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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记者们 你们能不能也学点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7 01:24
标题: 记者们 你们能不能也学点法?

 湖南发生伤人事件

  新湖南客户端10月26日讯(记者 曹辉 蒋睿)今天上午,湘潭市金海步步高附近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疑似一名精神病患者砍伤路人。接到报警后,该市雨湖区长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然而在出勤民 警制服嫌疑人的过程中,一名协警被嫌疑人砍了数十刀,一名民警被捅伤。据目击民众称,被捅伤的民警伤口位于胸口心脏部位,流血较多。目前,两位负伤民警已 被送入湘潭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关于案件具体详情,记者将持续关注。(新湖南客户端)


分明是警察遇袭的案子,标题偏要说成是伤人事件!平时你们不总是在报道警察打人了、警察开枪了吗?怎么警察遇袭牺牲了,你们就不认得被伤害的是警察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7 06:34
柳二这个义愤填膺啊。。。。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7 06:36
精神病人眼里只有活物,无所谓职务,故而他并不知道行为是“袭警”,定性为伤人应该没有多大的不妥当吧?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7 06:38
袭警和伤人,在量刑时,该有区别吧?问题是精神病人在任何时候都免予追究责任。。。。
作者: 马大哈    时间: 2015-10-27 07:18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27 06:38
袭警和伤人,在量刑时,该有区别吧?问题是精神病人在任何时候都免予追究责任。。。。

柳二得叫金豆也学点法,她,又妄议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7 09:36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27 06:36
精神病人眼里只有活物,无所谓职务,故而他并不知道行为是“袭警”,定性为伤人应该没有多大的不妥当吧?

在没有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之前,此案应按暴力阻扰执行公务、故意伤害致死定性。我气愤的是明明被杀害的是警察,记者在标题上却说成是“伤人案件”,故意淡化警察执勤遇害。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7 09:4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27 09:36
在没有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之前,此案应按暴力阻扰执行公务、故意伤害致死定性。我气愤的是明明 ...

嗯,这倒也是。
好像袭警案件不太扯眼球,倒是伤人案件更有关注点?这就是技巧了。这个跟记者是否学法好像没什么关联,倒是跟新闻热点和取材角度有关联?

如果换个角度,直接写“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被连番砍伤”,会不会才是真正的亮点?这个记者恐怕也是个雏儿,并不真正懂得如何把握群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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