆发、短暂的情感,如狂喜、愤怒、恐惧、绝望等。也是一种强烈的情感表现形式。往往发生在强烈刺激或突如其来的变化之后。具有迅猛、激烈、难以抑制等特点。人在激情的支配下,常能调动身心的巨大潜力。

作者: 蔡诚    时间: 2016-4-21 08:25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1 07:47
百度资料:

释义[url=]编辑[/url]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1]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2]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W5U6C7WRwEV5mRahqgK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4-21 08:44
蔡诚 发表于 2016-4-21 08:25
释义编辑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 ...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4-21 08:53
蔡诚 发表于 2016-4-21 08:25
释义编辑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 ...

我那个是文学释义,你这个是专业术语。好在殊途同归,都能解释到位。“激情”,哈,这个词,有意思。。。

作者: 流水思静    时间: 2016-4-21 08:5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0 20:32
那是那是!

低调低调!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4-21 09:18
激情,指猛然间的强烈的某种情感,不能狭隘地根据网络用语理解为只是能让床吱呀作响的那种。
作者: 牛芒    时间: 2016-4-21 11:57
闲散的一些时评往往是隔靴搔痒
作者: 牛芒    时间: 2016-4-21 12:01
在涉及女人被判重罪时,妇联怎么也应出面发声。
作者: 薰衣草    时间: 2016-4-21 12:4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1 09:18
激情,指猛然间的强烈的某种情感,不能狭隘地根据网络用语理解为只是能让床吱呀作响的那种。

估计豆豆平时理解片面。。。
作者: 流水思静    时间: 2016-4-21 12:58
薰衣草 发表于 2016-4-21 12:43
估计豆豆平时理解片面。。。

看来草儿理解比较深刻。

作者: 薰衣草    时间: 2016-4-21 13:07
流水思静 发表于 2016-4-21 12:58
看来草儿理解比较深刻。

压根就不去理解,就没有全面片面之分啦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10-2 18:17
牛芒 发表于 2016-4-21 12:01
在涉及女人被判重罪时,妇联怎么也应出面发声。

啊?闲散是妇联的?啥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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