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协同、合作与互助,以达和谐;而是作梗、刁难、翘臀和翻胯,以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平民未婚处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这位对性解放非迎合、见官商知不尊敬、于改开法很法盲的女青年,姓宋名丽,具体户籍所在地是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漂亮;打工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
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改开法官英明,官员强奸不但无罪,而且有理。被奸人民受害了,还要赔款判刑。以后民女遇上色狼,应该主动配合强奸,免得折断官商公知阴茎。如有折断,就要马上拨打120,以免失血,休克而亡。这样,女人即使被强奸,也不会坐牢了。另外还要隨时准备好10万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